某县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保证我县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突发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及时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称“预案”)。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界定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的化学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性的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它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降低和消除危害后果而进行的应急救援行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应包括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运输单位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以及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
(一)、工作方针、原则:
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主要相关部门牵头负责,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区域为主,以人为本,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步骤分为:
1、成立指挥机构;
2、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3、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4、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5、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县政府设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事故发生地乡镇(区)政府(管委会)或县直单位主要领导、县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相关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
(四)、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将事故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立即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请求专家顾问支援,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4、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5、负责县内紧急调用与事故应急救援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以及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单位人员和居民的险情时,及时组织指挥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
7、组织对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
8、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9、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将事故原因、性质及处理公布于众。
(五)、各部门职责分工
1、县安监局负责提供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储存区域及重大危险源目标;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专家顾问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及时指导;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组工作;负责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2、县卫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3、县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及时确定并通报危险、危害的程度和范围;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工作;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4、县公安局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扑救、洗消及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有关人员紧急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收集取证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加事故调查、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
5、县经贸局负责协调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相关的化工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事故救援;与县供销社、商贸集团、物产集团一起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等;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6、县技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设备处置的技术支持,并负责对事故中受损的设备的评估、鉴
定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7、县交通局负责全县道路运输中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各类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将应急救援所需物质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险救援现场;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8、县建设局负责提供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建筑物的相关技术支持;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资金的预算、调整和资金支持工作,参与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民政局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抚恤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参加事故相关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会负责维护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和社会稳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善后处理工作,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气象局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的报道工作,确保稿件客观、真实;供电、通讯部门负责事故救援工作中的供电、通讯联络需要。
三、报警、通讯联系方式
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迅速、准确的向单位或所在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安监局报告。
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乡镇(区)人民政府和事故相关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时限上报县政府和县安监局。县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组织专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和初步判断,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总指挥做出决定。
4、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控制危害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迅速上报的同时,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控
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积极进行自救互救。
(二)、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迅速组成由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立即通知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全面统一领导、集中指挥。
(三)、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知后,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和《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救援抢险工作,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根据事故情况,指挥部迅速成立各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应采取果断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1、公安部门接到报警或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火灾、泄露进行灭火、洗消,并将相邻的危险化学品转移到安全地点,以防事故进一步扩大和发生;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警戒;根据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持现场抢险救护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对逃逸人员及时进行追捕。
2、县安监局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有关专家就事故危害源进行确认,根据事故单位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危险特性及潜在的危险性作出评估,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为总指挥和副总指挥作好参谋,负责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3、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医疗急救队,携带医疗救护所需药品、医疗设施和设备,
赶赴现场,尽力抢救伤员,并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
4、县经贸局应当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化工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组织、协调、调集与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急需物资和设备,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后勤保障。
5、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派出有关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牵头负责由特种设备、包装物、容器引起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特种设备、包装物、容器的检测、鉴定、分析工作。
6、县环保局应当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对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牵头组织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7、县建设局应当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建筑物的损失、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和估算。
8、交通、电信、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财政部门应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
10、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地对事故进行报道,并积极配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有关公告和宣传工作。
11、监察部门、检察院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对
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检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12、事故发生地乡镇(区)政府或单位在及时上报事故的同时,应立即组织人员自救,并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的控制危害源。救援中要积极配合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13、在抢险救援工程中需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及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相应的补偿。
五、奖惩
(一)、县、乡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对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因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违反本《预案》由下列行为之一者,县政府将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立即组织抢险救灾或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实情、拖
延不报,导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绝执行命令或借故逃避、逃匿,临阵退缩、擅离职守,情节恶劣的;
4、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伪造、故意破坏现场、作伪证及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他人财产损失,而拒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负责人逃匿的。
六、附则
(一)、本预案是作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县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研究,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监测体系、事故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监督核查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三)、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义务。
(五)、各乡镇(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大企业应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要组织一次演练,使相关岗位和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提高其应急处理能力。要根据生产条件、设备状况和作业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六)、各乡镇(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救援工作,要做好本预案和各分项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报告备案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给予配合,一旦接到重大事故救援报告应立即赶赴现场,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要服从指挥,主动配合,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不间断,不得影响和拖延事故抢险。
(七)、各乡镇(区)政府、牵头部门和各大企业制定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预案应报县安监局办公室备案。
(八)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