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差旅费报销管理,规范费用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到外地所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补助费及其它零星费用,属差旅费报销范围。
第三条 员工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申请表。一般员工及处长、副处长出差由部门总经理批准,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助理出差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出差不需填写申请表。出差申请表作为差旅费报销附件,没有出差申请表不予报销差旅费。预计出差有业务招待的,应在出差申请表中说明事由并注明招待标准。若出差期间需发生业务招待事先又未预计的,必须与部门总经理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出差回公司后,须及时补办有关程序。
第四条 员工出差须预借差旅费的,应填写借款单,注明还款日期,财务账面有欠款未核销的,原则上不允许再预借款。
第五条 员工出差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本标准执行,任何部门无权擅自提高标准,财务管理部为归口管理部门。特殊业务需另行制订标准的,需由财务管理部事先核定,报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复后执行。
第六条 差旅费报销实行部分包干制,即车船费、住宿费不超过规定标准凭票据实报实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制。
第二章 报销标准
第七条 交通工具报销最高标准
级 别 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飞机 轮船 头等舱 一等舱 二等舱 火车 软卧 软卧 硬卧 头等舱 经济舱 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助理 经济舱 处长及以下人员 - 三等舱 硬卧 注:从蚌埠出发的,订票费不得超过10元/张;从外地出发的,订票费不得超过30元/张;春运期间订票费在标准的2倍内核报。
第八条 住宿费用报销最高标准(日/人)
北京、级 别 上海、 省会一般城广州、城市 市 深圳 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子公司总经理) 实报 450 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助理(子公司副总) 250 处长/副处长 200 职员 150 第九条 伙食补助报销标准(日/人)
北京、上级 别 圳 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子公司总经理) 部门总经理及以下人员 第十条 市内交通补助标准(日/人)
北京、上海、 广州、深圳 实报 100 40 35 30 实报 实报 50 实报 实报 40 实报 实报 30 海、 广州、深省会城市 一般城市 实报 实报 350 250 200 150 160 120 120 100 级 别 总经理(凭票报销)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限额内凭票报销) 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助理 省会城市 一 般城市 实报 80 30 25 20 实报 60 20 15 10 处长/副处长 职员 1、出差当日往返的,伙食补助标准:20元/天。
2、出差一天以上的,按出差天数核定伙食补助,其中19:00以后出发的和8:00以前返回的当天无补助。
3、员工乘公司车辆出差的,不享受交通补助。
4、经批准有业务招待的,按餐次扣减伙食补助,扣减标准(全天补助50%)/餐。
5、小车队专职司机执行0.15元/公里补助标准,住宿、伙食补助参照职员住宿标准,无交通补助;专职司机公里补助标准由公司小车队负责人核定。
6、员工出差,所在地点有办事处的,原则上应在办事处住宿(员工出差前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联系);设有专门办事因工作需要,不在办事处住宿的,需经部门总经理批准。
7、员工连续乘坐普通列车4小时以下的,不允许购买硬卧车票、动车车票;连续乘坐普通列车4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卧车票、动车车票。
8、部门总经理及以下员工出差,两人同性别应同住一个房间,住宿标准按一人的1.5倍核报(标准从两人级别较高者执行)。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因公外出学习、培训的差旅费及补助按下列规定标准报销。报销时必须附有主管副总签批的报告、邀请函、通知等,如为电话通知,主管副总必须在报销单据上签批注明。
(一)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票据实报实销,报销时则不享受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补助费;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出差标准执行。
(二)公司统一安排外出培训的,所有人员交通补助按一般员工出差标准执行,其他补助按第(一)条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宿票据要求项目完整(如住宿起止日期,单位名称,房间号,价格、天数、人数、金额),数字清晰,签章齐全,不得涂改、刮擦、挖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住宿发票财务管理部一律不予报销。
出差车票必须为税务机关或交通运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票面应印有发车时间、起止地点)。
第十三条 住宿天数的计算以住宿发票为准,原则上要与车、船、飞机票日期、时刻及出差地相符。
第十四条 对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及超标准住宿的要做出书面说明,经部门总经理、主管副总审批。
第十五条 随同部门总经理以上人员出差的一般人员出差费用及报销标准,按同行人员级别最高标准报销,报销时需同行人员在报销单据上签字确认。(生化解释:住宿按照同行的最高标准来核算,伙食、交通按照职务来核。)
第十六条 员工出差返回十日内,应向公司一次报销全部差旅费;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报销的,以报告的形式予以说明,经部门总经理、分管副总签批后方可报销,无正当理由迟报导致财务管理部不能及时反应费用发生,财务管理部将汇同人事企业部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核中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对蓄意开取虚假发票套取公司现金的,按公司《员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员工出国前需做出书面申请并经总经理签批,书面申请需说明出国原因、同行人员、往返时间等事项,报销按《出国费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各子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报销标准不超过本制度规定的同等级别人员出差标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子公司参照执行。若中粮集团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执行的制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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