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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标志

2022-08-09 来源:好兔宠物网


编号:GK10-E/1

认证证书和标志、认可标识

管 理 办 法

2009年12月7日发布 2010年1月7日实施

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 发布

CERTIFICATION CENTER OF LIGHT INDUSTRY COUNCIL

北 京 中 轻 联 认 证 中 心

GK10-E/1

认证证书和标志、认可标识管理办法 第1页 共6页

1 范围

适用于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颁发的认证证书及获证产品。 2 认证证书

2.1 认证证书的种类 1) 强制性认证证书 2) 自愿性认证证书

a) CNAS认可范围内的自愿性认证证书 b) 不在CNAS认可范围内的自愿性认证证书 2.2 认证证书的式样

1) 对获得本中心认证的强制性玩具产品颁发带有CCC标志的证书,有效期按相应的实施规则及程序规定执行。

2) 对获得本中心认证且在认可目录范围内的自愿性产品颁发带有CCLC标志及有效认可标志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不在认可范围内的自愿性产品,颁发带有CCLC认证标志及国家授权批准号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按相应的实施规则及程序规定执行。

2.3 认证证书的文字

认证证书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简体字,证书内填写文字用四号字、中文字体为楷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字体,当对英文证书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证书为准。 2.4 认证证书的内容 2.4.1 强制性认证证书的内容

1) 证书编号;

2) 申请人名称及所在地;

3) 商标(如申请人未能提供商标注册证明资料,无该栏目); 4) 制造商(生产者)名称及所在地; 5) 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生产厂代码); 6) 认证模式

7) 获证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套装产品内如有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范围内的产品和/或配件应予以明示;

8) 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对应的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9) 证书应明确生效日期、证书有效期。换发证书时还应注明初始签发日期,有效性

依据中心定期监督的合格结果获得保持; 10) 认证中心的印章和授权人签字。 2.4.2 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内容

1)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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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标志、认可标识管理办法 第2页 共6页

2) 持证人名称、地址和邮编; 3) 生产厂地址; 4) 认证模式;

5) 获证产品(包括产品类别、产品/单元名称和规格型号等适用信息),对于套装内产品和/或配件不在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范围内的应予以明示;

6) 认证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和/或技术规范(标准编号、标准版本)。当认证只依据某标准的一部分要求时,应明确标出所依据的条款和对应的产品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7) 国家授权批准号或认可注册号; 8) 认证中心的印章和授权人签字;

9)证书应明确生效日期,如规定有效期的证书还应明确打印有效期。换发证书时还应注明初始签发日期,有效性依据中心定期监督的合格结果获得保持。 2.5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以ODM、OEM模式获得的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以其协议规定为准,但证书有效期不能超过五年,其有效性依据中心定期监督的合格结果获得保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覆盖产品自愿性认证证书不规定有效期,其有效性依据中心定期监督的合格结果获得保持。

中心开展的其它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其有效性依据中心定期监督的合格结果获得保持。

有效期限在换发证书时不发生改变(除持证人申请延长证书有效期)。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应换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有效期为自换发之日起五年,并注明初始签发日期。以ODM、OEM模式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以其协议规定为准,但证书有效期不能超过五年。 2.6 认证证书的领取

认证证书申请人可派人持申请企业开具的委托领取证书的委托函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若为企业法人则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认证中心直接领取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申请人委托代理公司代为办理认证申请的,代理方派人到认证中心直接领取认证证书的,应出具相应咨询公司开具的委托领取证书的委托函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若为企业法人则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认证证书申请人亦可委托认证中心邮寄认证证书及相关资料,并在产品认证申请书中详细填写相关信息。

如持证人将CCC认证证书遗失,认证中心一般不予补发认证证书。待收到持证人关于证书遗失的说明后,由认证中心出具相关证明,与加盖中心公章的CCC认证证书复印件一并使用,待证书发生扩展型号等变更时一并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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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持证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权利和义务

1) 认证证书保持有效期间,获证企业有权在认证合格的产品上、包装上、说明书上使用认证标志。当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注销、撤销后,企业不能在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2) 获证企业应确保获证产品稳定生产,接受年度监督检查以维持证书的有效性。认证产品变更未经同意,不能使用认证证书。如出现可能影响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应报告认证中心并接受必要的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 3) 认证证书可用于广告宣传。

4)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好认证证书,以免丢失、损坏。认证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5) 企业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认证证书或保持认证证书。

6) 证书作废(如已换发新证书,证书注销/撤销)后,应尽快将作废证书交回认证中心。

2.8 滥用证书的处理

如在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中发现对认证制度的不正确的宣传或者对认证证书的误用,认证中心除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公开更正、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外,必要时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3 认证标志

3.1 认证标志的种类 1) 强制性认证标志 2) 自愿性认证标志 3.2 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3.2.1 强制性认证标志 1) 标志式样

2) 加施方式和位置

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对于不能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在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工厂代码。 3.2.2 自愿性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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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志式样

详见GK10附件1《自愿性认证标志的式样》。 2) CCLC标志及CCTP萌芽标志(含简化标志)的版权

CCLC标志及CCTP萌芽标志(含简化标志)的版权归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独家所有,并分别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经本中心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使用、印制和销售CCLC标志和CCTP萌芽标志。通过本中心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可按本程序的有关规定施加CCLC标志和CCTP萌芽标志。 3) 加施方式和位置

a) 在获证的产品上、包装上、铭牌上、说明书上使用认证标志时,可采用本中心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铭牌印刷、织印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b) 对于体积较小的玩具和电器产品,可以使用认证标志的简化形式,并报本中心备案。

c) 若持证人根据产品特点自行采用模制式、铭牌印刷、织印方式加施认证标志时,应符合标志要求的图案尺寸及相关规定,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变形, 并需向本中心提交CX11B10《自制标志备案单》(随证书一并寄发持证人)、自制实物样本备案并交纳标志管理费。

d)应至少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对于分体类产品应在各个本体上分别加施认证标志。对于不能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最小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4) 自愿性认证标志的订购

a) 持证人可直接派人或委托他人持《标志征订单》到认证中心购买CCLC和CCTP认证标志。

b) 持证人如需邮购认证标志,应向本中心提交《标志征订单》及相关费用。 c) 若持证人自行采用模制式、铭牌印刷、织印方式加施认证标志时,应向认证中心提交自制实物样本备案,填报CX11B10《自制标志备案单》,并交纳标志管理费。 3.3 认证机构认可标识

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颁发的,表示本中心获得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3.3.1 认可标识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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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

CNAS CXX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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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认可标识的使用

持证人如获得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产品认证证书,其覆盖的产品可按下列规定使用CNAS认可标识。

1) CNAS认可标识应与本中心的认证标志(包括认证证书号)并列使用,如下图所示。

认证证书号

3.3.3 CNAS认可标识的获取

获得带有CNAS认可标识产品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可向本中心提出申请,获取CNAS认可标识的电子版。

3.4 持证人使用认证标志、认可标识的权利和义务

1) 凡获得认证的产品,自认证证书颁发之日起,持证人可在获证产品上、包装上、铭牌上、说明书上使用认证标志。

2) 持证人如获得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产品认证证书,可在其证书覆盖的产品或单个包装上加施CNAS认可标识,并与中心认证标志(包括认证证书号)并列使用。

2) 企业应对认证标志、认可标识的使用实施有效管理,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并接受认证中心的检查。

3) 认证标志不准转让,而且仅限于在认证证书中标明的生产厂地的获证产品上使用。 4) 自证书暂停通知之日起,该证书覆盖产品上不得加贴认证标志、认可标识,应通知相关方其证书状态,并不得做出误导声明。对于强制性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在暂停期内还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3.5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认可标识

1)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证书覆盖的产品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认可标识,并通知相关方。。

2) 撤销、注销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不能使用认证标志、认可标识。 3) 获证产品的变更未经确认,该产品不能使用认证标志、认可标识。 3.6 处罚

1) 持证人如滥用认证标志、认可标识,本中心除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外,必要时报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伪造和非法印制CCC标志、CCLC标志、CCTP萌芽标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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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

CNAS C074-P

2) 持证人可将CNAS认可标识加施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单个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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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认可标识,对违反规定者,本中心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7 误用认证标志、认可标识的纠正措施 1) 误用认证标志、认可标识

对加贴本中心认证标志、认可标识的产品,如发生以下情况为误用: a)事后发现产品有危险;

b)未经本中心允许使用认证标志、认可标识; c)违背认证协议。

2) 误用认证标志、认可标识的纠正措施

一旦发现误用认证标志、认可标识的情况,误用者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报本中心,同时误用者须视其误用的性质及其产生的后果,采取下列纠正措施: a) 停止继续误用;

b) 从已加贴认证标志、认可标识的产品上取下认证标志、认可标识; 3) 向公众发布有关危险公告,收回危险产品并去除产品认证标志、认可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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