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设计文件、图纸审核监理实施细则 ................................................................................. 1 2 工程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 3 3 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 8 4 原材料及混凝土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 11 5 土石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17 6 土石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24 7 砌石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29 8 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32 9 粘土心墙坝填筑监理实施细则 ....................................................................................... 40 10堆石坝坝体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49 11隧洞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56 12水工隧洞土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62 13抛石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68 14防渗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72 15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82 16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87 17混凝土沉井监理实施细则 .............................................................................................. 95 18混凝土灌注桩监理实施细则 ........................................................................................ 105 19管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111 20振冲加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116
21套井回填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120 22塑料排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126 23碎石排水垫层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132 24土工布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136 25土工膜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139 26土石坝(堰)填筑料开采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 143 27土石坝及施工围堰高喷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150 28土石围堰工程合成土工织物防渗体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 155 29土石围堰工程水下抛填风化砂堰体及淤砂地基振冲加密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 160 30预制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164 31金属结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 169 32水轮发电机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 190 33大坝安全监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 218 34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 225 35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 230 36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实施细则 ........................................................................................ 238 37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 243 38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施工质量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 249
设计文件、图纸审核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监理单位对设计文件、图纸负有审核责任的项目。
1.2对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设计图纸和文件,监理单位行使审查权。
1.3未经监理审核批准签发的任何设计文件和图纸,不能作为正式施工的依据,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支付签证。
2 设计文件审核的依据
2.1设计使用的规程、规范。
2.2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2.3施工文件技术条款。
2.4已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委托合同书。
3 审核程序
3.1监理机构收到发包人批转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14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上报给建设单位。
3.2施工单位必须在单项工作实施前28天内,提交按照合同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设计(合同规定的项目)的各工程项目的图纸、文件,报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
3.3监理机构设计文件审核流程:
⑴监理办公室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并进行登记后,送总监(或副总监)批阅。 ⑵总监(副总监)批阅后送工程技术部审核。
⑶工程监理组安排专人对设计图纸逐项审核,并填写审阅记录单,突出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经监理组长审查签字后报送总监。
⑷总监(副总监)对工程监理组报送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上报发包人。
4 审核的主要内容
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审核的主要内容:
4.1施工详图与相应项目、部位招标图纸的差异,并进行工程量复核。 4.2开挖类图纸建筑物轮廓线及转角坐标与实际地形的符合程度。 4.3混凝土结构与开挖及金结相互关系是否正确。
4.4钢筋图与混凝土结构图配套关系及钢筋图与钢筋材料表是否对应。 4.5金结、机电图与埋件对应关系图及标识是否有误。 4.6灌浆图及其他图纸细部结构图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4.7图纸标注尺寸、高程、说明是否有误,可否作为施工依据。 4.8结构优化的具体建议。
5 其他
5.1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提出审核意见,其技术责任和存在问题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
5.2有发包人签发的图纸,施工单位应认真研究,领会设计意图和设计要求,按正常程序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如发现该设计文件图纸尚有某些遗漏、欠缺和问题,则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图纸或文件后14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监理机构和发包人。监理机构复核后,提请建设单位批转设计单位作出修改和补充。
工程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工程测量成果检查验收质量评定标准YB9008-98》以及现行有关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
2 过程监理
2.1承包人应在施工测量前7天将有关反映其施工测量能力、水平和施工测量进度安排计划的报告一式四份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除非监理工程师有专门的规定,或者监理工程师另有要求。否则,这份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施工测量项目概述。
⑵施工测量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 ⑶观测仪器设备设置(含水量计算机、气象仪器和仪器检验设备等)。 ⑷测量专业人员设置。 ⑸施工测量进度计划。 ⑹测点保护措施。
⑺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2以上报告须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签署后递交。监理工程师审阅后,将返回审批意见单一份,以作为施工测量单位施测或进行下道工序开工的审批依据之一,原件不退回。
2.3工区范围内有关控制点的基准数据由勘测设计人通过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施测单位)提供,以作为承包人进行施工测量工作的基础。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核验算。如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10天内以书面的形式报告测量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据由监理测量工程师或其指定代表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2.4施工测量应根据经批准的施工测量进度日程安排计划,在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见下表),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业已完成的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进行过程审议和质量监督。
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报送时间安排表 测量项目 控制测量 局部地形测量 放样测量 断面测量 收方测量
2.5(基本)控制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2.5.1平面、高程控制网(或系统)设计。
⑴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略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⑵设计书(含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如进行隧洞测量,应包括贯通设计、隧洞内外控制测量设计;如采用插点法、插网法和测距导线法,须递交联接图和精度估算值。
2.5.2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控制网点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 2.5.3控制测量观测
⑴观测大纲(含观测时各种限差标准)。 ⑵仪器检验资料。
⑶外业观测资料的检验计算成果。 2.5.4内业计算和成果验收
⑴内业成果计算资料。如进行隧洞测量,应递交隧洞内外相关控制点联测的平差资料和进洞关系平面图、洞内导线和高程计算成果以及平面图。
⑵成果表(含坐标系统、投影面和高程系统)。
⑶如进行隧洞测量,应递交贯通误差的实测成果和说明。 ⑷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报送时间安排 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7天以内报送 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7天以内报送 每间隔7~14天报送一次 每间隔10~15天报送一次 每月月底或按相应监理实施细则规定 备注 ⑸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或包括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2.6放样测量各阶段一般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数据及资料。必要时,应根据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所有放样数据及资料。报告内容包括:
⑴施工区等级控制点成果及略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此项内容重复者,只需注明,无须重复递交。
⑵放样数据、放样略图(含可能的控制方格网图)。 ⑶放样方法、程序及点位精度估算。 ⑷放样计算资料。
⑸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另外,在每个单位工程完成后的14天以内,施工测量还应报送单位工程的放样测量工作总结、质量评价与验收报告。
2.7断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⑴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点测量方法。 ⑵断面施工测量记录、计算和断面点成果表。 ⑶各种断面图及断面编号。
⑷危险地带断面测量技术安全措施。此项内容重复者,只需注明,无须重复递交。 ⑸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8收方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⑴施工前的原始地形图、断面图或其它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签发或确认的资料。 ⑵已报给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收方测量资料。 ⑶工程量计算资料。
⑷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9局部地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2.9.1测图控制
⑴基本控制参见(2.5)控制测量要求。此项内容无须重复递交。 ⑵图根控制测量设计、有关永久性标石点记。 ⑶仪器、工具检验资料。
⑷测站点平面坐标和高程的测定方法;图根点和测站点坐标计算及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⑸加密高程观测方案和控制路线图;图根点、测站点、加密高程点成果表及展点图。
2.9.2地形图测绘
⑴地形图比例尺、等高距、分幅、图式。 ⑵仪器、工具检验资料。
⑶测点计算资料,地形原图、索引图、图历表。 ⑷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2.9.3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10施测单位应依照有关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执行标准对其业已完成的测量成果进行质量评定,并报送监理工程师确认。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测量产品,施测单位应及时安排予以复测,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11测量成果资料经施测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检查签署后递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阅后,限时退回原施测单位,并就工序管理中的关键点签发审查意见单,以便下道工序的顺利进行。
2.12如果施测单位拥有某种新仪器设备或掌握某种新技术方法,相应地在施测过程中执行了现行规范尚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则该技术要求须事先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
2.13施测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以上报告资料,因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施测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若施测单位在限时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退回的审查意见单,可视为已通过审阅。
2.14所有(或关键)测量和放样的有关参数都应事先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测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但监理工程师所作的任何对照测量以及对施测单位报送文件的审批决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测单位对施测成果与精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表
序 号 1 2 3 4 5 精度指标 项目 混凝土建筑物 土石料建筑物 机电与金属 结构安装 土石方开挖 局部地形测量 隧洞贯通 (≤4km) 内容 轮廓点放样 轮廓点放样 安装点 轮廓点放样 地物点 高程注记点 平面位置中误差(mm) ±(20~30) ±(30~50) ±(1~10) 高程中误差(mm) ±30 ±(0.2~10) 说明 ±(20~30) 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 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 相对于建筑物安装轴线和相对水平度 ±(50~100) 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50~100) ±0.75(图上) 相对于邻近测站点 横向±50 纵向±100 1/3基本等高距 ±25 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 横向、纵向相对于隧洞轴线。高程相对于洞口高程控制点。 6 贯通面 3 测量质量标准
3.1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参见上表)。如施测期间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了新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则新的标准(规范)生效之后所进行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参照其执行。
3.2各分项工程项目施测质量控制标准按相应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4 其它
4.1对于施测单位报送申明属于秘密并于文件首页一个明显位置加盖了密级印章的成果资料和技术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对第三方保密,并且只限于在本监理项目范围内引用。
4.2当施测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作业措施和计划,并致使施测技术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施测单位应于此类修改计划或措施实施的7天以前另行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
4.3施工测量所有项目工作及经费,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7-2001)》、《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和其它有关的现行材料试验检验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建筑工程和附属工程、水工涵洞以及其它所有混凝土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1.3承包人必须建立自己的现场材料试验室和现场土工试验设备,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并按施工规程规范要求,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外加剂及钢筋、钢材、砂石料等建筑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和现场土工试验,并按有关监理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要求,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审查。
1.4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建筑材料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检测报告。
1.5监理工程师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工程所必须的各项材料试验。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试验用材料、各种试件,必要时将现场材料试验室免费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
1.6由于某种原因无法采购设计规定的材料时,承包人可以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的申请,报送监理部批准。采用代用材料的报告必须附有代用材料的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至少在证明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时才准予采用。
1.7承包人应对提供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半成品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半成品,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8对于不合格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或降低使用等级,承包
人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工程费用支付。
2 申报签证程序
2.1混凝土工程或水泥灌浆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对即将用于开工工程的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附表格式填写《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到监理部确认。
2.2监理部在接到承包人申报后3~5日内完成必要的检查手续,并于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
2.3《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一式四份,完成所有签证手续后,报到监理部二份,其余二份留承包人质检部门按单位、分部工程分类整理存档,作为基础资料和验收依据,供以后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验收时检查。
3 检测控制
3.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热轧钢筋的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13304-91的要求。
3.2运至工地的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避免锈蚀和污染。
3.3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号不明确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
3.4钢材的检测频率应满足下述要求:
⑴钢筋混凝土用的钢筋,每批由同一截面尺寸和同一炉号的钢筋重量以60t为检测批,检查其出厂质量保证书和试验报告,并抽样复检,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可凝的情况时再进行抽样检验。
⑵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钢丝的力学性能抽检频率是在同钢号、同规格、同交货条件,外观和尺寸合格的盘中任抽10%,但不少于15盘;预应力钢绞线的力学性能抽检频率是在同钢号、同规格、不大于10t中,从每批盘数中任选10%取样抽检。预应力热处理钢筋的力学性能抽检频率是每批钢筋不少于25盘选15%取样
试验;碳素结构钢每批同一截面尺寸、同一炉号且不大于60t为一取样单位。
3.5水泥品质应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现行的国家标准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包人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化学分析。
3.6水泥的抽检频率是同一批号(袋装不大于200t,散装不大于400t)至少抽检一次,发现现场水泥有问题时,再追加检验。
3.7水泥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水泥的品种、标号不得混杂。 ⑵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水泥受潮。
⑶水泥仓库宜设置在干燥地点并应有排水、通风措施。
⑷堆放袋装水泥时应设防潮层,距地面、边墙至少30c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⑸袋装水泥到货后,应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
⑹先到的水泥应先用。
3.8袋装水泥储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3.9骨料的质量控制应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中的规定执行。
3.10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质量试验鉴定。
3.11混凝土拌和用水,凡符合饮用水标准的均可用于混凝土拌和。如用非饮用水时,必须进行有关项目的检验,当满足混凝土施工规范时方可使用。
3.12止水设施的形式,尺寸及材料的品种规格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13金属止水片应平整,表面的浮皮、锈污、油漆、油渍等均应清除干净,如有砂眼、钉孔、应予焊补。
3.14根据设计要求采用的沥青和沥青混合物的原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试验。
4 其它
4.1钢筋、水泥、外加剂和止水材料的抽查检测和试验方法,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
4.2《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的表格形式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表格。
原材料及混凝土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适用于工程原材料及混凝土生产检测试验工作。 1.2本细则依据下列文件编制:
⑴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质量监理合同文件; ⑵《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⑶《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⑷《水工混凝土掺粉煤灰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055-1996)》; ⑸《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⑹《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89)》; ⑺《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⑻《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⑼《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⑽《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⑾《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⑿《回弹法评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23-85)》; ⒀设计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
1.3承建单位对本工程的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检测试验工作由承建单位的工地实验室自行完成;监理部对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进行的抽样检测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按照规范要求数量的10~20%独立抽检。
1.4承建单位应于工程开工前,提交一份满足工程需要的完整的现场试验室设置计划报监理部和业主单位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实验室资质、试验设备及检定情况、试验项目、试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情况。
1.5凡用于永久工程的原材料(业主供应的除外),承建单位应在采购前将拟选生产厂家和产品的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经审批后方可采购。
1.6承建单位对原材料应严格按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按检测内容和检测频率及时取样送交实验室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整理分析,试验结果以月报形式报送监理审核。
1.7本细则未尽部分参照合同文件技术条款及有关规程、规范。
2 工程原材料进场验收质量控制
建立进场原材料质量报批和监理认证制。承建单位应按进场材料报验单填报,并附上厂家质量证明、出厂检验单和试验室抽检试验报告(水泥按3天强度报批)报送监理,经监理认证并核定该批材料的审批号后返回一份,承建单位在收件后方准出库,并要求在发料凭证上注明审批号,以便监理验收及质量跟踪。
2.1水泥、矿碴微粉
水泥、矿碴微粉由业主人统一供应,运到工地的每批水泥都应附出厂检验合格证,承建单位按每200~400t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为一批进行抽检(不足也为一批),样品重量不应少于14kg,并分为二等份,一份用于自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
水泥检测内容应包括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水化热(中、低热水泥),必要时应增做:比重、细度、含碱量、三氧化硫、氧化镁等项目的检测。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进行指定取样、增加取样数、或自行取样复检。 2.2粉煤灰
粉煤灰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每批粉煤灰都应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承建单位应按同品种的粉煤灰每200t为一批(不足200t也作为一批)进行取样检验,样品重量10~15kg左右,分成二等分,一份用于自行试验,另一份需密封保存半年。粉煤灰检测内容包括: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含水量、三氧化硫,必要时应增做比重、容重、含碱量等项目检测。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进行指定取样、增加取样数、或自行取样复检。 2.3外加剂
承建单位在使用外加剂前必须将每一种外加剂的名称、来源、样品及提供鉴定外加剂品质的其他资料,以及参量试验成果报告提交监理,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运到
工地的外加剂都应附有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单,承建单位应按减水剂每5t为一取样单位,引气剂每0.2t为一取样单位,取样、检验。样品同样分为二等份,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外加剂检测内容包括:固形物含量、溶液PH值、减水率、缓凝时间、强度比、泌水率、密度(液态外加剂)、必要时增做氯离子含量、泡沫性能、表面张力、溶解性、还原糖份(木钙减水剂)、硫酸钠含量(早强剂)。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进行指定取样、增加取样数、或自行取样复检。 2.4粗细骨料
粗细骨料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用于本工程的砂石料,承建单位必须出具由承建单位试验室出具的检验合格证。细骨料以400m3或600t为一个取样、报批单位,检测项目包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水率。细骨料全指标检测每月进行1~2次。粗骨料以2000t(碎石)为一个取样、报批单位,检测项目包括颗粒级配、超逊径、针、片状颗粒含量。粗骨料全指标检测每月进行1~2次。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进行指定取样、增加取样数、或自行取样复检。
2.5施工用水
混凝土拌和及养护用水应符合水质标准要求,并每季度检测一次,在水源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随时进行检验。
2.6钢筋和钢绞线
热轧钢筋验收检测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屈服点、极限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试验等检测,并以同一牌号、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每批重量不大于60t,不足者也作一取样单位。对钢号不明的钢筋进行试验,其抽样数量不得少于6组。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的必检项目为:外观检查、破坏强度、伸长率、松弛试验、弹性模量。每批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重量不大于60t为一取样单位,不足者也视作一取样单位。每批中选取3盘进行外观检查与力学性能检验。
2.7止水铜片
止水铜片,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每批都应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验收检测内容包括抗拉强度、延伸率、化学成分、杂质含量等,同品种以每批次为一个取样单位。
3 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
3.1各种类型结构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水工混
凝土试验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混凝土配合比至少应具有7天、28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或推算资料。
3.2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28天,承建单位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合、制模和养护等配合比试验计划一式四份报送监理部。
3.3在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至少72h承建单位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以使得在材料取样、试验、试验室配料与混凝土拌和、取样、制模、养护及所有龄期测试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赶到现场。
3.4承建单位必须使用现场原材料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试验,确定混凝土单位用水量、砂率、外加剂用量。试验所使用的原材料,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审核认可。
3.5经试验确定的施工配合比,其各项性能指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及试验成果报告,应在混凝土浇筑前28天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未经审批的配合比不得使用。
3.6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需改变监理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重新得到监理部的批准。
4 混凝土拌和生产过程中的试验检测监理
4.1原材料的试验检测监理
所有用于混凝土生产的各种原材料都须验收合格,未经验收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混凝土拌和生产。承建单位应在混凝土拌和生产过程中,对正在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进行质控检测(拌和楼取样)。一方面防止不合格材料或因仓储、转运不当而变质的材料进入混凝土拌和生产,另一方面可及时掌握材料质量的波动情况,为混凝土配料调整提供依据。
⑴水泥:每天检查一次,防止水泥受潮;
⑵粉煤灰:粉煤灰的细度和需水量比每天检测1~2次,粉煤灰的表观密度、烧失量和水泥净浆流动度每2天检测1次;
⑶细骨科:砂的含水量每班检测2次,细度模数每班检测1次,砂的全面检验每月进行l~2次;
⑷粗骨料:按不同粒径规格每班检测2次含水量、l次超逊径和1次含泥量,粗骨
料的全面检验每月进行1~2次;
⑸外加剂溶液的配置与检测:在配置外加剂溶液正式生产前应进行外加剂溶液配置工艺性试验,检测外加剂溶液配置的均匀性。每次外加剂溶液配制时,承建单位的试验人员应在现场检查材料的称量及配制方法是否正确,溶液配制完后应检测液体的密度(减水剂)或液体表面张力(引气剂),符合要求的外加剂溶液才允许用于混凝土拌和生产。减水剂溶液按每班1次抽样检测液体密度和水泥净浆流动度,引气剂溶液按每班1次抽样检测表面张力和泡沫性能;
⑹衡器每周进行一次计量校验,有异常情况随时复检,计量允许偏差控制在:水泥、粉煤灰、水、外加剂溶液为±1%,粗细骨料为±2%;
⑺在混凝土拌和生产过程中,承建单位试验人员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原材料的取样检测,必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增加取样数量或在指定的位置取样,并旁站试验检测全过程。同时,监理工程师也应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独立取样检测。
4.2混凝土拌和及拌和物的试验检测监理
⑴在混凝土拌和系统试运行时应进行混凝土拌和均匀性试验,以选择混凝土拌和参数(投料顺序、拌和时间、拌和容量等);
⑵承建单位对混凝土实际配料情况应每班检查2~4次,对照混凝土配料单检查并记录应配量和实配量;
⑶混凝土净拌和时间应每班检查2次;
⑷出机口混凝土坍落度应每2小时检测1次,同时检查出机口混凝土温度、气温、拌和用水温度,对有温控要求的混凝土仓面每2小时检测1次混凝土温度;
⑸对引气的混凝土,应每2小时检测1次含气量; ⑹施工缝铺筑用砂浆应按每浇筑块检测1次稠度与含气量;
⑺混凝土质控人员每班必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表,内容包括该班所有的检测成果、因砂石骨料含水量变化而引起的加水量调整情况、气温、混凝土浇筑部位、标号、本班混凝土生产方量及质量事故等;
⑻在混凝土拌制生产过程中,承建单位试验人员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取样检测,必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增加取样数量或在指定的位置取样,并旁站试验检测过程。同时,监理工程师也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独立取样检测。
4.3混凝上试件成型与硬化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检测监理
承建单位的混凝土试件应按随机取样方式取料成型,应以机口取样为主。仓面取样为辅(仓面取样数量不应少于机口取样数量的10),试件成型的同时应检测混凝土拌和物性能。试件养护到达规定龄期时应及时进行各项性能检测,并要求有两人以上进行试验、数据校核与记录。
⑴大体积混凝土28天龄期按同标号、同配合比每班或每500m³、非大体积混凝土每100m³(不足也应成型)成型抗压强度试件各一组,必要时进行半小时快速测强,抗渗检验试件每500m³~1000m³成型一组,抗冻检验试件每1000~3000m³成型一组,不足以上数量者也应取样一组;
⑵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试件按28天龄期每2000m³一组进行取样成型; ⑶对主要标号混凝土应每季度安排一次全面性能试验,内容包括(7天、28天)抗压强度试验、(7天、28天)劈裂抗拉强度试验、28天极限拉伸试验、设计龄期的混凝土抗渗试验、设计龄期的混凝土抗冻试验;
⑷对试验系统的质量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承建单位应对试验仪器设备、养护室温度、湿度控制情况、试验检测操作过程、试验检测原始资料等进行检查,监理工程师监督以确保试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⑸现场混凝土试件的强度按月、按强度等级、部位,以同一配合比的一批混凝土作为一个统计单位,并将试验结果列入“试验结果月报表”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土石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和有关工程验收规程、标准等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范围:坝基、坝肩、岸坡、隧洞、等基础的开挖以及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开挖工程和旧建筑物拆除等工程。
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承包人在施工放样前7天,完成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工作,并将下述成果资料报送监理部:
⑴首级施工控制网布置图,测量技术设计书(或观测大纲)(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承包人完成)。
⑵首级施工控制网测量成果平差计算(包括成果表)及测量技术总结(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承包人完成)。
⑶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加密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承包人应在现场放样前3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设置、校核测量、编号情况及平面图。 ⑵计算的放样数据。
⑶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⑷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⑸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使用的仪器、设备配置以及仪器设备检验和校正情况。
⑹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⑺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
2.3岸坡及其它开挖工程开挖前3天,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要求、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填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⑴开挖施工布置图。
⑵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⑶开挖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⑷坡面(岸坡)和坑槽开挖边坡及其壁面的防护。
⑸出碴(土)、弃碴(土)措施及其土石料的利用计划与土石场堆置设计。 ⑹施工排水措施。 ⑺安全作业措施。
⑻预留保护层的设置和措施。 ⑼施工进度计划报告。
⑽质量保证措施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2.4任何单项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对开挖剖面的实地放样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到监理部审核。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但是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准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5基础、隧洞、岸坡等按着设计要求开挖,并在清理就绪后,承包人必须向监理部报送中间申请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安排进行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工作。
2.6上述报送的文件和需要审签的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在限定时间内送返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7除非承包人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单的3~12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8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工程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
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测量工作,承包人的施工测量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控制图、进行测量放线,按实际地形测量开口轮廓位置;在施工过程中,测量、检查开挖数据及高程。
⑵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原始资料,如覆盖层、竣工建基面等内容的纵、横数据面图及地形图。
⑶测绘岸坡及其它开挖部位的开挖施工现场地布置图及各阶段开挖面貌图。 ⑷提供单项工程各阶段和竣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⑸有关基础处理的测量工作。 3.2隧洞开挖数据及地形图规格
⑴原始地面地形比例为:1∶100~1∶500。
⑵用于工程量数据计算的断面比例为1∶100~1∶200。 ⑶竣工建基面地形图比例为1∶100~1∶200。
3.3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7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原始记录资料,以利于监理工作的进行。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包括下述内容: ⑴观测资料。
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以及劳动力组合。 ⑶机械生产效率及主要材料消耗量。
⑷施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措施及处理过程。 ⑸各阶段的施工进度及所完成的工程量。
⑹质量检查原始资料。若开挖完成,承包人还必须主动配合施工地质工程师完成相应开挖部位的地质描图;并向监理部报送竣工测绘图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说明。
3.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核定的施工措施文明施工,加强技术管理和工程总结
工作。当出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审核。
3.5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设计单位、施工地质责任单位和监理部,供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时参考。
4 施工质量控制
4.1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数据面的放样,应保证开挖规格,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覆盖层的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50㎝,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5㎝。
4.2永久性挖方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需要修改坡度时由设计单位确定。 基础开挖宜采取从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逐层设置排水沟(或井),层层下挖并做成一定的坡度,以利于泄水。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在挖方两侧弃土时应保证挖方边坡稳定。
4.3岩石边坡设计轮廓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的方法。高度较大的永久或半永久性边坡,应分台阶开挖。如采用其它方式开挖,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4.4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的设计边坡,当其对边坡稳定有不利影响时,在开挖过程中,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共同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否则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4.5岩石基础面的开挖偏差,应符合下述规定:
4.5.1对于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 ⑴水平建基面高程的开挖偏差,不应大于±20㎝。
⑵岩石边坡设计轮廓面的开挖偏差,在一次钻孔深度条件下开挖时,不应大于其开挖高度的±2%;在分台阶开挖时,其最下部的一个台阶坡脚的位置偏差,以及整体边坡的平均坡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5.2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不良地质地段的岩体,其开挖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6钻孔爆破施工前,应按照要求进行爆破试验。爆破试验前,应编制试验大纲报
监理审批。大纲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爆破材料性能试验。 ⑵爆破参数试验。 ⑶爆破破坏范围试验。 ⑷爆破地震效应试验。
4.7爆破设计、爆破施工必须按批准的爆破施工方案进行设计和施工。 4.8对岩体保护层进行分层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层炮孔不得穿入距建基面1.5m的范围;炮孔装药直径不应大于40mm;应采用梯段爆破方法。
第二层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7m的范围内。
炮孔方向与水平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炮孔直径不应大于32mm。应采用单孔起爆方法。
第三层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的范围,剩余0.2m厚的岩体应进行撬挖。
4.9一次性爆破法开挖
4.9.1如果采用在紧邻水平建基面或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性爆破法,必须是在申报批准方可进行。
4.9.2保护层的一次性爆破法应符合下述原则: ⑴应采用梯段爆破法。 ⑵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
⑶炮孔底应设置用柔软材料填充或由空气充任垫层段。 4.9.3无保护层的一次性爆破法应符合下述原则: ⑴水平建基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法。 ⑵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法。 ⑶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距离。
4.10特殊部位附近的爆破,应满足有关安全保护的要求。必要时要通过监理审批。
4.11隧洞开挖,不应欠挖,尽量减少超挖。泄洪洞、发电引水洞,超挖不得大于20㎝,放空洞开挖,超挖不得大于15㎝。不良地质条件下的允许值可由业主(监理)、设计和承包人商定。
4.12隧洞开挖,其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效果应达到下列要求:
⑴残留炮孔痕迹应在开挖面上均匀分布。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节理裂隙较发育和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50%;对节理裂隙极发育的岩体,应达到50%~10%。
⑵相邻两炮孔间的岩面不平整,不应大于15㎝。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⑶相邻两茬炮之间的台阶或预裂爆破的最大外斜值,不应大于20㎝。 ⑷预裂缝的宽度,不应小于0.5㎝。
4.13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能够使用的开挖土石料必须堆放至设计文件标明或者监理部指定的储料场中。土石料的堆存应按有关图纸要求或报经监理部批准的作业计划,分层堆存,并应保证以后可以顺利取出这些土石料加以利用。严禁将能够使用的土石料与废弃料混杂。
4.14开挖作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法规。
5 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
5.1根据设计和开挖施工组织设计安排以施工检查验收的区段和后续要填筑的区块(或衬砌的分段)划分,每区段为一个单元工程。具体划分办法另行确定。
5.2基础和隧洞开挖验收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做好下列主要资料。
⑴建筑物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有建筑物的实际基础面的平面位置、分块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
⑵与施工详图,同样的位置、同样的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处,应增测剖面图。
⑶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地质素描图及主要工程照片。
⑷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⑸基础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部分及其质量评价)。
⑹开挖填筑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和图号及设计文件文号)。
⑺《基础验收证书》应整理成册。 ⑻原始记录资料整理归档。
5.3本细则未列入单项工作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评定方法、检测数量、表格标准化等未尽事项,按有关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38-92)》执行。
6 工程计量和结算支付
6.1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开挖料,均归业主所有。为便于按不同的开挖分类单价计量结算,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程规范对开挖料进行土方、石方、有用料、无用料和岩石开挖工程等级分类。
6.2在土方或无用料开挖作业前,承建单位应对开挖区域的的原地形进行复测。石方或有用料开挖作业前,承建单位应对开挖区域完成土方或无用料剥离开挖后露出地形进行测量。
如采用混合开挖方式,则在每层开挖后,承建单位应实测土方与石方、或有用料与无用料的分界面。
上述测量成果均应在下道工序开挖以前报送监理部确认。
6.3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碴清理,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树木砍伐和树根挖出等)工程量,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价和其他相关项目的报价中,不再进行单独进行支付计量。
6.4在施工期间一直到最终开挖工程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应对堆碴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不是由于承包人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并经施工地质方,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审核,可列入支付工程计量。
6.5土石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支付量测应按着施工详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并经过监理部确认的开挖线和纵坡进行支付工程计量。
6.6当月的开挖工程价款结算单及其相应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在次月10日前送达监理部审核和签证。
土石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堤防工程技术规范(SL51-93)》和有关工程验收规程、标准等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范围:海堤、河堤填筑以及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填筑工程。
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承包人在施工放样前7天,完成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工作,并将下述成果资料报送监理部:
⑴首级施工控制网布置图,测量技术设计书(或观测大纲)(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承包人完成)。
⑵首级施工控制网测量成果平差计算(包括成果表)及测量技术总结(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承包人完成)。
⑶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加密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承包人应在现场放样前3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施工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设置、校核测量、编号情况及平面图。 ⑵计算的放样数据。
⑶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⑷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⑸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使用的仪器、设备配置以及仪器设备检验和校正情况。 ⑹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⑺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
2.3工程填筑开工前3天,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要求、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填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⑴施工布置图。
⑵填筑方法、程序、施工作业措施和碾压试验成果。 ⑶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⑷施工排水措施。 ⑸安全作业措施。 ⑹施工进度计划报告。
⑺质量保证措施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2.4任何单项工程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对填筑剖面的实地放样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到监理部审核。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但是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准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5上述报送的文件和需要审签的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在限定时间内送返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6除非承包人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单的3~12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7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工程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测量工作,承包人的施工测量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控制图、进行测量放线,按实际地形测量开口轮廓位置;在施工过程中,测量、检查开挖数据及高程。
⑵测绘或搜集填筑前后的原始资料,如覆盖层、竣工建基面等内容的纵、横数据面图及地形图。
⑶测绘施工现场地布置图及各阶段填筑面貌图。 ⑷提供单项工程各阶段和竣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⑸其它有关的测量工作。
3.2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7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原始记录资料,以利于监理工作的进行。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包括下述内容: ⑴观测资料。
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以及劳动力组合。 ⑶机械生产效率及主要材料消耗量。
⑷施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措施及处理过程。 ⑸各阶段的施工进度及所完成的工程量。 ⑹质量检查原始资料。
3.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核定的施工措施文明施工,加强技术管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出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审核。
3.4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设计单位、施工地质责任单位和监理部,供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时参考。
4 施工质量控制
4.1堤防工程基线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平面位置允许误差±30mm~50mm,高程允许误差±30mm。
4.2堤基表层不合格土、杂物等必须清除,堤基范围内的坑、槽、沟等,应按堤身填筑要求进行回填处理。基面清理平整后,应及时报验。基面验收后应抓紧施工,若
不能立即施工时,应做好基面保护,复工前应再检验,必要时需重新清理。
4.3堤身填筑应遵循:“薄层轮加”的原则,严格控制加载速率。一般情况应按施工加荷控制曲线进行堤身填筑,并根据原位观测资料分析结果指导施工。若出现堤身开裂或突然沉降时,应立即停止加载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4.4相邻施工段的作业面宜均衡上升,若段与段之间不可不免出现高差时,应以斜坡相接。
4.5铺料至堤边时应在设计边线外侧各超填一定余量:人工铺料宜为10cm,机械铺料宜为30cm。
4.6严禁将透水料与粘性土料混杂,填筑料中的杂质应予以清除。 4.7抛石体与闭气土方的接触面应按设计要求做好反滤层。
4.8抛石体达到预定断面,并经沉降初步稳定后,应按设计轮廓将抛石体整理成型。
5 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
5.1根据设计和填筑施工组织设计安排以施工检查验收的区段划分,每区段为一个单元工程。具体划分办法另行确定。
5.2填筑验收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做好下列主要资料。 ⑴填筑竣工地形图。
⑵与施工详图同样的位置、同样的比例的填筑竣工纵、横剖面图。
⑶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⑷填筑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控制过程、质量问题处理及其质量评价)。
⑸填筑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和图号及设计文件文号)。
⑹原始记录资料整理归档。
5.3本细则未列入单项工作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评定方法、检测数量、表格标准化等未尽事项,按有关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38-92)》执行。
6 工程计量和结算支付
6.1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填筑料,均归业主所有。为便于按不同的填筑分类单价计量结算,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程规范对填筑料进行分类。
6.2在填筑作业前,承包人应对填筑区域的的原地形进行复测。在两种不同填筑料的作业之间,承包人应对两种不同材料的结合面进行地形进行测量,以便各种材料的计量。
上述测量成果均应在下道工序开始以前报送监理部确认。
6.3土石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支付量测应按着施工详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并经过监理部确认的开挖线和纵坡进行支付工程计量。
6.4每月的施工日期计算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及其相应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在当月27日前送达监理部审核和签证。
砌石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和有关现行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渠道护砌、坝面护坡、护岸工程、局部砌筑(及其相应的整坡、垫层、砌筑等工序)等工程项目。
1.3除非施工承包单位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否则用于施工实施的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书均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发。
2 开工(仓)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测量的前7天,将有关施工测量报告送到监理部。其内容包括:
⑴测量技术设计书(应包括技术设计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⑵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 ⑶测量专业人员设置。
2.2砌石平面与高程控制网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部报送以下资料: ⑴仪器的率定和校正资料。
⑵砌筑地面与控制点联测的平差资料及平面图。 ⑶地面控制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⑷施工控制网与勘测设计阶段的控制网连接图。 ⑸技术总结报告。
2.3砌石工程开工前,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及现场地质条件,视具体情况补充地质勘察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于开工前7天向监理部报送开挖规划。
2.4砌石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结合自然条件,施工水平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将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⑴工程概况。 ⑵施工开挖布置图。 ⑶开挖设备和辅助设计。 ⑷弃料的处理措施。
⑸在水位变化的情况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 ⑹照明和通讯信号措施。 ⑺排水措施,
⑻劳动力材料和储备配置计划。 ⑼施工进度计划。 ⑽安全措施。 ⑾质量控制措施。
⑿可能遇到的特殊地层开挖和其它特殊施工方法。 ⒀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5上述报送文件与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退回审签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6除非承包人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仓)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收承包人申请申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7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全站测量和放样成果都应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核实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但是监理工程师所作的任何对
照测量,决不减轻承包人对保证结构位置和尺寸精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已报批的施工措施计划文明施工。同时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及时报送监理部批准。
3.3施工中,要加强施工测量工作,其它的内容包括: ⑴做好地面三角网的控制测量。
⑵轴线、点位、高程及开挖削坡断面的施工放样。 ⑶测绘砌石体的纵横断面,做好施工部位检查验收工作。
3.4砌筑作业期间,承包人应做好记录、成果资料和质量检查情况的整理,随同旬报一起报到监理部。
3.5开挖阶段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申请中间(或阶段)验收,以利于下道工序工作进行。
申请验收报告包括下列资料:
⑴施工详图的图号以及设计变更文件的文号。 ⑵砌筑导线及高程的实测成果和说明。 ⑶测量误差的实测成果和说明。 ⑷施工记录资料。 ⑸技术总结。
4 施工质量控制
4.1在砌筑过程中,要注意施工质量,各道工序开始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前道工序质量合格后方可开始。
4.2在砌筑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随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查清地质构造,是否需排水支护。超挖部分的回填压实措施,砌筑量要满足堤防施工规范的要求等全方位进行控制。
4.3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承包人没有按设计或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或未达到设计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着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停工整顿或返工,所有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4.4砌筑工程所用的全部材料应满足设计各项指标的要求,并且在使用前都要进行材料检验和试验。
5 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
砌石工程在一定工程量的范围内按每50延长米为一验收单元(具体划分将结合承包人具体施工布置进行),工序验收分为开挖、垫层铺设、砌筑、(无纺布的铺设)、块石砌筑等。
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设计技术要求,业主单位与工程施工承建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和有关工程验收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大坝混凝土底板、面板、隧洞混凝土衬砌、以及其它建筑构造物等所有常态(常规)混凝土工程项目及其相应的范围。
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放样前期14天,将有关放样施工测量报告报送监理部。报告内容应包括:
⑴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⑵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 ⑶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
2.2在合同签订后的21天内,或相应单项工程开工14天以前,承包人应提交一份至少含有两个养护龄期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计划,最少应具有7天、14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或推算资料,报送监理部(检测试验室)审核。
2.3承包人应将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试验成果提交监理部审核。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均需要事先得到监理部(检测试验室)批准。
2.4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天以前,承包人(或其试验室)应书面通知监理部检测试验室,以便必要时检测,监理工程师能对从材料取样开始的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证。
2.5混凝土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等)的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于开工前14天将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工程概况(应包括:申请开工部位,混凝土质量控制要求,设计工程量,浇筑开仓,平、剖面图,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浇筑布置与工序流程图)。
⑵浇筑程序(应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和止水安装详图,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观测仪器埋设详图)。
⑶浇筑进度(应包括:工期安排、循环进度及浇筑强度)。
⑷原材料品质(应包括:砂料、骨料、用水、水泥、钢材、掺合料与外加剂)。 ⑸混凝土生产(应包括:级配、配合比、坍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外加剂的掺入量);
⑹施工方法(应包括:分缝、模板、钢筋、预埋件安设、止水设施、混凝土运输、入仓、平仓、振捣手段、拆模、构件保护与混凝土养护,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该仪器埋作业内容)。
⑺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⑻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对于有温控要求的混凝土浇筑,承包人还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温度控制措施研究和设计,并将这部分内容作为专项列入施工措施计划。
2.6遇特殊部位(如基础填塘、洞、槽、键等)的混凝土施工以及温控措施或采用诸如压浆混凝土、水下混凝土、滑模混凝土、真空作业混凝土等特种混凝土施工,或特别的不利自然条件下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或采用掺粉煤灰混凝土等特别情况时,监理工程师要求特别报告的情况下,施工承包单位均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审核批准。
2.7当承包人要求采用特种模板,或特殊的浇筑工序,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递交模板(模具)及其安装支撑详图或进一步的详细说明资料。
2.8承包人应在作业前7天,向监理部递交周边缝的止水片、板间缝或伸缩缝止水
片以及生产止水材料的厂名、产品说明及其样品,报到监理部检查和认可。
2.9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核签证的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议,限时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10除非承包人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后3至12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1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准确性和施工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12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工程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核签证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通过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混凝土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还必须根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6)》的规定。依照监理部相应《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开工(仓)签证》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单元工程开工(仓)签证手续。
3.2单元工程首次开仓前7天,承包人应对浇筑仓面的边线及模板安装实地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部审核。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
3.3混凝土浇筑开仓3至12小时之前,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开仓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⑴地基检查。 ⑵施工缝的处理。 ⑶模板安装。 ⑷钢筋布设。
⑸冷却、灌浆与排水系统布设。 ⑹观测仪器、设备及预埋件安装。 ⑺止水设施安装。
⑻其他必须的检查项目内容。
⑼上述各项的检查标准,参照“混凝土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3.4在每一项规定的龄期,承包人或其试验室应向监理部检测试验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⑴所用的每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详细描述。 ⑵试验方法、程序及设备情况。
⑶分组比例、配料、拌和、试验、模板制作安装及养护情况。 ⑷试验结果的详细陈述。 ⑸结论。
3.5承包人应按照经报审通过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需根据试验成果决定施工实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或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在事先征得监理的同意并有签证手续后,才允许在施工中实施。
3.6金属止水片的焊接、金属止水片和塑料止水片的铆接等作业,必须在将试焊、试接样品送请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焊、接作业。
3.7施工中如果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要增加或改变施工工作缝时,必须在浇筑程序详图中表明,报到监理部审核。
3.8混凝土浇筑的缺陷应在拆除模板后24小时内修补完毕。任何蜂窝、凹陷或其它损坏了的有缺陷混凝土,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修补、修复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能进行处理。修补、修复过程中,均须有详细的记录。
3.9回填预留孔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均必须事先有作业措施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3.10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按周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原始施工记录复制件。其内容包括:
⑴每一构件、块体混凝土数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标号及配合比。 ⑵各个构件、块体的实际浇筑顺序、迄止时间、养护及表面保证时间、方式、模板和钢筋,及止水设施、仪器、预埋件等的情况。
⑶浇筑地点的气温、各种原材料的温度、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各部位模板拆除的日期。
⑷混凝土试件的试验结果及其分析。
⑸混凝土裂缝的部位、长度、宽度、深度、裂缝条数、发现的日期及发展情况。 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理措施。 ⑺其它有关事项。
3.11预制构件应具备所有必须的标志、标记及证明书。构件安装校正、完成焊接作业,并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开出开仓签证后,方可浇灌接头的混凝土,以最后固定预制构件。
4 施工质量控制
4.1运至工地用于主体工程浇筑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试验检查项目包括:
⑴水泥标号。 ⑵凝结时间。 ⑶体积安定性。 必要时,还应增加 ⑷稠度。 ⑸细度。 ⑹比重。 ⑺水化热。
袋装水泥贮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4.2选用的水泥标号应与混凝土设计标号相适应。对于水位变化区的外部混凝土、溢流坝面和经常受水流冲刷部位的混凝土,以及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标号应不低于425号。
4.3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否则必须按《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进行质量检验。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同样的质量试验鉴定。
4.4混凝土的坍落度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性质、含筋率、混凝土运输与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等决定,并尽可能采用小的坍落度。当使用振捣器时,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若设计未明确规定,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⑴对于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标准圆锥坍落度为3~5cm。 ⑵对于配筋率不超过1%的混凝土,标准圆锥坍落度为5~7cm。 ⑶对于配筋率超过1%的混凝土,标准圆锥坍落度为7~9cm。 ⑷采用泵送混凝土作业时,其坍落度标准另行报经监理站审核。
4.5用于主体工程的钢筋应有出厂证明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尚应作好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确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4.6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于事前征得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⑴以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应按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积作相应的改变。
⑵以同钢号钢筋代换时,直径变更范围最好不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小于2%或超过3%设计规定截面积。
⑶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也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必要时应校核构件的裂缝和变形。
⑷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必要时应校核代替后构件的握裹力。 4.7钢筋的调直和除污去锈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 ⑵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和表面裂纹,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全长的1%,成盘的或弯曲的钢筋均应矫直后才允许使用。
⑶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伤痕不得使钢筋截面积减少5%以上。 ⑷如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则其矫直冷拉率不得大于1%(对于Ⅰ级钢筋不得大于2%)。
4.8对于直径不小于10mm的热轧钢筋,其接头采用搭接,绑条电弧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接头应做成双面焊缝,对于Ⅰ级或Ⅱ、Ⅲ级和5号钢筋,其搭接或绑条的焊缝长度分别不应短于主筋直径的4倍或5倍。只有当不能作双面焊时,才允许采用单面焊,其搭接或绑条的焊缝长度应比双面焊增加1倍。
⑵为便于施工焊接和使焊条与主筋的中心线在同一平面上,绑条以采用与主筋同
钢号、同直径为宜。
⑶搭接焊接头的两根主筋的轴线应位于同一直线上。
⑷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主筋直径的0.25倍,并不小于4mm,焊缝宽度应为被焊接主筋直径的0.7倍,并不小于10mm。钢筋和钢板焊接时,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35倍,并不小于6mm。焊缝宽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5倍,并不小于8mm。
4.9为保证电弧焊的焊接质量,在开始焊接前(不是每班前),或每次改变钢筋的类别、直径、焊条牌号以及调换焊工前,特别是在可能干扰焊接操作的不利环境下现场焊接时,应预先用相同的材料、相同的焊接操作条件、参数、制作两个抗拉试件,在抗拉试验合格后,才允许正式焊接。
4.10直径小于25mm的钢筋可采用绑扎接头,但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和随振动荷截的构件,均应采用焊接接头。钢筋接头应分散布置,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受力钢筋,其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闪光对焊、熔槽焊,接触电渣焊接头在受弯构件的受拉区,不超过50%,在受压区不限制。
⑵绑扎接头,在构件的受拉区中不超过25%,在受压区不超过50%。
⑶焊接与绑扎接头距钢筋弯起点应不小于是10倍主筋直径,也不应位于最大弯矩处。
4.11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要厚度,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得低地构件设计强度的埋设有铁丝的混凝土预制垫块,并与钢筋扎紧,垫块应互相错开,分散布置。
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中,应安排值班人员检查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发生变动应及时矫正,严禁为方便浇筑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4.12所采用的混凝土运输设备,应使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不致发生分离、严重漏浆、泌水及过多降低坍落度等现象。同时运输两种以上标号的混凝土时,应在运输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志,以免混淆。
4.13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及减少转运次数。因故停歇过久,产生初凝的混凝土,应作废料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中途加水后运入仓内。
4.14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当混凝土入仓的自由下落高度大于2m时,应采取缓降措施。
4.15浇筑混凝土,应作好下列各项工作:
⑴在架立模、绑扎钢筋以前,处理好基础面的临时保护层。 ⑵在软基上进行操作时,应力求避免破坏或扰动原状土层。
⑶非粘性土质,如湿度不够,应至少浸湿15cm深,使其湿度与此土壤在最优强度时的湿度相符。
⑷当地基为湿陷性黄土或其他不良土壤时,应采取专门的处理措施,并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4.16在倾斜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从低处开始浇筑,并使浇筑面保持水平,仓内的泌水必须及时排除。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以免带走灰浆。
4.17混凝土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未达到达2.5MPa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
⑵混凝土表面应处理成毛面、并清洗干净、排除积水、铺设2~3cm厚,高一级标号水泥砂浆后,方可浇筑新混凝土。
4.18混凝土模板拆除的期限,应征得监理的同意,除非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不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并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能因拆除模板而损坏时,才能拆除。
⑵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至少应达到设计强度的50%以上,对于跨度较大的构件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100%,才能拆除。
4.19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当硬化到不因洒水而损坏时,就应采取洒水等养护措施,使混凝土表面经常保持湿润状态直到养护期满。在炎热或干燥气候条件下,早期混凝土表面应采用经常保持水饱和的覆盖物进行遮盖,避免太阳光的暴晒。
4.20 承包人对具深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工程,应根据当地深度情况及设计图要求编制详细的温度控制措施报送监理部审核。
5 其他
5.1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原材料品质和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中的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5.2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工要求。按“验收规程”及监理部相应的单元工程划分和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5.3工程支付计量与量测,按合同规定和设计图纸及通知和工程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执行。
粘土心墙坝填筑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合同文件、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工程验收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大坝填筑工程粘土心墙、反滤、过渡、坝壳料及围堰填筑等。 1.3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其他关于填筑料开采、施工测量及土石方开挖工程、混凝土工程、灌浆工程、岸坡支护、加固工程、合成土工织物防渗体等监理,还应结合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相关要求执行。
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2.1坝体填筑开工前28天,施工单位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及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机构,经签认的上述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在大坝填筑工程现场施工放样前14天,应将放样测量计划报告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2.2在坝体填筑工程开工前42天,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机构指示提交土石方填筑施工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2.3在坝体填筑工程开工前42天,施工单位应根据各料场的复查资料及料场规划中提供的各种坝料料源,提交 一份包括各种坝料开采、装运卸和碾压试验工作内容的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大纲报送监理机构审批,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机构。
2.4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4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1份,原文件不退
回。审签意见包括“同意”、“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4种。
2.5除非施工单位接到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机构将于接受该申请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6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上述文件,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机构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坝体填筑前必须报测和放出大坝轴线,各重要建筑物的边界位置和填筑范围,坝体填筑过程中,应对各分区范围进行测量控制或监测。
⑵随施工进展定期进行坝体填筑纵、横断面的测量,对各类填筑料加以区分,将成果绘成图表并按设计控制线计算出已填筑完成的各部位有效工程量。
⑶每个施工阶段结束时,应及时测绘坝体附近施工区域地形图一次,以为下阶段施工提供资料。
⑷每一分部工程完工,应及时测绘施工区域平面图和纵、横断面图,其比例尺不应小于施工详图所采用的比例。
3.2施工期所有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测绘图幅,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资料,均应及时整理、校核、分类、整编成册,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将上述资料和地面控制点全部报送监理机构审核后,移交建设单位。
3.3坝体填筑必须在坝基清理和处理,岸坡处理完成后,经“三检”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组织隐蔽工程验收认证后,方能进行。
3.4每一层填筑施工应在下层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可进行。 3.5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坝面施工的管理,除按设计分区分层划分单元工程外,还应按坝面施工作业的实际施工部署划分大小适宜的单元工程并严密组织施工,以保证工序衔接,流水作业,层次清楚,层面整齐,搭接密实,均衡上升,各分区碾压时应以灰线明显分界标志。
3.6施工单位应选派有经验的施工监督人员在料场和填筑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工程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理工程师认为不合格的坝料一律不得上坝,采取铺料许可证制度,
3.7施工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的数量和方法对填筑坝体进行取样检查,这种检查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对于经检查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填筑料或填筑区,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返工处理。
3.8岸坡填筑处理应按设计和有关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施工中应注意和采取措施,防止两岸地表径流和山坡暴雨汇流,对坝面尤其是对心墙的冲蚀。
3.9运输防渗土料、砂砾料和堆石料使用的车辆应相对固定,并经常保持车厢、轮胎的清洁、防止残留在车厢和轮胎上的泥土带入清洁的反滤料、过渡料和堆石料的料源及填筑区。
3.10防渗土料运输应与料场开采、装料和坝面卸料、铺料等工序持续和连贯进行,以免周旋过多而导致含水量的过大变化。砂砾料和堆土料运输及卸料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颗粒分离。
3.11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支持协助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大坝安全监测仪器的安装埋设。原观埋设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做好监测仪器埋设与观测工作,并注意保护埋设的仪表、仪器及其辅助器材不受损坏和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及时进行补救或补设。凡是因原观埋设施工单位责任而引起的损失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12坝体填筑时间,施工单位应在下月25日以前向监理机构报送当月施工进展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⑴施工情况(包括开工部位、施工时段、坝体填筑断面控制情况)。
⑵施工程序与方法(包括各部位填料来源、品质、洒水量、碾压方式和碾压参数、结合面、接缝、接头处理以及施工作业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⑶施工作业进度(包括分部、分项、完成工作量、施工强度、机械设备投入与配置、劳动力组合和投入以及主要材料耗用情况)。
⑷当月施工质量及质检情况。
⑸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和处理措施。 ⑹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13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合同技术条款及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因施工条件变化需要变更施工措施计划,需事先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才允许实施。
3.14对于施工中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违反施工规范的现象,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3.15坝体填筑质量检测必由有资质的试验室承担,试验仪器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及审定,取样的试验方法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试验规程,试验人员必须持有试验上岗证等。按上述要求和规定监理机构和发包人试验室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查,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并提供相应有关被审查和检查资料。
4 施工质量控制
4.1坝体填筑质量控制以工序控制为主要手段,在施工过程中,重点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⑴各填筑部位的填料质量(理化性能、力学性能)。 ⑵铺料厚度、碾压遍数、洒水量和表面平整度。 ⑶碾压机具规格、重量、振动频率和激振力等。 ⑷有无漏碾、欠碾或过碾。
⑸各分区坝料填筑顺序以及分界情况。
⑹坝体各部位接头及纵横和接缝的处理以及结合部位的质量。 ⑺坝体填筑断面控制情况。 ⑻坝体及坡面平整度。 4.2坝体填筑前的准备
⑴坝体填筑现场生产性试验应按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要求完成,各种坝料的填筑碾压施工参数均应根据碾压试验确定。铺料和碾压过程中的加水量应根据碾压试验以及上坝料的含水量情况确定,负温季节施工时的加水量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⑵坝体填筑部位的坝基开挖、清理及灌浆等各项基础处理工作以及施工期临时排水工作,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全部完成,并应符合DL/T5129-
2001的要求。
⑶坝基最终开挖线以下的勘探平洞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回填封堵完成。 ⑷坝基中布置的安全监测设备应埋设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 ⑸坝基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条款以及技术条款有关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规定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坝体填筑。
4.3坝体填筑施工各工序应按技术规范、碾压试验的要求和报经批准的作业措施计划进行。铺料应分层平行进行摊铺,层面如出现明显的凸凹不平整现象时,必须进行整平,才允许进行碾压。靠岸坡或其他边角部位碾压不到的地方应通过其他经确定的有效方法或有效的压实机具压实。对结合部位分离出来的超径石,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清除,坝体与岸坡相结处,应先填一部分细料,避免大石集中,防止产生分离,保证碾压密实。
4.4坝体各分区填充材料的质量(理化性能、力学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超过设计标准的填筑料,不允许上坝。对于已运至填筑地点的不合格填料,施工单位的施工监督人员、质检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其卸料,已填筑的不合格料必须挖除并运出坝外,填筑料中的超径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4.5坝体内修建的临时施工道路,其材料应按所经过填筑区的质量要求填筑并碾压密实。通过这些临时道路车辆不能污染坝体内的任何永久性填筑料。如果发生污染,应将受污染范围内的坝体填料全部予以清除。
4.6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层厚,卸料处应有层厚标尺,以控制铺料。每一填筑层碾压后,应按20m×20m方格布网进行高程测量,据此检查填筑层厚及坝面平整度。
4.7防渗心墙填筑
4.7.1心墙土料填筑前,应将基础混凝土盖板表面清洗干净,并涂刷一层厚3~5mm的浓粘土浆,以利心墙与混凝土盖板之间的结合。
4.7.2心墙防渗土料包括接触层粘土和心墙粘土,基础混凝土盖板上先按设计分层碾压,铺设1.0m厚的接触层粘土,再铺设心墙粘土,岸边部位为一条带接触性粘土,其应先于同层其他部位土料铺筑。
4.7.3心墙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控制在最优含水量附近,上下偏差不应超过±2%~3%,接触带粘土填筑含水量应按大于最优含水量标准控制。土料压实标准按填筑干密度标准ρd≥1.79kN/cm3控制,接触带粘土填筑干密度另定。
4.7.4心墙土料的填筑采用16~18t凸块振动碾平行坝轴线方向进行碾压,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确定的碾压机具和碾压参数,凸块碾压采用进退错距法,碾迹搭接宽度不小于0.2~05m,具体施工参数由现场碾压试验确定。心墙本身辅土面应尽量平起,以免造成过多的接缝,若因施工需要进行分区填筑时,其横向接缝坡度不得陡于1∶3,心墙内应尽量不留纵向接缝,若需留纵向接缝时,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应采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专门处理措施。
4.7.5在结合的坡面上,应配合填筑的上升速度,将表面松土铲除至已压实合格的土层为止,坡面须经创毛处理,并使含水量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然后才能继续铺填新土进行压实。
4.7.6压实土体不应出现漏压、虚土层、干松土、弹簧土、剪力破坏和光面等不良现象。监理工程师检查认为不合格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至监理认可为止。在铺填上层新土之前,应对压实层表面残留的被碾子凸块翻松的半压实土层进行处理(包括含水量的调整),以免形成层间结合不良现象;当风力或日照较强时,施工单位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坝面上进行洒水润湿,以保持合适的含水量。
4.7.7雨季填筑时,可使心墙填筑面略向上游倾斜,以利排出雨水,下雨前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下渗,若雨水使填筑面土料含水量大于设计要求时,雨后将填筑面含水量调整至合格范围后才能复工。
4.7.8在负温条件下进行填筑应按DL/T5129-2001有关规定执行,经监理指示在心墙表面铺设保护层。雨雪后或冷冻后出现的高含水量层或冻结层等不合格表面土料,复工前予以清除。
4.7.9施工单位对心墙压实检查的项目及取样试验次数如下:
⑴碾压部位测试干密度、含水量、描述结合层,取样试验次数,1次(/100~200 m2);边角夯实部位测试干密度、含水量,取样试验2~3次。
⑵施工单位对所有的取样检查部位及平面位置、高程、检验结果等均应如实记录,并逐班、逐月填写质量报表,报送监理机构审查。按上条规定取样所检测得的干密度,不合格干密度不低于设计干密度的0.98,且不合格样不得集中,合格条件为达到设计干密度的试样的合格率为不小于90%;优良条件为达到设计干密度的试样合格率为不小于95%。
⑶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有关方面的质量抽检,每层压实后,监理人员指定一
定数量的检测点进行质量抽查,抽检点次数1次/(1000~2000 m2)。
⑷施工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质及坝体填筑土料的性质、施工条件等会同设计、监理对心墙选定几个固定取样断面,沿坝高每3m取代表性试样(取样总数不应少于30组),由试验室进行室内理化性、力学性试验,作为核对设计指标及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4.8反滤料、过渡料的填筑
⑴反滤层、过渡层的位置、尺寸、材料级配、粒径范围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参见表1。
表1 反滤料、过渡料的填筑表 分区号 Ⅱ Ⅲ
⑵反滤层的填筑应与心墙填筑面平起,可采用“先砂后土”的施工工艺,但必须保证心墙的设计厚度不受侵占。反滤层与过渡层,过渡层与坝壳连接时,亦可采取锯齿状填筑,但必须保证反滤层、过渡层的设计厚度不受侵占,且“犬牙交错”带宽度不得大于其每层铺土厚度的1.5倍。
⑶反滤层、过渡层与相邻层次之间的材料界线分明,分段铺筑时,必须作好接缝处各层之间的连接,防止产生层间错动或折断现象,在斜面上的横向接缝应收成缓于1∶2的斜坡。
⑷反滤料、过渡料与岸坡接合部位采取以下施工工艺,即离岸坡2.0m左右,用装载机配合人工进行薄层摊铺,不允许因颗粒分离而造成粗料集中现象。洒适量的水后用振动夯层层夯实,并且层层挖坑取样检查。
⑸为增强压实效果,避免分离,反滤料摊铺碾压前应加水润湿。振动碾行驶方向应平行坝轴线。反滤层与心墙分界处碾压时应防止心墙土被带至反滤层而发生污染,每层碾压密实后按规定要求取样检查,合格后,测量放线,并人工对土料和反滤料、反滤料和过渡料分界部位清理后进行。
坝料 名称 料源位置 级配 dmax=75mm 填筑 标准 Dr≥0.85 填筑水平尺寸 上游3m, 下游4m 上游3m, 下游4m 反滤料 反滤料场全料 过渡料 砂砾料筛分 制备 dmax=80mm Dr≥0.85 P5=60%~75% ⑹碾压施工参数由碾压试验确定。
⑺施工单位对反滤过渡带填筑压实的取样项目及试验次数如下:反滤料项目为干密度、含水量、相对密度、砾石含量等,每层取样为1次,所取样品不得少于4个(应均匀分布于不同断面部位),各层间的取样位置应彼此相对应。颗分、含泥量试验项目每层取1组。过滤料项目为干密度、含水量、相对密度、砾石含量(颗粒分析)每层、每碾压区取样1次。监理人员需指定一定数量的检测点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点次数为每层1次,项目:干密度、含水量、相对密度、砾石含量、颗粒分析等。
4.9坝壳砂砾料填筑
4.9.1坝壳砂砾料的填筑位置、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的规定。 4.9.2坝壳砂砾料装卸铺筑时应采取措施控制分离,并应进行大面积铺筑,以减少接缝,填料的纵横接坡部位应优先选用台阶收坡法,碾压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5m。
4.9.3坝壳料与岸坡接合部位应减薄铺料层厚,铺设较细粒径填料,可采用水冲填,并使用振动夯夯压。
4.9.4负温条件下,填筑砂砾料可采取减薄层厚,加大压实功能等措施,保证达到设计要求。
4.9.5施工参数按现场碾压试验确定的进行控制。
4.9.6坝壳砂砾料满足上坝填筑要求的设计指标为dmax=500mm,P5为75%~85%,Dr≥0.85。
4.9.7施工单位对坝壳砂砾料填筑压实的取样项目及试验次数如下:
⑴自检试验项目:干密度、含水量、相对密度、砾石含量每5000m3取样试验1次;若填筑时每层铺料碾压所分区(段)不能满足5000m3要求时,也应取样试验1次;颗粒分析、含泥量可每两层取样试验1次。
⑵抽检项目:干密度、含水量、相对密度、颗粒分析、含泥量,固定几个取样断面每填筑20000m3取样试验1次,如填筑断面较小时每二层取样试验1次。
⑶取样坑径应满足D≥(3~5)dmax,坑身应挖出两层的结合界面,且要求试坑坑壁平整。
4.10坝壳堆石料填筑:
⑴铺料、填筑、碾压等技术要求及取样试验规定可参照砂砾石料填筑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技术条款的要求执行。
⑵坝壳堆石料分区及施工技术指标见表2。
表2 施工技术指标 分区号 VA VB VC
坝料名称 爆破堆石料 细堆石料 利用石渣料 料源位置 石料开采 石料场开采和 利用开挖石料 利用开挖石料 级配 dmax≤800mm,P5≥20% 小于0.075mm的含量≤5% dmax≤300mm, P5≥20% 小于0.075mm的含量≤% dmax≤600mm, P5≥20% 小于0.075mm的含量≤% 填筑标准 N≤20% N≤20% N≤20% 5 质量检查与评定
5.1每一填筑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填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单元工程质量等级,以作为以后评定相应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资料。
5.2本细则未列入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测标准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及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5.3工程质量检验、单元工程开工签证、工程支付计量、量测及价款结算申报按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和建设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堆石坝坝体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以及《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9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和有关工程验收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面板堆石坝垫层、过渡层、堆石填筑区等大坝填筑工程。 1.3除合同文件别有规定者外,其他关于填筑料开采、施工进度计划申报、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仓)签证、施工测量以及土石方开挖工程、混凝土工程、水泥灌浆工程监理等,还应结合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相关要求执行。
2 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建单位应在大坝填筑工程现场施工放样前14天,将放样施测计划报告报送监理部批准。
内容应包括:
⑴施测项目概述(包括引用的控制点,坝轴线及主要构筑物轴线,业主单位提供的有关基准资料)。
⑵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⑶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 ⑷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 ⑸施测进度计划。 ⑹测点保护措施。 ⑺数据记录及整理制度。
在施测前应依据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预先算出坝体各部位、各高程控制点的坐标参数,以便放样施测时控制的校正。
2.2大坝填筑开工以前,承建单位应将大坝测量控制网及放样测量成果以及相关计算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核和校正。必要时,测量监理工程师将对报送成果进行校测和认证。
2.3大坝填筑施工之前,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现场生产性碾压试验。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碾压试验调整、优化和初步确定坝体主要填筑区(垫层、过渡层及主、次堆石区)的碾压参数和坡面碾压施工工艺。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将碾压试验成果及碾压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部批准。
2.4承建单位应在大坝填筑工程开工前28天,按照合同规定程序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计划。内容应包括:
⑴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申请开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设计或合同工程量,填筑部位平面、剖面图等)。
⑵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⑶分区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⑷垫层料的加工生产工艺与生产规划。
⑸施工程序(包括坝体填筑的区、段划分,反滤排水设施及护坡工程等施工作业程序)。
⑹通过碾压试验拟定的分区碾压参数(包括压实机具、振动频率、行走速度、铺筑厚度、洒水量、碾压方式与遍数等)。
⑺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填筑形象、填筑强度与分区累积填筑工程量等)。
⑻施工方法(包括卸料、铺料及碾压方式、岸坡和分区接头、接缝与结合面等特
殊部位处理,边角部位的铺填、压实方法与机械设备,压实层间结合处理措施,垫层料上游坡面保护等施工方法,必要时还应报送特殊条件下的填筑方法)。
⑼超径块体和不合格填料的处理。 ⑽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⑾分年导流、度汛与坝体保护措施。 ⑿质量控制措施。
⒀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⒁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5除非收到的批复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的第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6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做好施工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坝体填筑前,必须校测和放出大坝轴线、各重要建筑物的边界和填筑范围。坝体填筑过程中,应对各分区的边界范围进行测量控制或监测。
⑵随施工进展定期进行坝体填筑纵、横断面的测量,对各类填筑料加以区分,成果绘成图表并按设计控制线计算出已填筑完成的各部位有效工程量。
⑶每个施工阶段结束时,应及时测绘坝体附近施工区域地形图一次,以为下阶段施工提供资料。
⑷每一分部工程完工,应及时测绘施工区域平面图和纵、横断面图,其比例尺不应小于施工详图所采用的比例。
3.2坝体填筑必须在坝基清理和处理、岸坡处理以及隐蔽工程完成,经质量检合格并报送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能进行。
填筑第一层时,对局部的低洼处要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碾压试验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补平。
对于坝基内的软弱夹层及其他地质缺陷,承建单位应根据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
示用适当的填筑料覆盖,或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以混凝土回填,或者另行报经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3.3每层填筑施工应在下层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可进行。
3.4承建单位应加强对坝面施工的管理。除按设计分区划分单元工程外,对于主、次堆石区还应按坝面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划分大小适宜的单元工程并严密组织施工,保证工序衔接、流水作业、层次清楚、层面齐整、搭接密实、均衡上升。
3.5承建单位应选派有经验的施工监督人员在料场和填筑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工程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3.6承建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的数量和方法填筑坝体进行取样检查,这种检查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指示承建单位进行这种检查。对于经检查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填料或填筑区,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返工或补工处理。
3.7垫层区和过渡区是大坝填筑施工的关键部位,承建单位需采用专用振动碾薄层碾压进行施工。
当垫层的填筑每上升10~15m时,应按设计要求和碾压试验确定的工艺、参数进行斜坡碾压和砂浆固坡。如因保护不及时导致坡面破坏,承建单位必须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必须满足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并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
趾板区的小区料,必须采用专门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以保证其施工质量和确保趾板混凝土结构不会受到损坏。
3.8坝体过水度汛时,承建单位要做好坝体过水保护设计,并在过水保护设计实施的28天前,将保护措施及施工方法报送监理部批准。汛后,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坝体过流后的修复,包括淤积物的清除等项工作。修补的施工方法、范围、计划应报经监理部批准。
3.9岸坡处理应按设计和有关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施工中,应注意和采取措施防止两岸地表径流和山坡暴雨汇流对坝面的冲蚀。
3.10不应在坝体填筑断面之内的岩坡上卸料或堆存弃料。特殊情况下必须卸料时,应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作好岸坡和卸料场地的清理与处理。
3.11由于施工、度汛等原因而停工的坝面应加以保护,坝体遭受暴雨或过流冲刷后,应对坝面进行认真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始终继续填筑。同时,应做好损害与
修复记录备查。
3.12大坝填筑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做好监测仪器埋设与观测工作,并注意保护埋设的仪表、仪器及其辅助器材不受损坏和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及时进行补救或补设。凡是因承建单位责任而引起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13坝体填筑期间,承建单位应在当月月底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施工进展报告(统计到25日止),其内容应包括:
⑴施工概况(包括开工部位、施工时段、坝体填筑断面控制情况)。
⑵施工程序与方法(包括各部位填料来源、品质,洒水量、碾压方式和碾压参数,结合面、接缝、接头处理以及施工作业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⑶施工作业进度(包括分部、分项完成工程量、施工强度,机械设备投入与配置,劳动力组合和投入,以及主要材料耗用情况)。
⑷当月施工质量及质检情况。
⑸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和处理措施。 ⑹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14对于施工中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违反施工规范的现象,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4 施工质量控制
4.1在施工过程中,重点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⑴各填筑部位的填料质量(级配、孔隙率、干密度等)。 ⑵铺料厚度、碾压遍数、洒水量和表面平整度。 ⑶碾压机具规格、重量、振动频率和压力等。 ⑷有无漏碾、欠碾或过碾。
⑸坝体各部位接头及纵横向接缝的处理与结合部位质量。 ⑹坝体填筑断面控制情况。 ⑺坝体及坡面平整度。
4.2铺料应分层平行摊铺,层面如出现明显的凸凹不平整现象时,必须进行整平,
才允许进行碾压。
靠岸坡或其他边角部位碾压不到的地方应通过碾压试验确定采用其他有效压实机具压实。
4.3堆石坝各区之间的结合部位应遵循先填粗料后填细料的原则。对结合部位分离出来的超径石,承建单位应采取措施清除。坝体与岸坡相结处,应先填一部分细料,避免大石集中,不易碾压密实。
4.4坝体填筑材料的级配、含泥量、风化石等软弱岩体含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超过设计标准者,不允许上坝。对于已运至填筑地点的不合格填料,承建单位的施工监督人员、质检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其卸料,已填筑的不合格料必须挖除并运出坝外,填筑料中的超径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4.5坝体内修建的临时施工道路,其材料应按所经过填筑区的质量要求填筑并碾压密实。通过这些临时道路的车辆不能污染坝体内的任何永久性填主料。
在大坝填筑期间或填筑以后,如果已填筑的坝体受到表土或其他不合适材料的污染,承建单位应将受污染范围内的坝体填料全部予以清除。
4.6铺料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分离,不允许从高坡向下卸料,不得发生大块石集中,力求做到粗细石料铺料均匀,防止发生架空现象。
4.7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层厚。卸料处前应有层厚标尺,以控制铺料。每一填筑层碾压后,应按20m×20m方格布网进行高程测量,据此检查填筑层厚。
4.8施工中应按设计要求对填筑料洒水,供水系统的布设应合理,供水量应满足高峰填筑强度的要求。填筑中的洒水必须均匀,并随碾压作业保持连续不间断。
4.9碾压宜采用进退错距法,在进退方向上一次延伸至整个单元,错距不应大于碾轮宽除以碾压遍数。
碾压速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分段碾压时,相邻的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接,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应不小于0.3~0.5m,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1.5m。
4.10振动碾的工作重量、频率、振幅应定时核定,一般每3个月一次,以保证振动碾工作参数的稳定。
4.11面板下游30m以内的填筑区(包括垫层区、过渡区和主堆石区)应保证连续平起,均衡上升。垫层、过渡层、主堆石区之间不允许紧后层面侵入前一层面。相邻
各层的填筑高差不宜超过一个堆石填筑层的厚度,以保证各分区之间的结合良好,并达到设计规定的密实度。
4.12施工中宜采用跳堆法铺料、平料,以避免颗粒分离。分离严重部位应掺混或挖除处理。
4.13垫层料的铺筑,应向上游坡面法线方向超填10~15cm。进行水平碾压时,振动碾距上游坝面边缘的距离不宜大于40cm。
垫层填筑每升高10~15cm应进行一次坡面碾压。坡面碾压应按碾压试验确定的碾压机具、方法和碾压参数进行。斜坡碾压前,应以已超填的坡面为基础进行修整,修整后的坡面,在法线方向应高出设计线5~10cm。
垫层坡面防护应做到喷摊均匀密实,无空白、无鼓包,表面平整干净。当用水泥砂浆对斜坡面进行防护时,其砂浆表面在5m范围内不应高于设计线5cm和低于设计线8cm,并同时做好养护。
4.14下游坡面应随同相应部位坝体填筑进行,边填边护,同步上升。坡面砌石应从相邻的坝后区内的大石块中拣选。完成后的坡面应有均匀的颜色和平整的外观。
5 其他
5.1每一填筑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填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以后评定相应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资料。
5.2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5.3工程质量检验及单元工程开工签证,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隧洞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和有关工程验收规程、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编制。
除非施工单位愿意承担风险、否则用于施工实施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必须经监理部签发。
1.2本细则适用范围:隧洞、进口明挖以及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开挖工程。
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施工单位在施工放样前7天,完成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工作,并将下述成果资料报送监理部:
⑴首级施工控制网布置图,测量技术设计书(或观测大纲)(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完成)。
⑵首级施工控制网测量成果平差计算(包括成果表)及测量技术总结(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完成)。
⑶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加密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
2.2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放样前3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设置、校核测量、编号情况及平面图。 ⑵计算的放样数据。
⑶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⑷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⑸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使用的仪器、设备配置以及仪器设备检验和校正情况。 ⑹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⑺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
2.3进洞口明挖及其洞挖工程开挖前7天,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要求、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隧洞方开挖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⑴开挖施工布置图。
⑵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⑶开挖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⑷明挖段的边坡及洞口的防护。
⑸出碴、弃碴措施及其土石料的利用计划与土石场堆置设计。 ⑹施工排水、通风、照明措施。
⑺安全作业措施及出现不良地质条件时的安全防护预案。 ⑻预留保护层的设置和措施。 ⑼施工进度计划报告。
⑽质量保证措施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2.4任何单项工程开工前7天,施工单位应对开挖剖面的实地放样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到监理部审核。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但是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准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5隧洞、岸坡等按着设计要求开挖,首先对进洞口危岩、不安全边坡进行处理并
经设计、监理、施工联合验收,符合进洞安全要求才能进入洞内施工。在清理就绪后,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部报送中间申请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安排进行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工作。
2.6上述报送的文件和需要审签的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在限定时间内送返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7除非施工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单的3~12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8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工程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测量工作,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控制图、进行测量放线,按实际地形测量开口轮廓位置;在施工过程中,测量、检查开挖数据及高程。
⑵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原始资料,如覆盖层、竣工建基面等内容的纵、横数据面图及地形图。
⑶测绘岸坡及其它开挖部位的开挖施工现场地布置图及各阶段开挖面貌图。 ⑷提供单项工程各阶段和竣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⑸有关基础处理的测量工作。 3.2隧洞开挖数据及地形图规格
⑴原始地面地形比例为:1∶100~1∶500。
⑵用于工程量数据计算的断面比例为1∶100~1∶200。 ⑶竣工建基面地形图比例为1∶100~1∶200。
3.3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原始记录资料,以利于监理工作的进行。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包括下述内容:
⑴观测资料。
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以及劳动力组合。 ⑶机械生产效率及主要材料消耗量。
⑷施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措施及处理过程。 ⑸各阶段的施工进度及所完成的工程量。
⑹质量检查原始资料。若开挖完成,施工单位还必须主动配合施工地质工程师完成相应开挖部位的地质描图;并向监理部报送竣工测绘图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说明。
3.4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核定的施工措施文明施工,加强技术管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出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审核。
3.5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设计单位、施工地质责任单位和监理部,供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时参考。
4 施工质量控制
4.1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数据面的放样,应保证开挖规格,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覆盖层的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50㎝,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5㎝。
4.2永久性挖方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需要修改坡度时由设计单位确定。 4.3隧洞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的方法。不应欠挖,尽量减少超挖,整个洞身不允许欠挖,超挖量不大于设计要求。不良地质条件下的允许值可由业主(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商定
4.4在开挖过程中处于不良地质地段,当其对洞身稳定有不利影响时,应由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共同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否则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4.5钻孔爆破施工前,应按照要求进行爆破试验。爆破试验前,应编制试验大纲报监理审批。大纲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爆破材料性能试验。 ⑵爆破参数试验。
⑶爆破破坏范围试验。 ⑷爆破地震效应试验。
4.6爆破设计、爆破施工必须按批准的爆破施工方案进行设计和施工。
4.7特殊部位附近的爆破,应满足有关安全保护的要求。必要时要通过监理审批。 4.8隧洞开挖,其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效果应达到下列要求:
⑴残留炮孔痕迹应在开挖面上均匀分布。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节理裂隙较发育和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50%;对节理裂隙极发育的岩体,应达到50%~10%。
⑵相邻两炮孔间的岩面不平整,不应大于15㎝。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⑶相邻两茬炮之间的台阶或预裂爆破的最大外斜值,不应大于20㎝。 ⑷预裂缝的宽度,不应小于0.5㎝。
4.9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能够使用的开挖石料必须堆放至设计文件标明或者监理部指定的储料场中。土石料的堆存应按有关图纸要求或报经监理部批准的作业计划,分层堆存,并应保证以后可以顺利取出这些土石料加以利用。严禁将能够使用的土石料与废弃料混杂。
4.10开挖作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法规。
5 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
5.1根据设计和开挖施工组织设计安排以施工检查验收的区段和后续要的衬砌分块划分,每衬砌分块为一个单元工程。具体划分办法另行商定。
5.2隧洞开挖验收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下列主要资料。 ⑴建筑物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实际开挖后的平面位置、分块。
⑵与施工详图,同样的位置、同样的比例的竣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处,应增测剖面图。
⑶竣工地质报告,地质素描图及主要工程照片。
⑷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⑸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部分及其质量评价)。 ⑹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
纸和图号及设计文件文号)。
⑺《开挖验收证书》应整理成册。 ⑻原始记录资料整理归档。
5.3本细则未列入单项工作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评定方法、检测数量、表格标准化等未尽事项,按有关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38-92)》执行。
6 工程计量和结算支付
6.1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开挖料,均归业主所有。为便于按不同的开挖分类单价计量结算,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程规范对开挖料进行土方、石方、有用料、无用料和岩石开挖工程等级分类。
6.2在土方或无用料开挖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对开挖区域的的原地形进行复测。石方或有用料开挖作业前,施工单位位应对开挖区域完成土方或无用料剥离开挖后露出地形进行测量。
如采用混合开挖方式,则在每层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实测土方与石方、或有用料与无用料的分界面。
上述测量成果均应在下道工序开挖以前报送监理部确认。
6.3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碴清理,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树木砍伐和树根挖出等)工程量,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价和其他相关项目的报价中,不再进行单独进行支付计量。
6.4在施工期间一直到最终开挖工程验收,如果沿洞身发生塌方,施工单位应对堆碴进行清除并对塌方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塌方不是由于施工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并经地质工程师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审核,可列入支付工程计量。
6.5土石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支付量测应按着施工详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并经过监理部确认的开挖线和纵坡进行支付工程计量。
6.6当月的开挖工程价款结算单及其相应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在次月10日前送达监理部审核和签证。
水工隧洞土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5148-2001》和有关工程验收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水工隧洞工程的开挖、支护、灌浆等所有土建工程项目及其相应范围。其中洞室永久衬砌工程监理实施细则,遵照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相应条款执行。
1.3除非承建单位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否则用于施工实施的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书等均必须业经监理工程师签发。
2 开工(仓)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测量施测前20天,将有关施工测量的报告送监理部。 报告内容包括:
⑴贯通测量技术设计书(应包括:技术设计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
程);
⑵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 ⑶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
2.2隧洞平面高程控制网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以下资料: ⑴仪器率定校正资料;
⑵洞口点与地面控制点联测的平差资料及进洞关系平面图; ⑶地面控制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⑷施工控制网与勘测设计阶段的控制网连接图; ⑸技术总结报告。
2.3隧洞工程开工前20天,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结合自然条件,施工水平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将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
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⑴工程概况; ⑵施工开挖布置图; ⑶开挖设备和辅助设施; ⑷开挖爆破技术和方法; ⑸出碴和弃碴措施;
⑹洞口保护措施和围岩的安全支护措施; ⑺通讯、散烟和除尘; ⑻照明和通讯信号措施; ⑼排水措施;
⑽劳动力、材料和设备配置计划; ⑾施工进度计划; ⑿安全措施; ⒀质量控制措施;
⒁可能遇到的特殊地层开挖和其它特殊施工方法。
2.4隧洞工程开工前15天,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必须的钻爆试验和设计,并将钻孔爆破设计报告报送监理部。
设计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掏槽方式;
⑵炮孔布置、深度及角度;
⑶装药量、装药结构及炮孔堵塞方式; ⑷起爆方法和顺序; ⑸爆破图;
⑹控制爆破手段及参数的试验成果; ⑺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2.5当隧洞部分地段因地质原因需进行锚喷支护时,应根据设计要求,结合围岩特征、施工方法并通过现场应变观测确定锚喷支护类型、锚杆参数及布置,并于锚喷作业前20天,向监理部报送作业实施计划,其内容包括:
⑴锚杆材料、参数及布置; ⑵钢筋(丝)网的布置及要求; ⑶锚杆安设作业要求;
⑷喷射混凝土材料、配合比及性能选择; ⑸喷射混凝土工艺要求; ⑹锚杆施工质量控制方法及措施; ⑺喷射混凝土质量控制方法及措施。
2.6灌浆作业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对照地质情况和施工条件进行施工设计,并于开始作业前30天,向监理部报送灌浆作业施工措施计划。
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灌浆工程布置图; ⑵灌浆工序、工艺和设备; ⑶灌浆材料及制浆要求; ⑷灌浆压力; ⑸施工进度计划; ⑹质量控制计划。
2.7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两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退回一份,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8除非施工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单中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仓)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仓)许可证。
2.9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退回的审签意见单,可视为已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确保工程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全部测量和放样成果都应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签核后,方可进行下序施工。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但监理工程师所作的任何对照测量,决不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结构位置和尺寸精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2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已报批的施工措施计划文明施工。同时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及时报送监理部批准。
3.3施工中,要加强施工测量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⑴做好地下开挖的贯通测量;
⑵轴线、点位、高程及开挖断面的施工放样; ⑶测绘洞室纵横断面,做好施工部位检查验收工作。
3.4开挖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主动配合施工地质工程师做好地质测绘、观测和地质编录等必须的工作。
3.5隧洞整个开挖期间,施工作业中应按《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有关通风与防尘的规定及标准做好防尘安全保护工作;施工单位应做好开挖原始记录,并于次月10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包括下述内容的当月开挖原始记录资料,以利监理工作的进行。
⑴循环时间、进尺、钻爆效率;
⑵施工方法、机械化水平、劳动力组合; ⑶主要机械的生产效率及材料消耗;
⑷岩体应力、围岩变形监测,水文、工程地质预报资料;
⑸施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⑹质量检查情况。
3.6发生塌方等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范围的延伸和扩大,记录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立即向监理部报告,同时协同设计、地质人员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
3.7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和施工地质责任单位以供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参考。
3.8当施工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作业计划或作业措施,并致使施工技术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时,承包者应于此类修改计划或措施实施的20天之前,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9锚喷、衬砌和灌浆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应作好记录、成果资料和质量检查情况的整理,并于次月10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有关作业资料。
3.10洞室开挖或阶段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申请中间(或阶段)验收,以利下序工作进行。
申请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资料:
⑴施工详图图号、及设计变更文件文号; ⑵洞内导线及高程的实测成果和说明; ⑶贯通误差的实测成果和说明;
⑷开挖竣工图(平面图比例尺采用1∶2000,剖面图比例尺纵剖面为1∶1000、横剖面为1∶50~1∶100)及竣工工程量;
⑸由施工地质工程师提供的地质素描图及工程、水文地质资料; ⑹施工记录资料; ⑺技术总结。
4 施工质量控制
4.1洞口开挖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⑴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层垂直作业; ⑵做好危石清理,坡面加固,防护及排水工作;
⑶进洞前须注意对洞脸岩体进行鉴定,确认稳定或采取措施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后方可开挖洞口。
4.2开挖过程中,应定期检测隧洞方向、中心线和高程,每次放炮后,均应进行规格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及时修正。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规格检查应符合下列精度要求:
⑴开挖放样误差,一般不大于10cm; ⑵断面测量相对于中线的误差不大于5cm;
⑶断面间距一般不大于5m,对起伏差或线型变化较大的部位,应适当加测断面; ⑷一般地质条件下,洞室径向超挖值不得大于20cm,也不应出现欠挖。 4.3在不良地质地段中开挖,应在地质预报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其中包括应遵守下列原则:
⑴查清地质构造,做好排水、锁牢洞口,尽早支护或衬砌; ⑵浅钻孔,多循环,弱爆破,减少对围岩的扰动;
⑶加强支护,勤于检查、观测和分析量测数据,及时采取措施。
4.4在混凝土衬砌中,经设计同意并取得文字依据,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可允许钢支撑侵入设计开挖线以内。但钢支撑及其埋入附件均应采用钢件制成,并且就位准确,焊接牢固。
4.5水工隧洞的灌浆一般按回填、接触、固结顺序进行。作业措施必须严格按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作业施工措施计划进行。在钻孔冲洗和灌浆过程中,应注意衬砌变形的观测。发生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作出详细记录并同时向监理部报告。
4.6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固结灌浆孔的位置与设计孔位偏差不得大于20cm,开孔角度误差不应大于5。
4.7其它如钻孔、止水安设、灌浆材料与作业、缝面处理未列之单项工程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评定方法、检测数量、表格标准等未尽事宜,均按有关设计文件、合同技术规范、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执行。
5 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
本工程划分按下列原则进行:
5.1混凝土衬砌段隧洞按设计分缝确定的块划分;
5.2进出口建筑及其它附属、主体工程建筑物按设计区段划分; 5.3隐蔽工程每项作为一个单元划分。
6 工程计量和结算支付
6.1工程明挖、洞挖、支护、砌体、锚杆、止水安设、排水孔钻孔、水泥灌浆、永久衬砌以及其它按合同规定必须的收方计量,均以施工详图确定的经设计变更修改、并有文字依据的设计边线,或实际合格进尺,材料安装量或实际耗用量计算。
6.2当月的施工工程价款结算及其相应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施工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送达监理部审核和签证。
抛石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堤防工程技术规范(SL51-93)》和有关工程验收规程、标准等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范围:海堤、河堤填筑以及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抛石填筑工程。
2 开工准备
2.1承包人在施工放样前7天,完成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工作,并将下述成果资料报送监理部.
2.2承包人应在现场放样前3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
2.3工程填筑开工前3天,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要求、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填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⑴施工布置图。
⑵填筑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⑶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⑷施工排水措施。 ⑸安全作业措施。 ⑹施工进度计划报告。
⑺质量保证措施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2.4任何单项工程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对填筑剖面的实地放样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到监理部审核。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但是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准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5上述报送的文件和需要审签的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在限定时间内送返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3 开工(仓)许可证申请程序
开工(仓)许可证在每一台班或每一天或每一施工段施工前申请,开工(仓)许可证得到批准的条件如下:
3.1前一工序已经验收并合格。 3.2抛石材料已报送并得到批准。
3.3抛石材料已经施工单位按规定数量自检并合格. 3.4抛石材料已经监理单位按规定数量见证取样试验并合格. 3.5施工机械检查完好。
4 设计要求
岩性均匀,新鲜不风化,质地坚硬,容重≥24kN/m3,饱和抗压强度≥40MPa,软化系数≥0.75,抛石料应级配连续,大于50kg块石不少于50%,理砌面石单块重量不小于80kg,含泥量≤10%。
5 施工过程监理
5.1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测量工作,承包人的施工测量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控制图、进行测量放线,按实际地形测量开口轮廓位置;在施工过程中,测量、检查开挖数据及高程。
⑵测绘或搜集填筑前后的原始资料,如覆盖层、竣工建基面等内容的纵、横数据面图及地形图。
⑶测绘施工现场地布置图及各阶段填筑面貌图。 ⑷提供单项工程各阶段和竣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⑸其它有关的测量工作。
5.2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7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原始记录资料,以利于监理工作的进行。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包括下述内容: ⑴观测资料。
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以及劳动力组合。 ⑶机械生产效率及主要材料消耗量。
⑷施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措施及处理过程。 ⑸各阶段的施工进度及所完成的工程量。 ⑹质量检查原始资料。
5.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核定的施工措施文明施工,加强技术管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出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审核。
5.4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设计单位、施工地质责任单位和监理部,供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时参考。
6 施工质量控制
6.1堤防工程基线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平面位置允许误差±30mm,高程允许误差±30mm。
6.2堤基表层不合格土、杂物等必须清除,堤基范围内的坑、槽、沟等,应按堤身填筑要求进行回填处理。基面清理平整后,应及时报验。基面验收后应抓紧施工,若
不能立即施工时,应做好基面保护,复工前应再检验,必要时需重新清理。
6.3堤身填筑应遵循:“薄层轮加”的原则,严格控制加载速率。一般情况应按施工加荷控制曲线进行堤身填筑,并根据原位观测资料分析结果指导施工。若出现堤身开裂或突然沉降时,应立即停止加载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4相邻施工段的作业面宜均衡上升,若段与段之间不可避免出现高差时,应以斜坡相接。
6.5铺料至堤边时应在设计边线外侧各超填一定余量:人工铺料宜为10cm,机械铺料宜为30cm。
6.6填筑料中的杂质应予以清除。
6.7抛石体达到预定断面,并经沉降初步稳定后,应按设计轮廓将抛石体整理成型。
7 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
7.1根据设计和填筑施工组织设计安排以施工检查验收的区段划分,每区段为一个单元工程。具体划分办法另行确定。
7.2填筑验收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做好下列主要资料。 ⑴填筑竣工地形图。
⑵与施工详图同样的位置、同样的比例的填筑竣工纵、横剖面图。
⑶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⑷填筑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控制过程、质量问题处理及其质量评价)。
⑸填筑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和图号及设计文件文号)。
⑹原始记录资料整理归档。
7.3本细则未列入单项工作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评定方法、检测数量、表格标准化等未尽事项,按有关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38-92)》执行。
8 工程计量和结算支付
8.1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填筑料,均归业主所有。为便于按不同的填筑分类单价计量结算,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程规范对填筑料进行分类。
8.2在填筑作业前,承包人应对填筑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在两种不同填筑料的作业之间,承包人应对两种不同材料的结合面进行地形进行测量,以便各种材料的计量。
上述测量成果均应在下道工序开始以前报送监理部确认。
8.3每月的施工日期计算为上月25日至当月25日.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及其 相应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在当月30日前送达监理部审核和签证。
防渗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实施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96)》、《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等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程以及设计图纸编制。
除非承包人愿意承担风险、否则用于施工实施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必须经监理部签发。
1.2本细则适用范围:本工程防渗墙所涉及到的所有工程项目。
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承包人在施工放样前14天,完成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工作,并将下述成果资料报送监理部:
⑴首级施工控制网布置图,测量技术设计书(或观测大纲)(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承包人完成)。
⑵首级施工控制网测量成果平差计算(包括成果表)及测量技术总结(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承包人完成)。
⑶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加密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承包人应在现场放样前7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施工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设置、校核测量、编号情况及平面图。 ⑵计算的放样数据。
⑶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⑷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⑸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使用的仪器、设备配置以及仪器设备检验和校正情况。 ⑹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⑺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
2.3防渗墙工程开槽前7天,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要求、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防渗墙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⑴工程概述(包括:施工项目、合同工程量及合同工期)。 ⑵施工平面布置(包括:附属企业和辅助工程)。 ⑶施工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⑷开挖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包括:规格、型号、数量、台时生产率、使用说明书)。
⑸使用的材料及配合比。
⑹施工进度计划及工序作业计划,材料与劳力投入计划。 ⑺组织管理机构
⑻安全作业措施及可能出现不良地层或不利施工时的成槽、浇筑、安全措施的施工预案。
⑼质量及安全措施
⑽质量保证措施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⑾合同支付计划
⑿其它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2.4任何分部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对实地测量及放样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到监理部审核。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但是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准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5开槽至设计深度时应由地质工程师鉴定后实施下道工序。
2.6上述报送的文件和需要审签的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在限定时间内送返签署意见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7除非承包人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单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8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工程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完成防渗墙工程施工的准备工作,并报监理部查验。施工准备工作查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造孔与开槽设备及其数量能否满足施工要求。
⑵泥浆拌制系统,包括储料场和配料拌和系统.泥浆中转系站等,其能力是否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用料要求。
⑶泥浆净化回收系统,是否满足槽孔废浆连续净化.回收利用的要求。 ⑷塑性混凝土和柔性材料拌和系统,包括储料场和配料系统是否能满足拌制质量和高峰供料强度。
⑸混凝土拌和运输车辆是否能满足施工高峰期浇筑运输强度的要求。
⑹各种吊装机械设备、直升导管和套接管性能及数量是否能满足泥浆孔中墙体浇筑高峰的要求。
⑺岩芯钻或岩芯跟管钻的机械性能和数量,是否满足先导孔、检查孔的钻孔精度和防渗墙高峰作业要求。
⑻供电、供水系统是否满足施工高峰时段供电、供水容量的要求。
⑼用于制备防渗墙体和泥浆的原材料(粗细骨料、水泥、粘土、膨润土、外加剂等)的储备量是否满足施工用料的要求。
3.2组织设计图会审及技术交底。由设计单位介绍防渗墙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要求、技术措施及施工中注意事项,并由建设、施工、监理方提出问题,设计解答,最终汇总形成会议纪要。
3.3施工中承包人应建立健全三级质量质检体系,实行质量跟踪监督制度,按照已
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3.4防渗墙的材料配合比.原材料选用及其配制方法和拌制工艺流程应现场施工试验验证,开始浇筑28天前报监理部批准。当监理工程师认承包人提供的材料配比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时,有权指令承包人按照监理部指定的配合比和配制方法进行配制。
3.5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对防渗墙造孔、成槽、浇注进行试验。并在计划试验开始的7天前提出试验计划,报送监理部审批。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根据试验成果,提出防渗墙施工的工艺、设备和相关参数报监理部审核批准。
3.6泥浆的技术性能、制备泥浆的原材料、配合比及配制方法、工艺流程、泥浆供应使用、净化回收工艺等,均应经现场施工试验验证,并报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3.7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规定的防渗墙施工平台高程进行设计,其设计方案和图纸应报监理部批准。
3.8防渗墙施工前,承包人应选择地质条件类似的地点或在防渗墙轴线上进行生产性施工试验。取得造孔、泥浆固壁、墙体浇筑等的有关参数资料,并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展防渗墙施工作业。
3.9承包人依据先导孔芯样和防渗墙主孔原样,提出防渗墙先导孔、槽孔终孔深度报监理部,监理部组织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地质工程师现场鉴定后予以确定。
3.10测量放线定位。防渗墙施工7天前,承建单位应对轴线、槽段位置进行测量放样,并上报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将对导墙、槽段定位、标高等进行复核审查。
场区应设立三个以上相互通视的平面控制点,平面控制应组成闭合导线,施测精度应满足《工程施工测量规范》要求。
3.11建造槽孔前应修筑导墙,导墙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当地基土较松散时应采取加密措施,其加密深度以5~6m为宜。
3.12防渗墙造孔成槽过程中,如遇孤石、块体或弱风化岩层,在确保孔壁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处理。必须采取孔内钻爆作业时,应提出孔内钻爆设计和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并在监理工程师现场监控下实施。
3.13在造孔过程中,出现漏浆或塌孔现象时,承包人除及时测记、记录浆液漏失量和塌孔等详细情况外,应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处理措施,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并将原因处理结果书面呈报监理审核。
3.14防渗墙槽段各孔位、孔深、孔斜、槽孔宽度及清也换浆等工序的检验,应在承包人质检部门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3.15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作业记录和原始资料进行检查。监理工程师还将对重要作业工序进行巡视、跟踪检查,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作业时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3.1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总结。并按要求,于当月月底监理例会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月报(上月25日~本月25日)。
4 施工质量控制
4.1防渗墙施工工作平台应坚实、平坦,导向槽口板高度控制在1.5~2.5m之间,并保证垂直、稳固、位置准确。
4.2固壁泥浆所用的原材料应进行物理、化学分析和矿物鉴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⑴粘土:应根据场地土质状况,防渗墙技术要求,以及场地施工条件,选用经试验的泥浆配料,可利用原状土,必要时酌加膨润土,如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则应另行选择粘土,均需进行泥浆配合比试验报监理部。粘土的粘粒含量应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0,含砂量小于5%,SiO2与Al2O3含量比值为3~4。使用泥浆过程中,应有专人对泥浆定期测定。
⑵成品膨润土:质量标准可采用石油工业部部颁标准SY5060-85《钻进液用膨润土》。
⑶水:对泥浆不得产生不利影响,非食用水应通过水质分析认证。
4.3固壁泥浆拌制方法和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按监理部批准的配合比配制,加量误差不得大于5%。拌制好的泥浆性能应满足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
4.4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泥浆性能的检验和控制。新制膨润土泥浆应存放24小时,经充分水化溶胀后使用。储浆池内的泥浆要经常搅动,防止离析沉淀,控制性能指标均一。净化回收泥浆应检验,其性能指标符合要求才能使用。槽孔内泥浆浆液面应控制在槽口板顶面以下30~50cm的范围内。
4.5防渗墙槽段长度控制要求:
槽段按两个期序划分,长度结合地质条件、施工部位、造孔方法、导管布置、浇筑能力等因素确定,控制在6~12m的范围内。
4.6孔位允许偏差和垂直度控制要求: ⑴孔位允许偏差不得大于3cm。
⑵孔斜率不得大于0.4%,含漂石、块体及岩面的倾斜度较大的特殊部位,孔斜率
不得大于0.6%。
⑶槽孔孔壁应平整垂直,无梅花孔、探头石和波浪形小墙等。
⑷一、二期套接孔的两次孔位中心在任一深度的偏差值,不得大于设计墙厚的1/3。 4.7槽孔深度控制
槽孔深度以先导孔鉴定为基础,结合槽孔岩样综合判断。嵌入基岩的深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4.8清孔换浆控制要求
⑴清孔换浆1小时后,孔底淤积厚度不大于10cm。当使用粘土泥浆时,孔内泥浆比重不大于1.30g/cm3,粘度不大于30s,含砂量不大于10%。使用膨润土泥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⑵二期内槽孔清孔应采用刷子钻头清除套接孔壁上的泥皮,以刷子钻头上基本上不带泥屑、孔底淤积不再增加为合格标准。
⑶清孔合格后,应在4小时内浇筑墙体混凝土。如因下设钢筋笼或埋设件需延长时间,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并在浇筑前重新按清孔标准检测,若不合格则重新清孔。
4.9墙体配制的原材料应分批进行性能检测,并于计划使用的5天前报监理工程师认证。经认证合格且被批准的材料,在使用前集中保存,确保原材料物理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稳定不变。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4.10墙体混凝土拌和物的物理性能指标:浇筑入孔时的坍落度为18~22cm为宜,保持稳定15cm以上的时间不应小于1小时,扩散度为34~40cm,初凝时间不小于6小时,终凝时间不大于24小时。混凝土的密度不宜小于2100kg/m3。
4.11墙体混凝土浇筑质量的一般要求:
⑴混凝土浇筑用的导管以20~25cm为宜,并定期进行密封承压试验。一、二期槽段浇筑导管距槽端距离分别控制1.0~1.5m和1.0m。导管间距不得大于3.5m。浇筑前各导管均应下入木球(或充气球胆)。导管应布置在其控制范围的最低处。导管底口距槽底应控制在15~25cm范围内。
⑵混凝土浇筑前:导管内要注入适量的水泥砂浆。浇筑过程中,控制导管埋入混凝土内的深度保持在1~6m之间。
⑶混凝土拌合、运输应保证连续,如因故中断,时间不得超过40min。槽内混凝土上升速度控制不小于2m/h,上升高差不大于0.5m,每30min测量一次。同时,2小时测量一次导管内混凝土上升面的高度,开浇和结尾时,应适当增加测量次数。
⑷混凝土浇筑时,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槽孔内。夏季控制混凝土入仓温度不得大
于25℃。在入仓口处随机取样,检验混凝土拌合物的有关指标和抽取混凝土试块。
⑸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如发现导管漏浆或混凝土内混入泥浆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除按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处理外,应及时向监理部报告其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分析、补救措施以及处理过程和结果。
4.12槽孔内钢筋笼及埋设件 4.12.1钢筋笼
4.12.1.1结合防渗墙施工工艺,钢筋笼的结构设计需满足以下规定:
⑴钢筋笼的外形尺寸应根据槽段长度、接头形式及具备的起重能力等因素确定; ⑵钢筋笼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80mm;
⑶垂直钢筋净间距应不小于混凝土粗骨料直径的4倍,尤应注意分节钢筋笼搭接段的钢筋间距;应尽量减少水平配置的钢筋,其中心距宜大于150mm;加强筋与箍筋不得设计在同一水平面上;
⑷混凝土导管接头外缘至最近处钢筋的间距应大于100mm。 4.12.1.2钢筋笼制作最大允许偏差规定为: ⑴主筋间距为±10mm; ⑵箍筋和加强筋间距为±20mm; ⑶钢筋笼长度为±50mm; ⑷钢筋笼弯曲度不大于1%。
4.12.1.3应采取措施使钢筋笼在存放和吊运过程中不致扭曲变形。 4.12.1.4应在钢筋笼上安装定位垫块,以保证保护层的厚度。 4.12.1.5钢筋笼底端垂直钢筋应加工成微闭合形状。
4.12.1.6钢筋笼分节长度应按孔深、起吊高度、重量、在孔口总连接时间、出厂钢筋长度等综合考虑选定。
4.12.1.7钢筋笼下设起吊应选择合适起吊点。钢筋笼较长时,应采用两点法起吊。 下设钢筋笼,应对准槽段中轴线,吊直扶稳,缓缓下沉,避免碰撞孔壁,如遇阻碍,不可强行下沉。
4.12.1.8分节制作的钢筋笼,应保证上、下节连接后的垂直度。
钢筋笼下端距槽底一般不宜小于20cm。应防止混凝土浇筑时钢筋笼上浮。 4.12.1.9钢筋笼入槽后,其定位允许最大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定位标高为±50mm; ⑵垂直墙轴线方向为±20mm;
⑶沿墙轴线方向为±75mm。 4.12.2预埋管或管模
4.12.2.1墙体内可采用预埋管或预留孔法(拔管法)成孔。
4.12.2.2预埋管或预留孔所使用的拔管管模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管模的结构应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起拔阻力,并保证在已成孔段不出现负压。管接头应牢固。下设前,应先在地面上试组装,检查其是否顺直,其弯曲度应小于1%。
4.12.2.3预埋管或预留孔孔位应布置在两相邻混凝土导管间的中心位置或槽孔端头。
4.12.2.4预埋管底部和上端应予以固定。 4.12.2.5预留孔应注意:
⑴混凝土开浇后,适时地将管模插入混凝土内以固定其下端; ⑵确定最佳拔管时间。
4.12.2.6应保护好预埋管和预留孔,防止异物坠入。 4.12.3仪器埋设
4.12.3.1防渗墙内埋设的观测仪器主要有应变计、无应力计、钢筋计、土压力盒、墙体变形测斜导管等,均应使用合适的埋设方法。仪器埋设后及时测初始值,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期观测。
4.12.3.2仪器埋设断面,应在相邻混凝土导管间的中心位置上。仪器埋设断面处的造孔质量必须合格。
4.12.3.3仪器埋设前,应完成仪器的力学率定、温度率定、绝缘气密性率定,并进行电缆绝缘的气密性检查和芯线电阻检查,电缆硫化接头强度和绝缘情况检查。
4.12.3.4仪器埋设,应按设计严格控制其位置和方向,注意对电缆的保护,防止从槽孔口掉入异物。
4.12.3.5承包单位在混凝土浇筑完毕至防渗墙竣工,应妥善保护仪器电缆。
5 单元工程划分、质量评定及验收
5.1.单元工程划分:一般每一施工槽段为一单元工程。 5.2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5.2.1防渗墙工程系重要隐蔽工程,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和施工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5.2.2施工质量情况要有详实准确的文字记录,数据清晰准确,资料齐全。其主要
记录包括:
⑴各种原材料试验、检验记录;
⑵泥浆浆液配比、混凝土配比及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的检测记录; ⑶各工序和工艺作业记录;
⑷每个槽孔详细的作业记录及混凝土配比、坍落度、扩散度、泥浆密度等记录; ⑸各项观测设备的埋设、观测、测试记录; ⑹各项中断、事故、特殊情况处理等记录; ⑺各项质量检验记录; ⑻其他各项必须的记录。
5.2.3资料的整理、分析、绘制的有关图表要及时。 5.3.质量检查内容和质量标准
5.3.1工序质量检验项目和标准要依据施工阮合同文件中的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及其相应的施工技术规范等要求等进行(详见验收表格)。
5.3.2防渗墙质量检查项目和标准:
⑴防渗墙浇筑后,承包人应将施工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资料指定检查位置、数量和方法。检查时间控制在混凝土浇筑完成28天以后。检查方法包括浇筑仓口随机取样,钻孔取芯试验、钻压水(注)试验和芯样室内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⑵浇筑仓口按照常规混凝土试验要求取样。钻孔沿轴线每60m布置一孔,特殊情况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减。试验项目90%的为抗压、抗折强度试验,10%的为抗渗、渗透比降、初始切线模量的测试。具体测试样品分配由承包人提出,由监理工程师批准。
⑶合格标准:墙体材料的物理力学强度指标和抗渗标准达到设计值的90%以上。不合格部分的指标必须达到设计值的70%以上,且不能集中在相邻槽孔内。压(注)水试验检查渗透系数的标准为K<1×10-7cm/s或按设计要求。
⑷检查孔必须按规定要求封孔。当检查不合格时,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增加检查孔数。对检查不合格的槽孔段,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商设计后的指示进行处理,直至达到合格标准为止。
5.4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在槽段内各孔的主要检(测)查项目符合标准的前提下,其他检查项目符合标准,且其他检测项目有70%及以上的符合标准,评为合格;其他检查项目符合标准,且其他检测项目有90%及其以上符合标准的评为优良。
6 工程施工资料报送
6.1施工作业期间,承包人应于每月底监理例会前,向监理部提交一式四份的工程施工月报,同时报送下月工作计划。
6.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施工项目进展平面图、剖面图;
⑵每个槽孔的进尺及孔位、孔深、孔宽、孔径、孔斜等记录;
⑶各种原材料的试验资料、墙体材料的配比试验资料以及泥浆试验资料等; ⑷钻孔、槽孔地质资料及钻孔柱状图; ⑸一、二期槽孔间的套接厚度测量记录;
⑹清孔时槽孔内泥浆性能、孔底淤积厚度、孔壁刷洗检测记录;
⑺混凝土浇筑各项检测记录、混凝土随机取样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检验资料; ⑻仪器、钻孔预埋管设置及拨管记录资料; ⑼单元工程质量检测资料;
⑽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及各种材料消耗; ⑾槽孔作业及混凝土浇筑方法和顺序的说明; ⑿安全、质量事故及特殊情况的算是记录; ⒀其他必须报告或说明情况。
6.3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向监理提供安装、操作、维修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7 工程计量与支付
7.1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图纸、报告、手册、数据和合同文件中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项目价格中业主单位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7.2防渗墙的计量按合同文件中工程报价单中报价和合同文件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支付。
7.3承包人为完成防渗墙施工而进行的各种试验,包括生产验证试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均已包括在报价单所列的项目价格中,业主不另行计量支付。
7.4承包人为保证防渗墙施工质量所进行的各项检测,以及按施工图纸、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的质量检查、检测(包括取样试验)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项目价格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7.5承包人因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返工或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的补救加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6承包人为施工所进行的施工准备及场地清理、维护等费用,已包括在项目价格中,业主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8 其他
8.1本细则未列入的其他技术要求,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8.2本细则未列的施工测量、施工进度控制、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同支付、合同项目验收等还应按合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相关监理工作规程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8.3监理部和监理工程师为施工实施所作出的批准、审核、检查和认证,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编制依据:
⑴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及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 ⑵《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㈠》(SDJ249.1-88)。 ⑶《水利水电工程高压喷射灌浆技术规范》(DL/T5200-2004) 1.2本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工程。
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2.1高喷防渗墙作业施工之前,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现场高喷生产性试验。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试验调整、优化和确定高喷施工相关参数和施工工艺。生产试验部位、试验大纲均应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现场试验中监理工程师应实施旁站监理。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将高喷试验成果及高喷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2.2承建单位应在高喷作业开工前14天,向监理机构报送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工程概况(包括施工部位、高喷墙轴线、高喷孔位平面、剖面图等)。 ⑵原材料(包括水泥、外加剂等)及供料平衡计划,各种材料需有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和承建单位按合同或规范要求对上述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的资料。
⑶施工程序(包括放样、造孔、终孔、测斜、制浆、高喷作业等)。
⑷通过现场试验确定的高喷施工参数(包括高喷设备、浆材配比、进浆比重、回浆比重、风压、风量、浆压、进浆流量、水压、水流量、回浆流量、定摆喷角度、旋喷角度、提升速度等)。
⑸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等)。
⑹施工方法(包括造孔、水泥浆的制备、高压喷射灌浆作业工艺参数控制、接头的处理、特殊地质条件下的处理和施工中断后的处理等)。
⑺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⑻质量控制、检测和安全生产措施。
2.3上述文件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7天内返回审签意见单1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修改后重新报送”三种。除非审签的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4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5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材料、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于监理机构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3 施工过程控制
3.1钻孔
⑴承建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在高喷防渗墙轴线上打先导孔,取得先导孔钻孔柱状图和防渗墙轴线地质剖面图,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如果先导孔揭示的地质资料与原设计资料基本符合,由监理工程师确定防渗墙终孔深度;如果先导孔揭示的地质资料与原设计资料相差较大,则由监理工程师转请项目法人和设计确定防渗墙终孔深度。
⑵钻孔前,承建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测量基准点进行高喷防渗墙轴线、孔位和孔口高程的测量放样,并将孔序号与孔号平面图和剖面图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时在高喷防渗墙轴线上标明各孔序号与孔号。
⑶钻孔开孔位置与设计位置偏差不得大于5㎝。因故变更孔位时,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和设计的同意。
⑷钻孔孔径应与喷射管外径相适应;钻孔的有效深度应超过设计墙底深度0.3~0.5m。
⑸钻孔钻进过程中,出现泥浆严重漏失、孔口不返浆时,可采取加大泥浆浓度、泥浆中掺砂或填充堵漏材料等措施,直至孔口返浆后再继续钻进。
⑹钻孔施工时应采取预防孔斜措施,应按设计要求测量孔斜。孔深小于30m时,孔底偏斜率不应超过1.5%。
⑺钻孔过程中,施工人员应认真填写钻孔班报表,详细记录孔位、孔深、地层变化和漏浆、掉钻等特殊情况。
⑻钻孔暂停或终孔待喷时,承建单位应作好孔口加盖保护;若时间较长,应采取措施防止塌孔。
⑼承建单位在钻孔经现场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喷作业。 3.2高喷灌浆
⑴高喷灌浆应分排、分序进行,每排孔宜分两序施工,相临孔高喷灌浆间隔时间不宜少于24小时。
⑵下喷射管前,应进行地面试喷并调整喷射方向。 ⑶下入、拆卸喷射管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喷嘴堵塞。
⑷当喷头下至设计深度时,应先按规定参数送浆、水、气进行静喷,待浆液返出孔口、情况正常后方可开始高喷灌浆。
⑸高喷浆材水泥浆的搅拌时间,高速搅拌不应少于30s;普通搅拌应不少于90s。浆液自制备至用完的时间不能超过4小时,否则应按废浆处理。
⑹高喷浆液应在过筛后使用,温度应控制在5~40℃之间。
⑺高喷浆村、配合比及高喷施工工艺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有关规程规范及监理机构签审认可的相关文件执行。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水泥、浆村配合比,进回浆比重、水压、风压、浆压、流量、单位进尺水泥耗量、回浆性状等项目的质量控制。
⑻高喷灌浆应全孔连续作业,每当拆卸喷射管后,应进行复喷,其长度不小于0.2m。
⑼在高喷灌浆过程中,出现压力突降或骤增、孔口回浆浓度或回浆量异常等情况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⑽孔内严重漏浆,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①降低喷射管提升速度或停止提升。 ②降低喷水压力、流量,进行原地灌浆。 ③喷射水流中掺加速凝剂。
④加大浆液浓度或灌注水泥砂浆、水泥粘土浆。 ⑤向孔内冲填砂、土等堵漏材料。
⑾供浆正常情况下,孔口回浆密度变小且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加大进浆密度或进浆量。在富水地层,宜适当减小风量或降低风压。
⑿若发生串浆,应填堵被串孔,待灌浆孔高喷结束后,应尽快进行被串孔的扫孔、灌浆或继续钻进。
⒀承建单位在现场应有足够的备用设备,以便在设备出现故障时,高喷作业能连续进行或在设计文件允许的施工中断时段内施工。承建单位应有足够数量的计量仪器,仪表(包括压力表、流量计、比重计、称量设备等)。各种计量仪器仪表应定期校准且经国家计量认证部门认可合格。
⒁高喷灌浆因故中断后恢复施工时,应将喷头下放50cm,采取重叠搭接喷射处理,方可继续向上提升及喷射注浆,并记录好中断深度和时间。
⒂高喷墙质量技术指标应以设计文件为准。一般单排旋喷孔成墙的有效厚度不应小于40㎝,最小墙厚不小于20㎝;摆喷墙体有效厚度不应小于20㎝,最小墙厚不小于12㎝。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保证率95%):
①抗压强度:R28≥4.0MPa
②墙体渗透系数:K<i×10-7㎝/s(1<i<10) ③允许渗透比降:[J]>60
⒃高喷灌浆结束后,应利用孔口回浆或水泥浆液及时回灌,直至浆液面不下降为止。
⒄高喷灌浆宜采用自动记录仪。自动记录仪应具有监测提升速度、高压喷射压力、浆液流量和密度等4个参数功能。
⒅高喷灌浆施工,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孔内浆液上返畅通,避免造成地面劈裂和地面抬动。
⒆承建单位必须定期分批对高喷灌浆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包括水泥标号和高喷
作业中采用的外加剂,并及时将检验情况提交监理机构审签。
⒇承建单位在高工作业过程中,应认真详细填写跟班记录,并由承建单位现场负责人签证。跟班记录至少应包括:各孔序号、孔号和孔深;进浆水灰比及比重;回浆比重及性状描述;水压、气压、浆压;摆喷角度(旋喷角度)与提升速度;高喷施工中断原因及处理措施;施工过程中的其他记录。所有记录应真实、齐全、清晰、准确,严禁重抄和涂改。监理工程师可对原始记录随时进行检查。
(21)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规定,按经现场试验确定的报经批准的高喷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施工。若有违反现象,监理工程师将发出违规警告通知,情节严惩者,将指令其停工整顿,或返工处理,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22)承包单位制定好高喷施工中的安全措施,特别对高压设备上的安全阀或自动停机装置和高压胶管一定要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加强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4 质量检查评定
4.1高喷施工结束后,承建单位应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按合同要求或规范规定的数量对高喷墙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方法应根据高喷墙的结构型式和深度选用围井试验检查、墙体钻孔检查、开挖检查或其他检查方法,检查部位宜布置在地层复杂部位、漏浆严重部位、墙体搭接部位和可能存在质量缺陷的部位,检查方法及方案须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高喷墙的质量检查施工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在场,按监理机构同意的时间进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或推迟施工。
4.2围井试验宜在高喷灌浆结束7天后进行;墙体钻孔检查宜在该部位完成高喷28天后进行。
4.3高喷墙体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墙体的连续性、墙体厚度和墙体的抗压强度、渗透系数等指标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4.4当发现高喷墙抽检不合格时,由监理机构重新核定抽检范围,对不合格墙体,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补喷,补喷作业施工方案应报监理机构签审,并在监理工程师指定时间进行质量检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4.5高喷灌浆防渗墙工程一般按每10m成墙段划分为1个单元工程。
4.6每个高喷防渗墙单元工程施工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填报高喷防渗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核定,作为评定相应部位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
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参见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4.7高喷作业记录均需及时报经现场旁站监理工程师签字认证,作为计量和质量核定的依据。非特殊原因,监理工程师不予补签。
5 其他
5.1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应予以支付和工程量才能予以计量支付。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监理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2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5148-2001)》以及有关工程施工技术和工程验收规程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水工建筑物基岩固结灌浆、帷幕灌浆,水工隧洞灌浆以及主体工程水泥灌浆工程项目。
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灌浆工程实施的28天前,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选择与实施灌浆工程项目岩层以及施工条件相似的地区或部位完成灌浆试验。灌浆试验地区或部位,试验大纲均应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2.2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整理试验成果报告报送监理部审批。 其内容应包括:
⑴作业工序、方法与采用的设备。
⑵材料及品质、浆材的可灌性、浆液配比及开灌水灰比。
⑶根据各类岩性地质构造及渗透性等所确定的随孔深而增加的灌浆压力等有关建议。
2.3承建单位应在灌浆作业开工的21天以前,根据灌浆试验成果和监理部的审批意见与技术规范要求,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编制灌浆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其内容应包括:
⑴工程概况(包括灌浆工程部位、施工布置、钻孔分序与编号等)。 ⑵灌浆工序、工艺和压力。 ⑶灌浆材料及其品质。 ⑷施工进度计划。
⑸机械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⑹质量控制措施。
⑺灌浆计量设备与灌入量控制方法。 ⑻作业原始记录资料收集与整理。 ⑼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2.4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运至施工现场用于灌浆作业的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量观测装置和其他辅助设备,必须经过检查、率定、安装调试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2.5承建单位应做好各种灌浆材料的检测和浆材配比的试验工作,并于灌浆作业开始前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部批准。
2.6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工程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递交。
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7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8承建单位未能近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或资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承建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按序次施放孔位,并在实地注明各孔序号与孔号。 承建单位应凭证开钻,即在钻孔8h前,由承建单位技术员签发“钻孔生产任务通知单”,并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钻孔应按设计序次进行,未经设计修改或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承建单位不得随意改变钻孔序次。
3.2钻孔作业中,承建单位应对孔斜、孔深及时进行检查,保证钻孔质量,并认真填写钻孔班报。
各孔终孔前4h,承建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终孔检查。检查时必须有钻孔原始记录,对于取芯钻孔(先导孔、检查孔),承建单位还应及时填写“岩心相关表”,并出示保存完整的岩芯。
钻孔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将钻孔冲洗干净,并做好孔口保护直至灌浆完成。 3.3对于取芯钻孔,承建单位必须将取出的岩芯统一编号、妥善保存,对于软弱与破碎带岩芯,还必须用石蜡封存,待竣工验收时移交给业主。
在取芯个别孔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部提供2份钻孔柱状图,其格式与内容,也可由承建单位提出报监理部确定。
3.4承建单位必须对基础岩基灌浆安设抬动监测装置,对水工隧洞灌浆安设变形监测装置,并派专人与灌浆作业进行同步观测和做好记录。
3.5灌浆前,承建单位必须按技术规范要求先做钻孔冲洗及压水试验。
压水试验应包括所有检查孔,其他孔、段由监理工程师指定,各检查孔的压水试验工作要有监理工程师在场时进行。压水时应保证栓塞位置准确,孔口、管道及接头等处不得有任何漏水现象,否则应暂停本段压水试验,将设备整修合格后再继续进行。
钻孔冲洗与压水试验过程中,承建单位应认真作好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记录。并在作业结束后,及时向监理部报送作业记录成果。
3.6承建单位应凭证开灌,即在灌浆前8h由承建单位技术员签发灌浆任务书,并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施工作业人员应根据灌浆任务书进行灌浆作业。
3.7灌浆段长和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不允许超长、超压或欠压。孔
口压力表必须有专人看管并认真填写“灌浆孔口压力记录表”。若检查发现记录压力与实际压力不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应及时检查分析原因,进行调整,并在记录上注明。
对于违章操作或经发现弄虚作假者,监理工程师将作违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孔、段必须重扫重灌。
3.8各孔段的灌浆必须连续进行。开灌前必须根据压水试验成果备足灌浆材料。若因故中断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并如实记录中断灌浆的时间、原因、处理措施、处理效果以及对灌浆质量的影响程度等情况。
3.9浆液变换和结束标准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
各孔段灌浆结束前,应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每段灌浆结束后,要及时整理灌浆记录成果,并按各孔、段将记录表格分别装订成册。
3.10灌浆结束后,必须采用“机械压浆封孔法”封孔,并有闭浆措施。封孔作业中,应认真记录封孔情况。凡封孔不密实或发现有涌水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返工扫孔,重灌重封。
3.11承建单位必须每月以灌浆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包括水泥标号、细度和灌浆中所采用的砂及外加剂,并应及时将检验情况提交监理部审核。
3.12在钻孔与灌浆作业过程中,承建单位必须认真及时作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资料应真实、齐全、清晰、准确,严禁重抄或擦改,其内容应包括:钻孔、冲洗、压水、灌浆以及必要的取岩芯和观测记录。监理工程师可对原始记录随时进行检查。
3.13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规定,按报经批准的灌浆工程施工措施计划进行灌浆工程的施工。若有违反现象,监理工程师将发出违规警告通知,情节严重者,将指令其停工整顿或返工处理,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14灌浆施工中,承建单位可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按合同要求或规范规定的数量布置检查孔(其位置由设计或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指定),对已灌区域分块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方法须报经监理部批准。
承建单位必须向监理部提交灌浆工程原始记录成果一览表、地质柱状图、岩芯相关表等资料,以便于检查孔的布设。
检查孔的施工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在场,按监理部同意的时间进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或推迟施工。
3.15灌浆工程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钻孔与灌浆工程施工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⑴灌浆成果平面、剖面或展视图。 ⑵钻孔孔斜情况及孔斜投影图。 ⑶取岩芯钻孔的柱状图。
⑷灌浆孔透水率及单位注灰量频率曲线和频率累计曲线图。 ⑸帷幕灌浆工程检查孔压水试验成果一览表。 ⑹灌浆材料及制浆质量检验成果表。 ⑺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统计表。 ⑻灌浆工程实施进度。 ⑼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记录。 ⑽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其处理记录。 ⑾工程照片。
⑿其他必须报告情况。
4 施工质量控制
4.1同一地段的基岩灌浆应按先固结后帷幕的顺序进行。
坝基固结灌浆应在趾板或坝基覆盖混凝土浇筑14天后或其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后进行。
趾板或坝基下面的帷幕灌浆应在固结灌浆完成至少7天之后才能进行。 4.2隧洞回填灌浆应在衬砌混凝土达到70%设计强度后尽早进行。灌浆宜分为两个序次按分序加密的原则进行,各次序灌浆的间隙时间不得小于48h。
水工隧洞洞内的固结灌浆应在回填灌浆完成7天后进行。
4.3帷幕灌浆孔钻孔孔位偏差不得大于10㎝,孔壁应平直完整。当孔深小于或等于60m时,其孔向偏差不得大于1.5%,孔深大于60m时,其孔向偏差不得大于2.0%。
施工中应注意进行孔向测量,测斜宜在钻进5~10m量测一次,发现钻孔偏斜误差超过了误差限值,施工单位应及时予以校正或重新钻孔。
终孔段必须报请监理工程师参加进行测斜与方位角测定,并作好记录。
4.4钻孔遇有洞穴、塌孔或掉块难以钻进时,可先进行灌浆待凝处理后继续钻进。
如发现集中漏水,应查明漏水部位、漏水量和漏水原因,经处理后再行钻进。
4.5除指定情况外,所有的钻孔完成后,就立即用不大于灌浆压力80%,也不大于1MPa的压力水或采用风水轮换法进行裂隙冲洗,直到冲洗的回水清净时止。在岩溶、断层、大裂隙等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帷幕灌浆孔(段)是否需要进行裂隙冲洗以及冲洗方法应通过现场灌浆试验或由设计确定。
4.6压水试验应分段进行,除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情况外,每段试验段的长度不超过5m。压水试验的总压力值一般应采用1MPa。对于基岩帷幕灌浆,当灌浆压力小于1MPa时,宜为0.3MPa;灌浆压力小于0.3MPa时,采用灌浆压力。
4.7灌浆泵性能应与浆液类型、浓度相适应。容许工作压力应大于最大灌浆压力的1.5倍,并应有足够的排浆量和稳定的工作性能。灌浆管路力求短、直,确保浆液流动畅通,并能承受1.5倍的最大灌浆压力。
4.8承建单位在现场应有足够数量已校准的流量计、压力计和抬动观测的千分表等测量计,避免灌浆作业因缺乏测量计而受阻。压力计的精度应为±3%,使用压力宜在压力表最大标值的1/4~3/4之间。
各种测量计要求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校正。不合格的和已损坏的压力表与千分表严禁使用。压力表与管路之间应设有隔浆装置。
4.9灌浆塞应和采用的灌浆方式、方法、灌浆压力及灌区地质条件相适应。胶塞(球)应具有良好的膨胀性和耐压性能,在最大灌浆压力下能可靠地封闭灌浆孔段,并且易于安装和卸除。
4.10灌浆工程所采用的水泥品种,一般情况下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或硅酸大坝水泥,其品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回填灌浆所用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325号。
⑵帷幕和固结灌浆所用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425号。对于坝基帷幕灌浆,当可灌性较差时,应通过灌浆试验研究采用磨细水泥。
⑶接触灌浆所用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525号。
⑷所有灌浆用水泥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受潮结块或过期的水泥。采用细水泥时,应严格防潮和缩短存放时间。
4.11水泥灌浆一般使用纯水泥浆液,如需要掺入其他掺合物或外加剂时,必须事先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4.12对于帷幕灌浆、固结灌浆、接触灌浆,应采用孔内循环式灌浆方法,射浆管距孔底不得大于50㎝。
4.13基岩灌浆段长宜采用5~6m,特殊情况下可适当调整,但不得超过10m。 4.14隧洞顶拱回填灌浆,应采用填压法分区段进行。每区段长度不宜大于50m,区段端部必须封堵严密。施工时应自较低的一端开始,向较高的一端推进。
4.15灌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通过灌浆试验确定。只要不会引起混凝土岩体变形超过设计允许值,应尽可能使用较高的灌浆压力。在钻孔冲洗和灌浆过程中,应注意衬砌变形的监测。
4.16帷幕灌浆浆液的浓度应由稀到浓,逐级变换。 帷幕灌浆浆液变换原则为:
⑴当某一比级浆液的注入量已达300l以上或灌浆时间已达1h而灌浆压力和注入率均无改变或不显著时,应改浓一级。
⑵当注入率大于30l/min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越级变浓。 固结灌浆浆液变换可参照上述规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4.17灌浆过程中,灌浆压力或注入率突然改变较大,或当采用最大浓度浆液灌浆吸浆量很大而不见减少时,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4.18各类灌浆结束标准
⑴帷幕灌浆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在规定压力下,灌浆段的注入率不大于0.4l/min时,继续灌浆60min;或其注入率不大于1l/min时,继续灌注90min。采用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时,继续灌浆时间相应地减少为30min和60min。
⑵固结灌浆在规定的压力下,注入率不大于0.4l/min时,继续灌注30min。 ⑶回填灌浆与接触灌浆在规定的压力下,灌浆孔停止吸浆,延续灌注5min。 4.19灌浆过程中,发现冒浆、漏浆、串浆、涌水等情况,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0灌浆作业必须连续进行,若因故中断,可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⑴应及早恢复灌浆,否则应立即冲洗钻孔,而后恢复灌浆。若无法冲洗或冲洗无效,则应先进行扫孔,而后恢复灌浆。
⑵恢复灌浆时,应使用开灌比级的水泥浆继续灌注,如注入率与中断前的相近,即可改用中断前比级的水泥浆继续灌注;如注入率较中断前的减少较多,则浆液应调
稀至可灌水灰比,再逐级变浆继续灌注。
⑶恢复灌浆后,如注入率较中断前减少很多,且在短时间内停止吸浆,应采取补救措施处理。
4.21灌浆段注入量大,灌浆难以结束时,可选用下列措施处理: ⑴低压、浓浆、限流、限量、间歇灌浆。 ⑵浆液中掺加适量细砂或速凝剂。 ⑶灌注稳定浆液或混合浆液。
该段经处理后仍应扫孔,重新按照技术要求进行灌浆直至结束。
4.22灌浆过程中如回浆变浓,宜换用相同水灰比的新浆进行灌注。若效果不明显,延续灌注30min后,即可停止灌注。
4.23帷幕灌浆检查孔应在下述部位布置:
⑴岩石破碎、断层、大孔隙等地质条件复杂的部位。 ⑵注入量大的孔段附近。
⑶钻孔偏斜较大、灌浆情况不正常以及经分析资料认为对帷幕灌浆质量有影响的部位。
4.24帷幕灌浆检查孔压水试验应在该部位灌浆结束14天后,采用自上而下分段卡塞进行压水试验、试验结束后,应按技术要求进行灌浆和封孔。
4.25固结灌浆质量压水试验检查、岩体波速检查、静弹性模量检查,应分别在灌浆结束3~7、14、28天后进行。
4.26灌浆作业结束后应排除孔内积水和污物,视情况采用机械或压力灌浆封孔并抹平。
5 其他
5.1每个单元灌浆工程施工结束后,承建单位应依据国家和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并填报《水泥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5.2帷幕灌浆记录均需及时报经现场当班监理工程师签字认证,才能作为计量依据。非特殊原因,监理工程师不予补签。
5.3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单元工程划分和验收要求、原材料品质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按合同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监
理文件要求执行。
5.4支付计量按《土建工程合同支付监理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
混凝土沉井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⑴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⑵《水利水电工程沉井施工技术规范(SL174-96)》; ⑶《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 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⑸《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⑹《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⑺《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⑻《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⑼《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等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程以及设计图纸。
除非承包人愿意承担风险、否则用于施工实施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必须经监理部签发。
1.2本细则适用范围:基础工程的沉井施工项目。
2 项目开工申请程序
2.1承包人应在现场放样前7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施工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设置、校核测量、编号情况及平面图。 ⑵计算的放样数据。
⑶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⑷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⑸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使用的仪器、设备配置以及仪器设备检验和校正情况。 ⑹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⑺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
2.2混凝土沉井工程开始前7天,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要求、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混凝土沉井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⑴工程概述(包括:施工项目、合同工程量及合同工期)。 ⑵施工平面布置(包括:附属企业和辅助工程)。 ⑶施工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⑷主要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包括:规格、型号、数量、台时生产率、使用说明书)。
⑸使用的原材料及混凝土配合比。
⑹施工进度计划及工序作业计划,材料与劳力投入计划。 ⑺组织管理机构。
⑻安全作业措施及可能出现不良地层或不利施工时的沉井施工预案。 ⑼质量及安全措施。
⑽质量保证措施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⑾合同支付计划。
⑿其它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2.3分部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对实地测量及放样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
报到监理部审核。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但是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准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4上述报送的文件和需要审签的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在限定时间内送返签署意见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5除非承包人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监理部收到承包人申请后3天内发出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2.6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工程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完成混凝土沉井工程施工相关的准备工作,并报监理部查验。施工准备工作查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沉井工期是否满足工程总进度要求。
⑵与沉井相关的设备及其数量能否满足施工要求。
⑶施工前应对施工区域进行清理,拆迁各种障碍物,场地平整、垫层碾压范围按沉井平面尺寸周边扩大2~4米,碾压后地面承载力应达到设计要求。
⑷风、水、电等动力供应及路和通讯系统是否满足要求。
⑸混凝土拌和、运输、提升系统能否能满足施工高峰期浇筑运输强度的要求。 ⑹场内排水系统能否达到要求。
⑺钢结构加工场地及加工能力能否满足要求。 ⑻沉井过程中挖掘机具到位情况。 ⑼弃碴场地的布置。
⑽其它配套机械情况,包括电焊机、水泵、通风机、混凝土拌和机、混凝土槽、振捣器等到位情况。
⑾主要施工原材料包括模板、垫木、钢材、水泥、砂石骨料等的准备情况及储备量。
3.2混凝土沉井的材料配合比:原材料选用及其配制方法和拌制工艺流程应现场施工试验验证,开始浇筑前28天报监理部批准。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配比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时,有权指令承包人按照监理部指定的配合比和配制方法进行配制。
3.3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对混凝土沉井浇注进行试验。并在计划试验开始的7天前提出试验计划,报送监理部审批。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根据试验成果,提出混凝土沉井施工的工艺、设备和相关参数报监理部审核批准。
3.4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规定的混凝土沉井施工平台高程进行设计,其设计方案和图纸应报监理部批准。
3.5混凝土沉井施工前,承包人应选择地质条件类似的地点进行生产性施工试验。取得有关参数资料,并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展混凝土沉井的施工作业。
3.6测量放线定位:混凝土沉井施工7天前,承建单位应对沉井的轴线、平面位置进行测量放样,并上报监理部。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审查。
场区应设立三个以上相互通视的平面控制点,平面控制应组成闭合导线,施测精度应满足《工程施工测量规范》要求。
3.7混凝土沉井施工过程中,如遇孤石、块体或其它不利的地质条件,应有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3.8根据现场情况,可选择一个具有典型特点的作为先行井,对相关的参数作探索,同时可作为降低地下水的措施。
3.9沉井宜分二序施工,先施工Ⅰ序沉井,等其开挖下沉高度超过2/3H时再开始Ⅱ序沉井施工,而第Ⅰ序沉井照常开挖下沉。
3.10沉井施工过程的技术要点 3.10.1沉井制作 ⑴场地平整
沉井制作前必须先将场地平整夯实,以免在浇筑沉井过程中,发生不均匀沉陷,一般应加铺砂层或砂浆垫层,并用机械或人工进行找平夯实。
⑵沉井模板及支撑
首先应准确量测沉井的刃脚位置,画出刃脚边线;沉井外侧模板应尽量平滑,以利下沉,外侧模板的板面应刨光,拼接要平顺,并应具有较好的刚性沉井井壁外侧的模板必须顺直立方向装设,其与刃脚相接处凹凸不平的空隙,应妥为填塞以免漏浆,沉井模板立好后,应复核其尺寸、位置、刃脚标高、井壁垂直度,下节位置若发生倾斜时,应禁止向上竖直拼装模板与接灌混凝土。
立第二节以上模板时,不宜直接支撑于地面上,以免沉井因加重自动下沉,造成新灌混凝土发生裂纹,安设与支护模板时应特别注意:安装好的外模上口尺寸绝对不得大于下口尺寸,以利下沉,外模的支撑、拉杆、紧箍等均应牢固顶紧,以免在灌注混凝土时产生鼓肚现象而妨碍下沉。
⑶钢筋扎焊
沉井钢筋应在内模立好后而外模尚未时,进行安装、绑扎、焊接,并事先将锚固钢筋和刃脚踏面角钢焊好。
⑷沉井混凝土灌筑
沉井混凝土应沿着井壁四周对称进行灌筑,避免混凝土面高低相差悬殊、压力不均匀而产生基底不均匀沉陷,致使沉井混凝土开裂,每节沉井的混凝土应分层、均匀灌筑,一次连续灌完每层厚度不超过下表规定。 编号 1 2 3 使用插入式振捣器 人工振捣 从灌筑一层的时间不应超过水泥初凝时间t考虑 项目 层厚应小于 振捣器作用部分的 1.25倍 15~25㎝ H≤Qt/A 表中:Q为每小时混凝土生产量(m3/h);t为水泥初凝时间(h);A为灌筑面积(㎡)
⑸沉井混凝土养护
一般情况下浇筑完成10~12小时后,即应遮盖浇水养护,炎热天气,浇筑完1~2小时后,即应遮盖浇水养护,并防烈日直接暴晒。
凡施工期间,室外昼夜间最低气温低于-3℃或室外平均气温低于+5℃时,即应按冬季施工处理,沉井混凝土冬季施工时,必须到第一节混凝土强度达100%设计强度,其余各节达到70%强度后,方可停止保暖养护当混凝土强度达到25㎏/㎝2左右,即可在顶部进行凿毛,以便顶部再浇筑混凝土时,增加其接缝强度。
浇水养护时,应尽量做到细水匀浇,防止筑岛土流失坍陷,致使沉井混凝土开裂。 ⑹拆模
当混凝土强度达到25㎏/㎝2后,方可拆除直立的侧面模板,当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方可拆除隔墙底板,刃脚斜面的支撑及模板拆模顺序为井壁外侧模板及井孔内侧模板隔墙下支撑及墙底模板刃脚斜面的支撑及刃脚斜面模板。
⑺沉井接高应注意事项
当沉井最底部一节处在偏斜状态时,为保证质量和避免下沉困难,严禁竖直向上接高,接高时各节的竖向中轴线应与第一节重合,外壁应竖直平滑。
为保证各节混凝土间的紧密接合,除保证接触面混凝土凿毛质量外,可用废钢筋头做成榫钉半埋混凝土中,增加其粘接强度。
接高沉井时,在浇筑混凝土前,必须将底节混凝土的接触面清洗干净。 立接高沉井模板时,不宜直接支撑于地面上,以免沉井因自重增加而下沉,造成新灌混凝土因产生拉力而发生裂纹,接高时立模与支撑要求和底节相同。
⑻沉井制作的容许偏差
钢筋混凝土沉井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沉井平面尺寸偏差:
长度、宽度为±0.5%,且不大于10cm; 两对角线差异为1%对角线长; 沉井壁厚偏差:±1.5cm。 3.10.2沉井下沉 ⑴拆除垫层
①拆除垫层工作是沉井下沉工作的开始,也是施工过程中极其重要的工作之一,应精心而谨重地进行,否则将给下沉工作带来许多麻烦,拆除垫层必须在沉井混凝土已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其顺序方法一般如下:
②拆除垫层应分区、依次、对称、同步进行,各部位垫层应按设计拟定的次序进行编号,并应规定统一信号联系,统一指挥。
③拆除垫层前应将井孔内的所有杂物清除干净,检查其准备工作全部就绪后,方可发出信号,开始拆除垫层。
④拆除垫层过程中要加强测量观测,要求在沉井顶面上下及左右各设置一个测点。
并在沉井隔墙下垫层拆除前后、刃脚下垫层拆除前后各观测一次。
⑵开挖下沉
①开始下沉前,首先应根据地基土的物理力学特性,进行分阶段沉井下沉系数的验算,并作为确定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的依据。
②在第一节沉井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下沉工作。
③挖土下沉时,应按分层、均匀、对称的原则出土,确保沉井垂直下沉,不得倾斜。
④沉井在软土中下沉至距设计标高约2m时,应加强对下沉的观察,控制下沉速度并采取措施,保证沉井平稳就位,并作好记录。
⑤沉井每下沉1.0m,应检测井位,保证井位平观偏移值不超过25cm,并正交检测井壁倾斜度,其倾斜度偏差应不大于施工图纸的规定。
⑥沉井下沉遇到摩阻力过大或过小,以及遇到大孤石、流沙或淤泥等情况,应及时采取促沉或阻沉,以及水下爆破等有效处理措施,并作好记录。
⑦采用空气幕法或泥浆润滑套减阻下沉到设计标高后,均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要求,对管道及泥浆套进行处理。
3.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总结。
4 施工质量控制
4.1沉井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在沉井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4.1.1沉井制作完成后,应对沉井的平面尺寸和壁厚进行检查和验收。 4.1.2沉井下沉定位后,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查和验收: ⑴沉井顶底面的中心偏差和倾斜度。 ⑵井位和井深。 4.2沉井工程的完工验收
沉井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有关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4.3沉井用混凝土的原材料应分批进行性能检测,并与计划使用前7天报监理工程师认证。经认证合格且被批准的原料,在使用前集中保存,确保原料物理力学性能、
化学性能稳定不变。其性能指标应按下列数据控制:
⑴水泥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品质指标和性能指标。
⑵粗骨料:含泥量小于1.0%,表观密度不小于2550kg/m3,针片状颗粒含量小于15%。
⑶细骨料:细度模数宜控制在2.2~3.0范围内,含泥量小于2%且不允许有泥团和有机物,表观密度不小于2500kg/m3。
⑷水应满足饮用水的要求,否则要对水质进行化验。
4.4沉井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的控制应满足设计要求(指标保证率95%)。 4.5墙体混凝土浇筑质量的一般要求:
⑴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模板、钢筋、混凝土接触面进行清理,确保浇筑仓面洁净。 ⑵混凝土拌合、运输应保证连续,如因故中断时间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应按施工缝要求进行处理后,方可进行进一步的浇筑。
⑶浇筑时,严禁不合格混凝土进入仓内。夏季控制混凝土入仓温度不宜大于28℃。在入仓口随机取样,检验混凝土拌合物的有关指标和抽取混凝土试块。
⑷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混凝土入仓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承包人除按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处理外,应及时向监理部报告其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分析、补救措施以及处理过程和结果。
5 单元工程划分、质量评定及验收
5.1单元工程划分:
⑴沉井混凝土每浇筑一次为一个单元; ⑵沉井沉放每只为一个单元; ⑶沉井内土方回填每4只为一个单元。 5.2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5.2.1沉井工程系隐蔽工程,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和施工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5.2.2施工质量情况要有详实准确的文字记录,数据清晰准确,资料齐全。其主要记录包括:
⑴各种原材料试验、检验记录;
⑵混凝土配比及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的检测记录; ⑶各工序和工艺作业记录;
⑷各项观测设备的埋设、观测、测试记录; ⑸各项中断、事故、特殊情况处理等记录; ⑹各项质量检验记录; ⑺其他各项必须的记录。
5.2.3资料的整理、分析、绘制的有关图表要及时。 5.3质量检查内容和质量标准
5.3.1工序质量检验项目和标准要依据施工承包合同文件中的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及其相应的施工技术规范等要求等进行(详见相应的验收表格)。
5.3.2混凝土沉井混凝土质量检查项目和标准:
⑴浇筑混凝土应按照常规和设计要求进行取样试验。试验项目一般为抗压、抗渗、氯离子扩散系数等项目。具体测试样品及比例由承包人提出,监理工程师批准。
⑵合格标准:混凝土强度保证率在95%以上。最低值达到设计值的85%以上。 5.4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在各沉井浇筑块完成后,即应进行沉井混凝土的质量评定,主要检测(查)项目符合标准的前提下,基本检查项目符合标准,且其他检测项目有70%及以上的符合标准,评为合格;基本检查项目符合标准,且其他检测项目有90%及其以上符合标准的评为优良。
6 工程施工资料报送
6.1施工作业期间,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监理部提交一式四份的工程施工月报,同时报送下月工作计划。
6.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施工项目进展平面图、剖面图; ⑵每个沉井的施工记录;
⑶各种原材料的试验资料、配比试验资料等;
⑷混凝土浇筑各项检测记录、随机取样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检验资料; ⑸单元工程质量检测资料;
⑹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及各种材料消耗;
⑺施工作业及混凝土浇筑方法和顺序的说明; ⑻安全、质量事故及特殊情况的算是记录; ⑼其他必须报告或说明情况。 6.3完工验收资料
沉井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⑴沉井工程竣工图及说明书; ⑵混凝土和钢材的原材料试验成果; ⑶沉井定位测量及检查纪录; ⑷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⑸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7 工程计量与支付
7.1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图纸、报告、手册、数据和合同文件中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项目价格中,业主单位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7.2混凝土沉井的计量按合同文件中工程报价单中报价和合同文件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支付。
⑴钢筋混凝土沉井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签认的沉井实际浇筑体积,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
⑵钢筋混凝土沉井制作使用的钢筋、钢材和连接件,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签认的用量以吨(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
7.3承包人为完成混凝土沉井施工而进行的各种试验,包括生产验证试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均已包括在报价单所列的项目价格中,业主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7.4承包人为保证混凝土沉井施工质量所进行的各项检测,以及按施工图纸、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的质量检查、检测(包括取样室内试验)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项目价格中,业主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7.5承包人因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返工或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的补救加固处理
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6承包人为施工所进行的施工准备及场地清理、维护等费用,已包括在项目价格中,业主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8 其他
8.1本细则未列入的其他技术要求,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8.2本细则未列的施工测量、施工进度控制、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同支付、合同项目验收等应按合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相关监理工作规程和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8.3监理部和监理工程师为施工进行所做出的批准、审核、检查和认证,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混凝土灌注桩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编制依据:
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质量监理合同文件。 ⑵《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⑶《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⑷《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⑸SDJ249.1-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㈠》。 ⑹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 1.2本细则适用水利水电混凝土灌注桩工程。
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2.1承建单位应根据承建合同技术条款规定,对灌注桩造孔、清孔、吊放钢筋笼以及混凝土浇筑等,进行验证性试验,并在试验开始的28天前提出试验计划,报送监理
机构审批。
2.2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将试验成果进行整理,提出用于实施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相关参数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2.3灌注工程开工前56天,承建单位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技术规范、施工部位自然条件、施工水平及设备情况,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施工措施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⑴工程概述(包括施工项目、合同工程量及工期等)。 ⑵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台时生产率)及辅助设施布置。 ⑶造孔施工工艺。
⑷浆液配合比试验、泥浆置换和清孔方法。 ⑸混凝土浇筑工艺。 ⑹废渣及沉渣排放措施。 ⑺施工进度计划。
⑻可能遇到的不良地层或不利施工条件下的造孔与浇筑措施。 ⑼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⑽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2.4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机构审阅后限进批复。
2.5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立即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机构将于接受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6承建单位未按时向监理机构报送上述文件,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2.7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机构应退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批准。
3 施工过程控制
3.1承建单位应在施工前完成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并报监理机构查验。施工准备工作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⑴钻机设备及其数量能满足施工要求。
⑵泥浆拌制系统,包括储料场和自动配料拌和系统、泥浆中转站等,其能力满足高峰期用料要求。
⑶泥浆净化回收系统,满足槽孔废浆连续净化、回收利用的要求。
⑷混凝土拌和系统,包括储料场和配料系统,能满足拌制质量和高峰供料强度。 ⑸混凝土拌和运输车辆满足施工高峰浇筑运输强度要求。
⑹造孔机具能适应图纸文件所示地层和成孔浓度和施工进度要求。 ⑺供电、供水系统满足施工高峰时段供电、供水容量要求。
⑻原材料(粗细骨料、水泥、粘土、膨润土、外加剂等)的储备满足施工用料量的要求。
3.2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三级质检体系,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3.3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选用及其配制方法和拌制工艺流程应经现场施工试验验证,并于开始浇筑28天前,报监理机构批准。
3.4泥浆的技术性能、制备泥浆的原材料、配合比及配制方法、工艺流程、泥浆供应使用、净化回收工艺等,均应经现场施工试验难度报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3.5施工过程中,若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3.6钻孔过程中,遇孤石、块球体或弱风化岩层,在确保孔壁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措施处理,必须采用孔内钻爆作业时,应提出孔内钻爆设计和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并在监理工程师现场监控下实施。
3.7造孔过程中,出现漏浆或塌孔现象时,承建单位除及时测试、记录浆液漏失量和塌孔等详细情况外,应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处理措施,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并将经过、原因和处理结果书面呈报监理机构审核。
3.8各孔位、孔深、孔斜、清孔、钢筋笼的吊放等工序的检验,应在承建单位质检部门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工程师检验认证,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3.9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建单位现场作业记录和原始资料进行检查。监理工程师还将对重要作业工序进行巡视、跟踪和检查,发现违反技术规程规范作业,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
止。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10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加强技术管理,作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并按监理机构要求,于当月25日前向监理机构报送当月作业资料。
4 施工质量控制
4.1钻孔灌注桩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是否安排有经验的施工人员主持实施,施工人员有没有掌握钻孔地区地质和水文情况;钻孔设备是否适用完好;各种机械设备是否配套、适用;电源是否有保证;施工记录是否完善、适用。
4.2钻孔灌注桩的清孔、吊装钢筋骨架、灌注下水混凝土等各工序应连续快速完成。 4.3承建单位在施钻前必须报送造孔报验单,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施钻。 4.4场地准备:场地为旱地时,应清除杂物,换除软土,整平夯实;场地为浅水时,宜采用筑岛法施工;场地为深水时,可搭设工作平台,平台须牢固稳定,能承受工作时所有静动荷载,并考虑施工机械能安全进出。
4.5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测量放样记录进行复核,着重审查跨径、桩位及护筒顶部标高。
4.6护筒埋设,护筒应坚实、不漏水,内径比桩径稍大;护筒顶端高度和底端埋置浓度应根据水文地质情况,按规范要求确定。护筒平面位置的偏差一般不大于5㎝,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10%。
4.7护壁泥浆,按钻孔方法和也质情况,钻孔一般须采用泥浆浮悬钻渣或护壁。除地层本身全为粘性土,能在钻进中形成合格泥浆者外,开工前应准备数量充足和性能合格的粘土或膨润土。护壁泥浆性能要求和需要数量可按规范规定取用。
4.8为了回收泥浆原料和减少环境污染,施钻时均应设置泥浆循环系统。 4.9钻机安装就位后,底座和顶端应平稳,在钻进和运行中不产生位移和沉降,否则应找出原因,及时处理。回旋钻机顶部的起吊滑轮缘、转盘中心和桩孔中心三者应在同一钻垂线上,其偏差不得大于2㎝。
4.10钻孔作业应分班连续进行,应经常对钻孔泥浆进行试验,不合要求时,随时改正;应经常注意土层变化,在土层变化处均应捞取渣样,判明土层,并记入记录中,以便与地层剖面图核对。
4.11升降钻锥时须平衡,防止碰撞护筒。
4.12因故停钻时,孔口应加护盖。严禁潜水钻机和钻锥留在孔内,以防埋钻。 4.13为保证成孔质量,在成孔过程中做孔径、孔深符合设计要求,孔壁在成型后不坍塌、变形,开始时应慢速钻进,待导向杆全部钻进土层后方可加速钻进,钻进速度还必须根据地层情况作相应调整。
4.14在钻机排渣或因故停钻时,应保持孔内具有规定的水位,要不泥浆有一定的相对密度及粘度,以防坍孔。
4.15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施工人员进入没有护筒或其他防护设施的钻孔中处理故障。
4.16钻孔达到设计深度时,即进行清孔。
4.17清孔方法可由项目经理部根据设计要求,钻孔方法、机具设备条件和土层情况决定。
4.18不得用加深孔底深度的方法代替清孔。
4.19灌注水下混凝土前,孔底沉渣厚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20用换浆法或掏渣法清孔后,孔口、孔中部和孔底的泥浆平均值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4.21成孔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孔位、孔径、孔深、倾斜度、孔内沉泥厚度、清孔后泥浆指标等项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项目经理部质检员向监理人员提交检验记录,监理工程师会同有关人员复验合格后,在施工质量检验合格证上签字,方可灌注水下混凝土。
4.22钢筋笼的制作和吊放。
⑴钢筋骨架可以现场制作,分节沉放,单节长度视起吊设备而定。 ⑵钢筋骨架主筋外侧应设置控制保护层厚度的部件。 ⑶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加强箍筋,以增强钢筋骨架刚度。 ⑷应采用适当措施,防止水下混凝土灌注时使钢筋骨架上升。
⑸吊装钢筋骨架时,应作好充分准备,以便及时准确吊放,钢筋骨架应保持竖直居中,不碰撞孔壁。接头焊接应符合规范规定。
4.23混凝土的浇灌。
⑴水下混凝土应严格按照设计配合比配制。
⑵在灌注过程中应间隔一定时间测定坍落度,检量碎石、砂用量。
⑶导管安置要求连接牢固、严密,导管应位于孔位中央,灌注前应进行升降试验;灌注首批混凝土时,导管下口距孔底的距离一般在25~40㎝;导管埋入混凝土中的深度不得小于1m。在灌注过程中,导管的埋深一般不宜小于2m或大于6m;灌注速度较快,导管较坚固,并有足够的起重能力时,导管埋深可以适当加大埋深。
⑷灌注开始后,应连续地进行,并尽可能缩短拆除导管的间隔时间;当导管内混凝土不满时,应徐徐地灌注,防止在导管内造成高压空气囊,阻止混凝土下沉。
⑸灌注的桩顶标高应预加一定的高度,一般应比设计高出0.5~1.0m;预加高度以后凿除,凿除时须防止损坏桩身。
⑹水下混凝土灌注的全过程,项目经理部必须设专人负责指挥、检测、记录;监理工程师以旁站方式进行监控。
⑺在灌注过程中,应保持孔内水位,防止坍孔;经常控测孔内混凝土面位置,及时调整导管埋深。
⑻孔口混凝土面位置的探测,应采用较为精确的器具;若无条件时,可用采测深锤,锤宜为锥形,锤重不宜小于4㎏。
⑼对于灌注过程中孔内溢出的泥浆,应引流至适当地点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及河流。
5 质量检查与评定
5.1钻孔灌注桩工程一般按同类型的10~15根划分为1个单元工程,或按结构块划分。
5.2每个钻孔灌注桩单施工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填报钻孔灌注桩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核定,作为评定相应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监理文件执行。
5.3作业记录均需及时报经现场旁站监理工程师签字认证,作为计量和质量核定的依据。非特殊原因,监理工程师不予补签。
5.4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应予以支付的工程量才能予以计量支付。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监理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管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文件、《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以及有关工程施工技术和工程验收规程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基础工程的管桩施工项目。
2 项目开工申请程序
2.1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7天前,将有关施工测量技术方案报监理部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⑴施测项目概述(包括引用的控制点、堤轴线等基准资料); ⑵施工放样技术说明(包括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等);
⑶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 ⑷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 ⑸放样点保护措施。
2.2在管桩项目开工前7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结合本工程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施工措施报送监理部批准。
施工措施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⑴工程概况; ⑵施工进度计划;
⑶机械设备及人员的配置情况; ⑷打设管桩的施工技术和方法; ⑸安全防护措施;
⑹可能遇到的特殊地段的施工方法。
2.3上述报送文件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发文批复,原文件不退回。
批复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4除非收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提交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监理部将在收到承建单位申请后的3天内开出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2.5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由此而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承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批复文件,可视为监理部已经同意。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并定期向监理部报送。原则上每根管桩完成后3天内即应上报相应的记录资料。
3.2打设管桩前15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地质复勘资料,提供供桩计划和配桩方案交监理部审核,经过审核后的供桩计划将作为业主组织供桩的依据,
原则上不再改变,如果由于现场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供桩计划,必须提前5天上报供桩变更计划。
3.3沉桩场地应平整、密实,并应满足打桩机对地面的承载力的要求,在邻近边坡施工时,应做好坡脚保护。
3.4打桩前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桩头:
⑴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头周围间隙应取0.5~1.0cm; ⑵桩锤与桩帽、桩帽与桩头之间应加弹性垫块; ⑶桩锤、桩帽、桩身应在同一中心线上。
3.5打桩顺序应按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向四周对称施打,并根据桩的规格先长桩后短桩。
3.6预制桩桩尖达到规定入土深度后的停锤标准,应通过试桩贯入度标准确定,试桩的停锤标准应经监理人批准。
3.7当下节桩的桩头距地面1.2m左右时,即可进行焊接接桩,接桩时上下节桩应保持顺直,错位偏差不宜大于2mm,为便于新接桩节的引导就位,可在下节桩头安装导向箍。
3.8异常情况的处理:承包人在打桩过程中发现贯入度剧变、大幅度位移或倾斜、突然下沉、严重回弹、桩顶破裂、桩身裂缝、破碎或断桩等情况时,应暂停施工,承包人应上报处理方案报监理批准,由承包人按监理人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经监理人签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9停锤标准
3.9.1长桩的停锤标准是:
⑴B型桩桩顶到达设计顶高程,必须停锤;
⑵桩底进入持力层,贯入度达到2002浙G22标准所规定的停锤贯入度标准,但桩顶未达到设计标高,仍应继续努力打桩施工直至达到规定的桩顶高程;
⑶当超出规定的停锤贯入度标准,而此时桩底尚未达到Ⅴ土层顶底高程时,不应停锤。
3.9.2短桩的停锤标准按设计顶高程控制。
3.10对高出设计桩顶高程的桩体予以切割截除,截除施工时应严格保证桩体不被破坏。
3.11管桩打设期间,对已完成单元工程,承建单位应在完成后3天内上报单元工程评定资料,并于次月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其内容包括:
⑴管桩打设成果平面图; 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统计表; ⑶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记录; ⑷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其处理记录; ⑸工程照片。
4 桩基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4.1预制成品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每批进场的预制成品桩都要进行质量检查,验收的指标主要有: ⑴管桩直径:±5㎜; ⑵管壁厚度:-5㎜;
⑶圆孔中心线对桩中心线:5㎜; ⑷桩尖中心线:10㎜;
⑸下节桩或上节桩法兰对中心线的倾斜:2㎜; ⑹中节桩两个法兰对中心线倾斜之和:3㎜。 4.2预制桩沉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⑴桩身贯入土层的倾斜度不得超过0.5﹪。 ⑵预制桩打桩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最外边的桩为1/3桩径,中间桩为1/2桩径; 桩顶标高的允许偏差为-50~+100mm。
⑶接桩时上下节桩中心线偏差不超过2㎜,焊缝质量应达到设计标准,两施焊面上的泥土、油污、铁锈等要预先清刷干净,焊接层数不得少于二层,内层焊渣必须清除干净方可施焊外一层,焊缝应饱满连续,并按比例对其进行无损检测。
4.3桩基的成桩检验
⑴管桩施工结束后,应马上安排对每根桩进行完整性检测,检测方法为低应变检测法。
⑵间隔规定时间进行管桩水平承载力试验,提出地基反力系数m值,设计将依据
试验成果对布桩作相应调整。
5 质量评定
5.1一个管桩单元工程完成后,应按资料上报要求及时对“单元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单元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二个等级。不合格的单元工程必须返工。
5.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定为不合格,必须返工 ⑴主要项目不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的规定;
⑵实测项目的测点实测值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没有达到70%。 5.3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定为合格
⑴主要项目必须全部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的规定;
⑵实测项目的测点实测值有70%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虽然超出允许范围,但不影响正常使用。
5.4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定为优良
⑴主要项目必须全部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的规定;
⑵实测项目的测点实测值有90%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虽然超出允许范围,但不影响正常使用。
6 工程验收
6.1工程验收时,管桩生产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管桩合格证; ⑵管桩抽样检测报告; ⑶原材料试验及检测报告; ⑷管桩施工记录; ⑸管桩进场验收记录; ⑹管桩质量评定报告。 6.2承建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
⑴桩位测量放样图,包括工程桩位线复核签证单; ⑵管桩沉桩记录; ⑶管桩焊接记录;
⑷管桩验收记录; ⑸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⑹设计变更通知及施工中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文件; ⑺竣工图。
振冲加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文件、《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以及有关工程施工技术和工程验收规程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基础工程的振冲加密孔项目。
2 项目开工申请程序
2.1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7天前,将有关施工测量技术方案报监理部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⑴施测项目概述(包括引用的控制点、闸轴线、业主提供的有关基准资料); ⑵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和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等);
⑶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 ⑷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 ⑸测点保护措施。
2.2在振冲加密项目开工前7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结合地形、地质资料和施工条件编制施工措施报送监理部批准。
施工措施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⑴工程概况; ⑵施工进度计划;
⑶劳动力、材料和机械设备配置情况; ⑷振冲加密施工技术和方法; ⑸安全防护措施;
⑹可能遇到的特殊地段和其它特殊施工方法。
2.3上述报送文件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发文批复,原文件不退回。
批复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4除非收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外,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提交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监理部将在收到承建单位申请后的3天内开出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2.5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由此而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承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并定期向监理部报送。
3.2打设振冲加密孔应根据打设孔位应统一编号,本着边施工,边布设、边校核的原则进行,标记进行打设机定位。
3.3振冲器由地面贯入,到达设计深度后即在孔底不停振动,利用振冲器的强力振
动和喷水,使孔内振冲器周围和上部砂土逐渐塌陷并被振密,每达到加密电流后上提一次振冲器,每次上提30~50㎝留振至密实电流达到规定并重复二次,一般每米振密时间约1分钟,按此顺序由下至上逐段振密直至孔口,
3.4打设过程中,当发现地质情况变化,无法按设计要求打设时,承建人应及时与现场监理人员联系并征得设计同意后方可变更打设标高。
3.5开孔时应保持振冲器处于自重情况下的垂直状态,使喷射中心对准孔位,振冲器完全贯入地层后,每1~2米应记录造孔电流、水压及造孔时间,当达到设计孔深后停止造孔,
3.6为避免造孔中塌砂将振冲器抱住,下沉速度宜快,造孔速度宜为8~10m/min。水压0.2~0.6MPa,水量为200~400l/min。
3.7施工中加密电流和留振时间,应采用电气自动控制系统进行记录和调整。 3.8振冲加密孔打设期间,对已完成单元工程,承建单位应在完成后3天内上报单元工程评定资料,并于次月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其内容包括:
⑴振冲加密孔打设成果平面图; 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统计表; ⑶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记录; ⑷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其处理记录; ⑸工程照片。
4 施工质量控制
4.1振冲后要求所振冲土层达到的指标:表层5米范围内砂质粉土的标贯不小于12击;5米~10米深度范围砂质粉土层的标贯为12~18击。
4.2打设前应先划分施工区段,标出分界线,编制安排打设顺序。区段一般按部位划分。
4.3按施工分区段划分各区分界线,分区测量定出板位并作好标记。板位偏差不宜大于100mm。每区段振冲加密孔总量应与设计要求数量相同。
4.4打设机定位时,振冲头与孔位的偏差控制在50mm以内。
4.5检查每一只振冲加密孔的施工情况,符合验收标准方可进行下一只振冲加密孔施工,否则必须重新补振。
4.6一个区段的振冲加密孔验收合格后,及时对振冲场地进行平整。
5 质量评定
5.1振冲加密工程完成后,应按资料上报要求及时对“单元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按一区段为一个单元工程,分为“优良”、“合格”二个等级,不合格的单元工程必须返工。
5.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定为不合格,必须返工 ⑴主要项目不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⑵实测项目的测点实测值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没有达到70%。 5.3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定为合格
⑴主要项目必须全部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⑵实测项目的测点实测值有70%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虽然超出允许范围,但不影响正常使用。
5.4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定为优良
⑴主要项目必须全部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⑵实测项目的测点实测值有90%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虽然超出允许范围,但不影响正常使用。
6 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时,承建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 6.1振冲加密孔施工综合记录; 6.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6.4设计变更通知及施工中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文件; 6.5竣工图。
套井回填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设计要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和有关工程验收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套井回填工程。
1.3除合同文件别有规定者外,其他关于回填料开采、施工进度计划申报、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仓)签证、施工测量等,应结合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相关要求执行。
2 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建单位应在套井回填工程现场施工放样前14天,将放样施测计划报告报送
监理部批准。
内容应包括:
⑴施测项目概述(包括引用的控制点、坝轴线及套井轴线、业主单位提供的有关基准资料)。
⑵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⑶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 ⑷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 ⑸施测进度计划。 ⑹测点保护措施。 ⑺数据记录及整理制度。
2.2套井回填开工以前,承建单位应将大坝测量控制网及放样测量成果以及相关计算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核和校正。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将对报送成果进行校测和认证。
2.3套井回填施工之前,如设计有要求需进行现场试验,则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试验调整、优化和初步确定回填压实参数。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将试验成果及压实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部批准。
2.4承建单位应在套井回填工程开工前7天,按照合同规定程序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计划。内容应包括:
⑴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申请开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设计或合同工程量,填筑部位平面图等)。
⑵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⑶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⑷施工程序(包括区、段划分、造孔顺序等施工作业程序)。
⑸通过试验拟定的压实参数(包括压实机具、最优含水量、铺土厚度、夯锤落距、夯实次数等)。
⑹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作业循环时间、分段回填形象、回填强度与分段累积回填工程量等)。
⑺施工方法(包括卸料及压实方式,以及冬季和雨季等特殊条件下的回填方法)。 ⑻不合格填料的处理。
⑼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⑽质量控制措施。
⑾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⑿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5除非收到的批复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的第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6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做好各项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⑴套井回填前,必须校测和放出大坝轴线、套井、轴线、套井桩位及各重要建筑物的边界。
⑵随施工进展定期进行量测,成果绘成图表并计算出已回填完成的各部位有效工程量。
⑶分部工程完工时,应及时测绘施工区域平面图和纵断面图,其比例尺不应小于施工详图所采用的比例。
⑷按施工技术要求,详细记录造孔和回填过程中的各项有关数据。
3.2套井回必须在坝体基面清理和处理工程完成,经质量检合格并报送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能进行。
对于建基面存在的软弱夹层及其他填筑缺陷,承建单位应根据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料覆盖,或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以新鲜粘土回填,或者另行报经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3.3承建单位应加强对坝面施工的管理。应按坝面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划分大小适宜的单元工程并严密组织施工,保证工序衔接、流水作业。
3.4承建单位应选派有经验的施工监督人员在料场和回填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工程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3.5承建单位应按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的数量和方法,对套井回填进行取样检查。
对于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回填,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返工处理。
3.6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违反施工规范的现象,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警告、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4 施工质量控制
4.1造孔
⑴准确确定套井轴线和桩位是保证造孔质量的必要前提。套井轴线和孔位布置确定后,须通过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施打。
⑵造孔前须清除井边周边的草皮、碎石和垃圾,库水位应降至设计要求高程。应选择无雨天气进行造孔,否则必须采取一定的防雨措施,避免出现漏水塌方现象。
⑶采取奇、偶数孔间隔造孔的施工程序,即按设计顺序号先打奇数孔,再间插套打偶数孔,依次循环套打前进连成墙体。
⑷造孔前,将钻头对准井位,再开机操作。开钻时,先造一标准的孔口,经检查符合要求后,再继续钻进。
钻孔过程中,应保持钻头平稳向下冲抓,提升时应避免钻头摇动撞坏孔壁。 井孔应保持相对垂直,每进尺2~3m应检查校正垂直度一次。
⑸如遇较厚砂层等异常情况发生孔壁塌方漏水时,要采取回填粘土重新造孔的固壁措施。当严重漏水时,须停止造孔,及时报告监理及设计,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⑹造孔结束并经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回填粘土,不间断地连续施工,以防井壁坍塌。
⑺按相关规范规定取样(每组三个样),测定含水量、干容量等指标。并按规定取样测定渗透系数指标。
4.2回填
⑴回填的土料应不含草根、石块,其含水量必须符合经试验批准的最佳含水量要求,粘粒含量应大于30%。采土时应注意备料场土质变化,经常检测含水量和粘粒含量。雨天应将井孔边的备用粘土用雨布覆盖,防止进水影响施工和质量。不合格土料不允许上坝。
⑵回填土时,应先清理井底,确保无积水、无浮土。如有渗水,水量较大时要及时抽干,再倒入一定的土料反复用冲抓钻清理干净。
⑶回填土必须分层倒土、夯实,下层土未经夯实不允许铺填上层土。回填土铺土应均匀平整,铺土厚度准确,每层松土厚度一般控制在25~30㎝间,严禁在孔口采用整车土料倾倒的铺土方式。
⑷夯实的锤重、落锤高度及夯实次数须严格依据试验参数实施(一般可控制锤重750kg左右、落锤高度2~3m、夯击次数18~25次)。在接近孔顶2m以内时,落锤高度宜控制在2m以内,以减少冲击力,防止沿孔四周壅起。
4.3质量检查
4.3.1质量控制指标(以设计和试验后的控制指标为准): ⑴粘土干容量≥1.55t/m3 ⑵最优含水量20%~26% ⑶压实度不小于0.96
⑷渗透系数K≤1×10-5㎝/s(心墙坝段)、或K≤1×10-4㎝/s(类均质坝) ⑸含水量为最优含水率的±2% ⑹井孔垂直最大偏斜率为0.4% ⑺搭接最小厚度T>75㎝ 4.3.2造孔检查
⑴垂直度。保证孔井的相对垂直,发生偏差及时纠正。
⑵安全隐患。详细观察孔井周边四壁,及时发现和纪录对大坝可能造成安全威胁的隐患,如漏水及渗水通道、白蚁窝巢、树桩、涵管等,以及不同时期的新老回填土结合部位情况。若问题较大,须及时汇报,处理后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回填。
4.3.3回填检查
⑴土料。检查土料的土质及干湿程度。 ⑵铺土。检查倒土及铺土厚度。
⑶夯实。原则确定每隔一孔井采用环刀法取夯实原状土样一组(三个样),取样点宜分布在不同高程,每个样点高差应不小于1m。主要检查土的夯实效果(含水量、干密度、渗透系数等)。
每50m由监理、施工人员共同抽检,取一组土样交省水科院土工室测试。
4.3.4单元质量评定
根据套井回填桩机安排的实际,暂定按50m为一个单元进行质量评定。
5 施工安全
5.1承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安全检查人员,并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参加施工的人员应熟知和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5.2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5.3钻机施工平台应平整、坚实。钻机的安装和拆卸均应在机长指导下进行。钻机各部位的连接应牢固、结实,机上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使用的钢丝线应与钻头及夯锤重量匹配,并经常检查有无断丝等异常情况。
5.4钻进及夯实过程中,应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钻进时,如发现孔内异常,应停止钻进,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后才能进行处理,不得随意行事。遇暴风、雷电时,应暂停施工。
5.5钻机连接电线宜架空,以避免妨碍工作成造成触电事故。严禁在运转时修理机械及调整零件。
5.6夯实操作时,必须高度集中注意力,禁止重锤在自由落下过程中紧急刹车。 5.7取样人员下井时必须乘钢筋笼、戴安全帽、携照明灯。必要时要配备烛火、氧气等设施。
6 其他
6.1每一回填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填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以后评定相应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资料。
6.2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6.3工程质量检验及单元工程开工签证,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塑料排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标准(JTJ/257-96)》、基础处理有关的技术标准、有关工程验收规程和设计图纸等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范围:本工程中的塑料排水板项目。
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承包人在施工放样施测前14天,完成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工作,并将下述成果资料报送监理部:
⑴一级施工控制网布置图,测量技术设计书(或观测大纲)(本项工作应由承包人
完成)。
⑵一级施工控制网测量成果平差计算(包括成果表)及测量技术总结(本项工作应由承包人完成)。
⑶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加密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承包人应在现场放样前7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施工作业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设置、校核测量、编号情况及平面图。 ⑵计算的放样数据。
⑶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⑷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⑸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使用的仪器、设备配置以及仪器设备检验和校正情况。 ⑹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⑺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
2.3塑料排水板工程实施前7天,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要求、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⑴工程概述(包括:施工项目.合同工程量及合同工期)。 ⑵施工平面布置(包括:附属企业和辅助工程)。
⑶施工进度计划及水上和陆上施工作业方法、措施、程序、工序作业计划,材料与劳力投入计划。水上和陆上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⑷水上施工定位措施、施工检测方法措施及作业垂直度保证措施。
⑸插板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包括:规格、型号、数量、台时生产率使用说明书)。 ⑹施工进度计划及工序作业计划,材料与劳力投入计划。 ⑺组织管理机构。
⑻安全作业措施及可能出现不良地层或不利施工时的施工预案。 ⑼质量及安全措施。
⑽质量保证措施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⑾合同支付计划。
⑿其它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2.4任何分部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对施工作业面的实地放样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到监理部审核。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但是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准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5塑料插板插设前7天应将其性能指标、出厂合格证、质保证书、采购批次和数量、抽检检验结果报送监理部审核。
2.6插板按着设计要求实施,并在清理就绪后,承包人必须向监理部报送中间申请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2.7上述报送的文件和需要审签的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在限定时间内送返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8除非承包人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单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9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工程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完成插板工程施工的准备工作,并报监理部查验。施工准备工作查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各种插板机械设备的数量、性能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⑵插板机的插板试验是否完成;
⑶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控制图是否进行了测量放线; ⑷土工布铺设及填料强度是否能满足插板强度的要求; ⑸能源材料供应是否满足插板工作的需要; ⑹各种保障插板质量的试验、检验设施是否到位; ⑺各类施工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是否进行。
3.2组织设计图会审及技术交底。由设计单位介绍插板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要求、技术措施及施工中注意事项,并由建设、施工、监理方提出问题,设计解答,最终汇总形成会议纪要。
3.3施工中承包人应建立健全三级质量质检体系,实行质量跟踪监督制度,按照已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放。
3.4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原始记录资料,以利于监理工作的进行。
3.5插板的原材料的品质指标和性能指标.工艺流程应现场施工试验验证,开始插设前7天报监理部批准。当监理工程师认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时,有权指令承包人按照监理部指示更换有关材料。
3.6承包人应根据设计要求,对排水板进行插板试验。并在计划试验开始的7天前提出试验计划,报送监理部审批。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根据试验成果,提出排水板插设施工的工艺、设备和相关参数报监理部审核批准。
3.7测量放线定位。插板施工7天前,承包人应对轴线、区段位置进行测量放样,并上报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将对轴线、区段及插板定位、标高等进行复核审查。
场区应设立三个以上相互通视的平面控制点,平面控制应组成闭合导线,施测精度应满足《工程施工测量规范》要求。
3.8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作业记录和原始资料进行检查。监理工程师还将对重要作业工序进行巡视、跟踪检查,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作业时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3.9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总结。并按要求,于当月月底监理例会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月报(上月25日~本月25日)。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包括下述内容: 3.9.1观测资料。
3.9.2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以及劳动力组合。 3.9.3机械生产效率及主要材料消耗量。
3.9.4施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措施及处理过程。 3.9.5阶段的施工进度及所完成的工程量。
3.9.6质量检查的原始资料:
⑴塑料排水板布设成果图(包括,排距、间距、顶高程、插入深度、顶部富余长度等);
⑵单元工程质量统计表;
⑶作业过程中的有关违规和异常施工情况记录; ⑷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其处理记录; ⑸质量缺陷及处理记录; ⑹有关工程图片或录像资料; ⑺施工过程中气象、水文、潮位等。
3.10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核定的施工措施文明施工,加强技术管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出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审核。
3.11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设计单位、施工地质责任单位和监理部,供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时参考。
4 施工质量控制
4.1划分施工区段,标出分界线,编制安排打设顺序。陆上可按0.5~3万m2作为一个施工区段。
4.2按设计分区放各区分界线,分区测量定出板位并作好标记。陆上板位偏差不宜大于±30mm,水上板位偏差不宜大于±50mm。每区段塑料排水板总量应与设计要求数量相同。
4.3陆上打设机定位时,管靴与板位标记的偏差控制在±70mm以内。
4.4打设过程中应随时控制套管垂直度,其偏差应不大于±1.5%,发现偏差,应督促承建人及时纠正。
4.5打设时回带长度不得超过500mm,且回带的根数不宜超过打设总根数的5%。若回带长度超过500mm,则在板位旁45cm处补打一根。
4.6剪断排水板时,其外露长度陆上为±50mm,水上为±100mm。
4.7检查每一根排水板的施工情况,符合验收标准方可进行下一根排水板施工,否则须在该排水板邻近处补打。
4.8一个区段的排水板验收合格后,及时填满打设在排水板周围形成的孔洞,并将排水板埋置于碎石垫层中。
5 质量评定
5.1塑料排水板按“单元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并分为“不合格”、“合格”和“优良”三个等级。可按堤长100m为一个单元工程。
5.2当出现下列之一时定为不合格
⑴主要项目不符合《塑料排水板施工规程》的规定;
⑵实测项目的测点实测值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的没有达到70%。对评定不合格的单元应督促承包人进行返工或处理。
5.3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定为合格
⑴主要项目必须全部符合《塑料排水板施工规程》的规定;
⑵实测项目的测点实测值有70%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虽然超出允许范围,但不影响正常使用。
5.4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定为优良
⑴主要项目必须全部符合《塑料排水板施工规程》的规定; ⑵实测项目的测点实测值有90%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其余虽然超出允许范围,但不影响正常使用。
6 工程验收
6.1工程验收时,承建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 ⑴塑料排水板抽样检验报告 ⑵塑料排水板施工综合记录 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⑷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⑸设计变更通知及施工中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文件 ⑹竣工图
6.2塑料排水板供货单位应提交: ⑴出厂合格证 ⑵技术性能鉴定书
碎石排水垫层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堤防工程技术规范(SL51-93)》和有关工程验收规程、标准等要求编制。
2本细则适用范围:海堤基础处理排水碎石垫层。
2 开工准备
2.1承包人在施工放样前7天,完成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工作,并将工作成果资料报送监理部。
2.2承包人应在现场放样前3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措施计划
并报送监理部。
2.3工程填筑开工前3天,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要求、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填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⑴施工布置图。
⑵填筑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⑶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⑷施工排水措施。 ⑸安全作业措施。 ⑹施工进度计划报告。
⑺质量保证措施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2.4任何单项工程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对填筑剖面的实地放样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到监理部审核。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但是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准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5上述报送的文件和需要审签的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在限定时间内送返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3 开工(仓)许可证申请程序
开工(仓)许可证在每一台班或每一天或每一施工段施工前申请,开工(仓)许可证得到批准的条件如下:
3.1前一工序已经验收并合格。 3.2碎石材料已报送并得到批准。
3.3碎石材料已经施工单位按规定数量自检并合格. 3.4碎石材料已经监理单位按规定数量见证取样试验并合格. 3.5施工机械检查完好。
4 设计要求
碎石由新鲜岩石轧制而成,含泥量≤5%,最大粒径≤10cm,粒径2~7cm占65%以上,碎石排水体厚80cm,填筑边线大于堤基处理边线50cm。
5 施工过程监理
5.1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测量工作,承包人的施工测量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控制图、进行测量放线,按实际地形测量开口轮廓位置;在施工过程中,测量、检查开挖数据及高程。
⑵测绘或搜集填筑前后的原始资料,如覆盖层、竣工建基面等内容的纵、横数据面图及地形图。
⑶测绘施工现场地布置图及各阶段填筑面貌图。 ⑷提供单项工程各阶段和竣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⑸其它有关的测量工作。
5.2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7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原始记录资料,以利于监理工作的进行。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包括下述内容: ⑴观测资料。
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以及劳动力组合。 ⑶机械生产效率及主要材料消耗量。
⑷施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措施及处理过程。 ⑸各阶段的施工进度及所完成的工程量。 ⑹质量检查原始资料。
5.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核定的施工措施文明施工,加强技术管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出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审核。
5.4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设计单位、施工地质责任单位和监理部,供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时参考。
6 施工质量控制
6.1堤防工程基线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平面位置允许误差±30mm-50mm,高程允许误差±30mm。
6.2碎石必须在土工布铺好后填筑。
6.3填筑80cm一次到位。若出现堤身开裂或突然沉降时,应立即停止加载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4相邻施工段的作业面宜均衡上升,若段与段之间不可避免出现高差时,应以斜坡相接。
6.5铺料至堤边时应在设计边线外侧各超填一定余量。 6.6填筑料中的杂质应予以清除。
7 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
7.1根据设计和填筑施工组织设计安排以施工检查验收的区段划分,每区段为一个单元工程。具体划分办法另行确定。
7.2填筑验收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做好下列主要资料。 ⑴填筑竣工地形图。
⑵与施工详图同样的位置、同样的比例的填筑竣工纵、横剖面图。
⑶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⑷填筑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控制过程、质量问题处理及其质量评价)。
⑸填筑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和图号及设计文件文号)。
⑹原始记录资料整理归档。
7.3本细则未列入单项工作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评定方法、检测数量、表格标准化等未尽事项,按有关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38-92)》执行。
8 工程计量和结算支付
8.1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填筑料,均归业主所有。为便于按不同的填筑分类单
价计量结算,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程规范对填筑料进行分类。
8.2在填筑作业前,承包人应对填筑区域的的原地形进行复测。在两种不同填筑料的作业之间,承包人应对两种不同材料的结合面进行地形进行测量,以便各种材料的计量。
上述测量成果均应在下道工序开始以前报送监理部确认。
8.3每月的施工日期计算为上月25日至当月25日.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及其 相应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在本月30日前送达监理部审核和签证。
土工布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提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施工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聚乙烯(PE)土工膜防渗技术规范(SL/T231-98)》和设计施工说明书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海塘基础防渗工程(包括用于其它相应的坡面、垫层、保护等工序)等工程项目。
1.3除非施工承包单位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否则用于施工实施的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书均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发。
2 开工(仓)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包人应在完成现场施工放样后,将有关施工放样成果报监理部。
2.2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及现场条件,向监理部报送铺设工艺流程。
铺设工艺流程和施工措施计划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⑴工程概况。
⑵施工铺设顺序布置图。 ⑶铺设设备和接缝工艺。 ⑷铺设长度的设定。
⑸土工布在铺设施工过程中意外损坏的预防措施。 ⑹可能遇到的特殊天气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2.3上述报送文件与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退回审签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4除非承包人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仓)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收承包人申请单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5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测量和放样成果都应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核实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但是监理工程师所作的任何对照测量,决不减轻承包人对保证结构位置和尺寸精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已报批的施工措施计划文明施工。同时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
要求时,应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及时报送监理部批准。
3.3施工中,要加强施工测量工作,检查土工布铺设的纵横断面,做好施工部位检查验收工作。
3.4作业期间,承包人应做好记录、成果资料和质量检查情况的整理。 3.5铺设阶段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申请验收,以利于下道工序工作进行。
4 施工质量控制
4.1在铺设过程中,要注意施工质量,每道工序开工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前道工序质量合格后方可开始。
4.2在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随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是否符合铺设要求。铺设质量是否满足施工规范的要求等全方位进行控制。
4.3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承包人没有按设计或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或未达到设计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着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停工,所有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4.4所用的全部材料应满足设计各项指标的要求,并且在使用前都按设计施工说明书进行材料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使用于现场。
5 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
铺设工程在一定工程量的范围内按每100延长米为一验收单元(具体划分将结合承包人具体施工布置进行)。
6 其它
6.1本细则未列的其他施工技术要求,应按设计文件和规范及合同文件要求执行。 6.2本细则未列入单项工作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评定方法、检测数量、表格标准化等未尽事项,按有关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38-92)》执行。
6.3本细则未列的施工进度控制、合同计量支付、单元划分及评定、资料报送等应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与相应监理部要求执行。
土工膜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聚乙烯(PE)土工膜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T231-98)》和有关现行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坝体防渗护坡、堤防防渗工程、(包括其相应的整坡、垫层、保护等工序)等工程项目。
1.3除非施工承包单位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否则用于施工实施的设计文件,设计变
更通知书均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发。
2 开工(仓)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测量的前7天,将有关施工测量报告送到监理部。其内容包括:
⑴测量技术设计书(应包括技术设计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⑵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 ⑶测量专业人员设置。
2.2平面与高程控制网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部报送以下资料: ⑴仪器的率定和校正资料。
⑵铺设地面与控制点联测的平差资料及平面图。 ⑶地面控制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⑷施工控制网与勘测设计阶段的控制网连接图。 ⑸技术总结报告。
2.3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及现场地质条件,视具体情况补充地质勘察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于开工前7天向监理部报送铺设工艺流程及相应的组织管理措施。
2.4铺设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结合自然条件,施工水平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将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
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⑴工程概况。
⑵施工铺设顺序布置图。 ⑶铺设设备和辅助设施。 ⑷防冻处理措施。
⑸在突然降雨天气情况下,保证正在铺设的部分能安全的完成施工。 ⑹照明和通讯信号措施。
⑺土工膜在铺设施工过程中意外损害在预防措施。 ⑻劳动力材料和储备配置计划。 ⑼施工进度计划。
⑽安全措施。 ⑾质量控制措施。
⑿可能遇到的特殊天气情况下的其它特殊施工方法。 ⒀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5上述报送文件与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退回审签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6除非承包人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仓)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收承包人申请申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7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测量和放样成果都应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核实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但是监理工程师所作的任何对照测量,决不减轻承包人对保证结构位置和尺寸精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已报批的施工措施计划文明施工。同时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及时报送监理部批准。
3.3施工中,要加强施工测量工作,其它的内容包括: ⑴做好地面三角网的控制测量。
⑵轴线、点位、高程及开挖削坡断面的施工放样。
⑶测绘土工膜铺设的纵横断面,做好施工部位检查验收工作。
3.4作业期间,承包人应做好记录、成果资料和质量检查情况的整理,随同旬报一起报到监理部。
3.5铺设阶段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申请)验收,以利于下道工序工作进行。
申请验收报告包括下列资料:
⑴施工详图的图号以及设计变更文件的文号。 ⑵导线及高程的实测成果和说明。 ⑶测量误差的实测成果和说明。 ⑷施工记录资料。 ⑸技术总结。
4 施工质量控制
4.1在铺设过程中,要注意施工质量,各道工序开始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前道工序质量合格后方可开始。
4.2在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随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查清铺设坝基面是否符合铺设要求。铺设质量是否满足施工规范的要求等全方位进行控制。
4.3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承包人没有按设计或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或未达到设计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着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停工整顿或返工,所有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4.4所用的全部材料应满足设计各项指标的要求,并且在使用前都要进行材料检验和试验。
5 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
铺设工程在一定工程量的范围内按每40延长米为一验收单元(具体划分将结合承包人具体施工布置进行),工序验收分为开挖、垫层铺设、土工膜的铺设、粉土、石碴、混凝土预制块砌筑等。
土石坝(堰)填筑料开采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94)》等施工技术规范、规程、标准,以及国家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有关规定制定。
1.2本细则适用于土石坝、堰类水工建筑物土石填筑料的开采、加工及料源控制监理。
1.3其他有关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测量、土石方开挖、工程质量检测、单元工程质
量等级评定、工程文件管理、土建工程合同支付等,均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工作规程要求执行。
2 料场复查与规划
2.1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完成料场复查与规划等项工作。 2.2料场复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⑴覆盖层厚度、料层变化及夹层分布情况。 ⑵料场分布、开采及运输条件。
⑶料场水文地质条件与施工期汛期水位的关系。 ⑷料场占地面积、开采范围、有效储量及弃料数量。 ⑸开采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压实特性。
2.3核查开采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压实特性的项目与指标,应按合同文件规定与施工技术要求进行,一般包括:
⑴防渗土料(粘性土、砾质土):粘粒含量、塑限、渗透系数、含水量、抗剪强度、干密度、填筑密度、可压缩性等。
⑵砂砾石料:砾石含量、最大粒径、级配、含泥量、小于P5及P2含量、填筑密度等。
⑶堆石料:最大粒径、软化系数、填筑密度等。
⑷反滤料:颗粒形状、级配、含泥量、软弱颗粒含量、成品率、填筑密度等。 ⑸砌体及排水体石料:密度、湿抗压强度、吸水率等。
2.4料场复查完成后应向监理部提交料场复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料场地形图(含试坑与钻孔位置); ⑵地质剖面图(含地下水位变化情况); ⑶试验分析成果;
⑷有效开采面积以及实际可开采量; ⑸不适用料的处理方法; ⑹开采和运输条件等。 2.5料场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料场使用方案;
⑵开采与生产加工方案; ⑶运输方案;
⑷有用料调配及平衡计划; ⑸征地及场地分期使用计划。
2.6料场使用方案应按施工方便、开采经济、质量合格、供料平衡和施工阶段填筑部位的要求进行编制。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⑴就地、就近取材原则。优先选用距坝区较近、采运条件较好、覆盖层剥离量较小、施工干扰较小的料场,尽可能做到高料高用、低料低用,避免横穿坝体和交叉运输。
⑵少占耕地并充分利用代替原则。宜多用库内淹没区的料场,应充分利用符合质量要求的水工建筑物基岩开挖的石渣,并尽可能使其直接上坝或堆存、加工后上坝。
⑶料源充足并有储备原则。规划料场实际可开采总量,应考虑勘察精度,料的天然与压实密度差值,开采、加工、运输以及坝面清理、返工和削坡等的损失量,并按有关规定留有足够的储备。
料场可开采量(储备量)与坝体填筑量的比值(备料系数)一般应为:土料2~2.5;砂砾石料,水上为1.5~2.0,水下为2.0~2.5;石料1.5~2.0;反滤料根据筛取的有效方量确定,通常不少于3。
⑷选择确定主料场原则。应选择场地宽阔、料层厚、储量集中、质量好的大料场作为施工的主料场,其他料场配合使用并考虑一定数量的备用料场。
⑸料场使用程序原则。在枯水季节应多用河滩、低阶地料场,应有计划的保留部分近坝料场供施工高峰时段使用。
3 开工许可证申报程序
3.1料场开工启用28天前,承建单位应完成料场开采措施计划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料场开采措施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料场复查与规划。
⑵料场施工总体布置(包括料场分区、道路布置、辅助系统布置、排水系统布置、料的分区堆存布置等)。
⑶料场分区开采方法与程序。 ⑷料量开采进度与平衡计划。
⑸爆破法开采石料作业方法及主要爆破参数。 ⑹料的分级储存与堆放措施。 ⑺不合格料处理方法。
⑻开采与挖装运机具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⑼劳动力投入及材料供应计划。 ⑽安全生产措施。
⑾料的质量检查与质量保证措施。
⑿作业期间及开采完成后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⒀施工管理组织。
⒁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3.2采用微差挤压爆破技术开采分级石料的,在开工前承建单位还应完成相应的现场爆破试验,并将爆破试验成果报送监理部审核。
3.3必须报送批准的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
监理部将在报送文件送达后的28天内完成审阅并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此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或“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3.4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在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料场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3.5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因此造成开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4 施工过程监理
4.1料场开采作业前,承建单位应首先作好开采施工准备工作,基内容包括:
⑴按照报经批准的料区划定开采界线,并埋设明显的界标。 ⑵清除料区覆盖层与表层杂物,岩石缝隙夹泥与软弱岩体。 ⑶撤出爆破影响范围内的各种设施。 ⑷修好通往开采区的道路。 ⑸配备好必须的辅助生产设施。
4.2料场开采施工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监理部批准的施工管理组织实施,落实料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料区责任人以及质量、安全、施工责任员,并责令他们格守职责,对料场的合理使用、开采、生产加工、储存、堆放、检测、运输等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
4.3开采作业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开采措施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当发现施工条件、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外部因素干扰,应及时调整或修订开采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4.4料场开采过程中,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⑴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⑵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⑶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4.5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有专人经常性的对料场的动态储量与料种质量进行核查与检验。
当开采进度拖延并将导致供料不足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4.6如发现料源质量不能满足填筑质量要求,承建单位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或使用其他土石料的申请,报送监理部批准。其他土石料必须经试验论证证明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方可使用。
4.7料场开采过程中,若发现其实际可开采的或可利用料备料系数低于规定值时,承建单位应及时研究并向监理部提出扩大料源或新辟料源的申请报告。
4.8爆破法开采石料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大爆破安全规程(GB13349-92)》等的有关规定,并对不安全因素进行监控。
爆破时,承建单位(或委托科研单位)应对爆破有害效应进行监测。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与爆破监测结果,及时调整爆破参数。
4.9承建单位如需利用其他水工建筑物基岩开挖爆破的石渣,其基岩开挖过程中,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的有关规定。
4.10爆破法开采石料的工作面数量,应能满足填筑强度要求并有足够储备量。 需存储的石料,应按规划确定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分区、分级、分层储存与堆放。取料时,亦应在指定料区分层进行,避免发生料物颗粒分离。对已发生分离的储料,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批示在使用前将其混合均匀。
4.11料场开采作业中,承建单位若: ⑴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
⑵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或 ⑶不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渣、弃渣;或 ⑷将不合格料运进用料堆存区或运入填筑区;或 ⑸以不恰当的作业方法处理填筑料;或 ⑹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或
⑺因弃渣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或 ⑻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4.12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
⑴各料区料种本期输出量及填筑部位。
⑵各料区料种本期新增量、现有储量,以及本期建筑物填筑计划需用量。 ⑶劳力、设备投入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⑷爆破参数、效果与工序循环记录。 ⑸料的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⑹开采作业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⑺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5 质量控制
5.1承建单位应按“三检制”要求进行自检,首先在料场开采及料物储存环节做好土石料的质量控制。
5.2料场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在规定料区范围开采。
⑵覆盖层、草皮、杂物等按规定清除并运至指定的弃物场。 ⑶开采、加工方法,土料防雨及负温下施工措施符合有关规定。 ⑷场区道路、排水设施及风、水、电系统的完善与有效运行。 ⑸土石料性质、含水量、含泥量、级配等符合质量标准。 ⑹开采作业安全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⑺按合同文件与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应控制的其他内容。
5.3承建单位对料场土石料的质量检测结果,应符合质量技术要求,否则不得运出料场用于建筑物填筑。
5.4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技术要求,可在料场选择易于鉴别的项目与控制指标,以目测、尺测、手试为主对土石料质量进行鉴别。
对质量可疑的土石料,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建单位重新抽样检测,或在工程师监督下进行抽样检测。
5.5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土石料,承建单位应采取技术措施处理,至达到质量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
5.6承建单位应在料场办公室建立土石料生产记录并存有相关文件,以便于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的开采作业与储料计划进行检查与认证,其主要内容包括:
⑴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⑵有关施工文件(如施工图、作业程序、生产调度记录及其他施工管理文件)。 ⑶土石料试验报告(如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报告、级配试验报告及其他试验报告等)。 ⑷各阶段土石料备料及其质检报表。 ⑸土石储备与输出数量及填筑部位图表。 ⑹爆破法开采石料的有关资料。
⑺监理工程师对土石料生产、试验、检测等的批准、认证与指示文件。 ⑻对工程师指示采取的行动记录。 ⑼其他必须记录或保存的资料。
6 其他
6.1承建单位除做好对料场自身管理外,还应对料场周围环境,场内、外施工交通道路,以及排水设施等进行维护,以创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的施工环境。
6.2监理部及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所进行的任何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并不表示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与施工工期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3除非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为填筑料开采、加工、储存、堆放、运输,试验与质量检验,以及为此所进行的施工准备与辅助工程等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填筑项目或临建工程中,承建单位不得另行要求计量支付。
土石坝及施工围堰高喷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及《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5148-20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设计技术要求、国家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文件等规定编制。
1.2本细则适用土石坝及施工围堰所有部位的高压喷射灌浆施工项目。
1.3除非承建单位愿意承担风险,否则用于实施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变更通知等设计文件均必须业经监理部签发。
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高压喷射灌浆工程开工28天前,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技术条款规定和设计文件、图纸要求,结合水文和施喷层地质条件、施工水平,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⑴工程概况。
⑵场地布置与施工准备(包括材料、供电、供水、供风、施测方法、场地平整、工作平台设置以及施工排污等)。
⑶劳动组织(包括作业班组设置与技术作业人员配置)。
⑷施工设备配置(包括设备、数量、技术性能,台时生产率、使用说明及配件储备)。
⑸造孔作业(包括布孔、造孔、固壁)措施。
⑹喷灌作业(包括喷嘴直径、使用压力、流量,浆液材料配比及制备和施工工艺)措施。
⑺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 ⑻质量控制与安全保证措施。 ⑼合同支付计划。 ⑽其他说明事项。
2.2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批复,原件不退回。
2.3除非工程承建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4承建单位未按时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因此造成施工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喷灌钻孔开钻5天前,承建单位应对喷灌轴线、孔位进行实地放样,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核。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监理工程师可直接监督承建单位进行对照检查。
3.2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健全三级质检体系,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组织施工,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并于次月10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作业资料。
3.3施工过程中,若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3.4喷灌开灌3~12h前,施工承建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准备工作和钻灌孔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3.5钻孔作业中,遇到涌水、失水等特殊情况时,应详细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及处理意见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与批准。
3.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以便核转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3.7高压喷射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测试水泥浆液的进浆和回浆比重。当浆液比重与设计浆液比重值误差超过10%时,立即停止喷灌,重新调整浆液水灰比。且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8喷射灌浆过程中,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经常检查、调整高压泥浆(水)泵或低压混浆泵的压力,浆液流量、空压机风压和风量,钻机旋转和提升速度以及实际的浆液耗用量。当冒浆量超过20%或完全不冒浆时,应按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措施处理。
3.9高压喷射作业期间,喷射记录应以自动记录仪为主、手工记录为辅。原始记录资料应齐全、清晰、准确,能真实反映喷灌全过程的实际状况,不允许重新抄写与擦改。
遇停水、停电、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使供浆、供气、供水中断,应将喷射管下沉至停灌点以下0.5m,待恢复正常供应时喷射提升。
中断时间超过3h者,应对泵体和输浆管路妥善清洗后,再行喷灌。并如实记录中
断时间、中断原因、恢复时间及重喷效果。
3.10当监理工程师需抽查现场记录和有关原始资料时,施工承建单位不得拒绝。 3.11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将进行巡视或必要的跟踪,发现违反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违规违章作业时,有权制止或发出违规作业通知,直至发出停(返)工指令。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施工延误由施工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4 施工质量控制
4.1钻孔应符合以下质量检测要求: ⑴钻孔开孔孔位偏差不得大于5㎝。 ⑵灌浆孔钻孔孔径应满足设计要求。
⑶垂直钻孔、钻孔终孔偏差应满足设计要求。 ⑷孔距、孔深应满足设计要求。
⑸压水试验有关技术要求、试段长度,必须遵循设计文件施工。
⑹先导孔、岩芯采取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岩芯倒置、漏编者视作废孔。 4.2需在防渗墙墙体中进行钻孔作业,须事先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钻孔和灌浆、质量检查孔施工,原则上应在墙体达70%以上设计强度,并在防渗墙混凝土盖帽浇筑前进行。
4.3喷灌浆材(水泥、外加剂、掺合料及化灌材料等)应有明确标注的出厂(或生产)指标和出厂合格证,必要时应在现场对质量进行复检和化学分析。
检验报告应一式四份报送监理部审批。
4.4喷灌浆液配合比(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均应通过试验确定,选用前应报经监理部批准。
所有需要的浆材在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拌制批量进行检验,试验检查内容均应严格按照承建合同文件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4.5不同品种、不同标号水泥,不准混杂使用。使用水泥必须保持新鲜。普通水泥出厂日期到灌浆作业时间超过40天的,应重新检验。受潮结块的水泥不得使用。特种水泥出厂后的允许保存时间应满足其性能要求并报监理部批准。
4.6浆液存放有效时间及温度控制
浆液存放时应控制浆体温度不超过5~40℃范围,当气温大于和小于10℃时浆液
存放有效时间应分别控制不超过3h和5h,否则按废浆液处理
4.7不同的厂家生产的原材料配制的不同配比的浆液应留取9组样品制作成试件,分别进行浆液比重、粘度、稳定性、初凝、终凝、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测试。
测试成果一式四份报送监理部审查。
4.8高压喷射灌浆作业应分序进行,相邻孔喷灌作业间隔时间控制在12~72h范围。喷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4.9喷灌作业过程中,拆卸灌浆管节后,重新进行喷灌作业的搭接长度不小于0.3m。 4.10高压喷射接近顶部时,应从顶部以下1.0m开始,慢速提升,至顶部喷射数秒即可结束。结束后应不间断地将冒出地面未受污染的浆液回灌到喷灌孔内,直至孔内的浆液面不再下沉为止。
4.11灌浆施工作业完成后,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要求和监理工程师指示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和维护。
4.12检查孔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规定,压水24h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查核。
达不到防渗标准的部位,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实施。属承建单位责任的,其返工处理费用由施工承建单位承担。
5 单元工程划分验收及质量评定
5.1单元工程划分以同序相邻的10~20个孔(或不多于20个孔)为一个单元工程。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格式样见附件。 5.2一般原则和要求。
⑴灌浆工程系隐蔽工程,应严格按照承建合同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⑵施工质量情况须有详实准确的文字记录,数据清晰可靠,资料齐全。 ⑶资料要及时整理、分析,编制芯样柱状图表,为验收作准备。 5.3质量检验项目和质量标准。
检验项目和质量标准按承建合同文件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及其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5.4质量评定采取单孔质量检验评定。
⑴单孔质量评定
凡单个喷射灌浆孔的主要检验项目(工程管理表报中有△符号者)符合标准,其他检验项目基本符合标准的,评为合格。凡单个喷射灌浆孔主要检验项目符合标准,其他检验项目也全部符合标准的,评为优良。
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凡单元内喷射灌浆孔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孔占70%及其以上的,评为优良;优良孔不足70%的,评为合格。
⑶承建单位应按工程项目质量检验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自评资料,办理质量合格认证手续,以利于月进度价款结算和分项或分部工程合同项目验收的顺利进行。
6 其他
6.1合同支付计量与量测,以及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和监理要求,按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相应监理实施细则与监理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
6.2监理部及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批准、检验、检查和认证,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附表:
附表1高压喷射灌浆钻孔基岩鉴定记录表。(略) 附表2高压喷射灌浆单孔质量检验记录表。(略)
附表3高压喷射灌浆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式样)见表2-2-5。
土石围堰工程合成土工织物防渗体
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设计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及工程验收规程规范、标准与国家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文件等规定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土石围堰合成土工织物防渗体及类同工程项目。 1.3除非承建单位愿意承担风险,否则用于施工实施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变更通知等设计文件,必须业经监理部签发。
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合成土工织物防渗体开工28天前,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技术条款、设计文件、相应技术规范,结合自然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施工作业措施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⑴工程概况(包括项目构成、合同或设计工程量、合同工期、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特别条件等)。
⑵施工管理与作业劳动组织。 ⑶作业前准备工作。 ⑷作业程序与施工方法。 ⑸作业进度计划。 ⑹必须的作业设备配置。 ⑺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测措施。 ⑻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 ⑼合同支付计划。
⑽其他需报告或说明的事项。
2.2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施工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批复,原件不退回。
2.3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可及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在接受承建单位申报开工申请单后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4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返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作业开始的28天前,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送交土工织物和粘接剂样品、产品合格证书、性能和特性指标及使用说明书。
3.2承建单位应对分批购进的材料按照设计技术指标要求进行检验,严格控制土工膜合成材料和粘接剂的质量,决不允许不合格的残、次品上堰。
3.3土工膜合成材料施工前,承建单位应模拟现场施工条件,进行室内外试验。 试验方案应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并在有监理工程师在场时进行。
试验结束,经监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准进行或用于正式施工。
3.4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作业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并要求操作工人技术熟练、挂牌上岗。
施工中发现土工膜合成材料主膜有裂口、针眼、空穴、接头处脱离或起皱,粘接剂过稀或过稠等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指示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
3.5土工膜合成材料与塑性混凝土防渗墙和侧向连接墙接头处理,应分别待相应墙体及基础帷幕灌浆施工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3.6土工膜合成材料接头、铺设和粘接形式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执行。如遇意外情况,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7施工作业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三级质检组织,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并于次月10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作业资料。
3.8施工过程中,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或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及时向监理部报告并提出调整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3.9当监理工程师需查阅现场记录和有关原始资料时,承建单位及其各级施工单位不得拒绝。
3.10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将进行巡视、跟踪和检查,发现违反设计及技术规范规程要求作业时,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施工延误与经济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4 施工质量控制
4.1土工膜合成材料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抗拉强度(经、纬向)≥20kN/m。 ⑵主膜厚度≥0.5mm。
⑶渗透系数k≤10-11~10-12㎝/s。 ⑷伸长率ε>30%。
4.2土工膜合成材料粘接施工前,应将其摊开后用强光照射,检查是否有破损,发现破损应经修复处理,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准使用。
4.3土工膜合成材料之主膜与无纺布应分别采用适用的粘接剂。当必须更换粘接剂时,其可靠性必须经现场试验验证,保证粘接后的土工膜合成材料强度不降低、粘接强度遇水浸泡后不低于设计强度。
4.4土工膜合成材料的存放,应严格按产品分类存放要求进行存放。 对有防潮要求的材料,应专门设置隔潮木板仓库堆存。
粘接剂、脱膜剂应与土工合成材料成品分开存放,并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的禁示。 4.5土工膜合成材料门幅宽控制不小于2m,并要求产品单面留边10㎝(布与膜可轻易脱开),为保证粘接质量,土工膜合成材料成品必须整理切边堆放。
4.6铺设过程中沿铺设轴线每隔100m设一伸缩节,但在侧向接头部位附近及拐角、折线等处要求增补适量伸缩节,伸缩节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监理工程师指示制作。
4.7侧向混凝土连接墙底部接头及盖冒混凝土浇筑前,应先将墙顶以下厚50㎝混凝土部分凿除,局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调整凿除范围。
4.8接头混凝土技术指标及施工配合比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技术条款及设计文件要求执行。
4.9接头混凝土浇筑施工,严格按照《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其质量控制内容及标准主要包括:
⑴基础清理,以清除防渗墙顶部不合格墙体为准。
⑵缝面处理,以清除缝面上所有浮浆、松散物及污染体,以露出粗砂小石为准,并按要求加工成毛面,铺设一层比同部位混凝土标号高一级的水泥砂浆2~3㎝,控制30min内覆盖混凝土。
对已浇筑的混凝土,在强度未达到2.5MPa前,不得进行下一层混凝土浇筑准备工作。
⑶混凝土浇筑结构尺寸(包括模板安装)和土工膜合成材料及伸缩节埋入形式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土工合成材料埋设位置偏差控制小于5㎝,埋入深度控制≥30㎝(包括主膜10㎝),伸缩节控制接头边界上另贴宽20㎝土工合成材料条带。
当接头条带超出盖帽混凝土边界时,应在其两侧嵌裹沥青,外露端头必须包一层土工合成材料,以防止因混凝土浇筑对外露接头造成破坏或污染。
⑷伸缩缝及止水应满足设计要求。 ⑸混凝土浇筑温度控制应满足设计要求。 4.10混凝土浇筑现场质量检验以抗压强度为主。
每一浇筑块内同一种标号混凝土试体的数量为:建筑物结构混凝土28天龄期试件每100m3成型3个;如果每一浇筑块混凝土量不足上述规定数字时,也应取样成型试件一组。
对于抗拉强度,28天龄期每2000m3混凝土成型3个试件,每次成型的3个试件应取自同一盘混凝土,试件必须在机口随机取样成型,不得有意挑选。
此外,必须在浇筑地点取一定数量的试件以供比较。
4.11土工膜合成材料粘接,必须按报经批准的粘接条件和作业要求进行,室内应确保防雨、自然通风,现场睛、雨天均应保证粘接面清洁、干燥。
粘接缝隙宽度一般控制为10㎝,最小宽度不得小于8㎝,粘接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
对粘接好的部位和预留边接口均应用防雨布或薄膜保护,防止受损或接口被污染。 4.12土工膜合成材料铺设施工随堰体填筑协调进行。其两侧紧邻填料严禁含尖角碎石或块石,并采用小型碾压机械压实,严禁车辆或其他机械设备通过膜体。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铺设型式时,须提前28天向监理部报送其铺设型式及技术措施,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5 单元工程划分、质量评定及验收
5.1单元工程以堰体填筑分层划分,沿轴线40~50m为一个单元。 5.2一般原则和要求。
⑴土工膜合成材料防渗工程,应严格按照承建合同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和施工作
业规程进行施工,
⑵施工质量情况须有详实准确的文字记录,数据清晰可靠,资料齐全。 ⑶资料要及时整理、分析,为验收作好准备。 5.3质量检验项目和质量标准。
检验项目和质量标准依据承建合同文件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及其相应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
5.4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凡单元内主要检查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其他检查项目基本符合标准,检测点总数中有70%及其以上符合标准,评为合格;其他检查项目符合标准,检测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符合标准,评为优良。
6 其他
6.1工程支付计量与量测,按照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相关监理文件要求执行。 6.2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按照合同之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及相应的规程规范执行。
6.3监理部及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检查、检验、批准与认证,并不表示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附表:
附表1土石围堰土工合成材料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合格证(开工证),见表2-2-1 附表2土石围堰工程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单元工程(工序)质量等级评定表(式样),见表2-2-2。
土石围堰工程水下抛填风化砂堰体及淤砂
地基振冲加密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及《水利水电振冲法处理技术规范(讨论
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设计技术要求,有关工程验收规程规范、标准和国家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文件规定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土石围堰水下抛填风化砂堰体、淤砂地基密实处理及其相应范围。
1.3除非承建单位愿意承担风险,否则用于实施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必须经监理部签发。
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振冲加密工程开工28天前,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结合自然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⑴工程概述(包括项目划分、合同或设计工程量、合同工期及其他特别条件等)。 ⑵施工场地以及振冲加密工程施工布置图。 ⑶工程量和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 ⑷施工管理与劳动组织。
⑸施工工序、工艺、技术参数和设备(包括规格、型号、数量、台时生产率及使用说明等)配置。
⑹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生产措施。 ⑺合同支付计划。 ⑻其他需说明的特别情况。
2.2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批复,原件不退回。
2.3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申请报告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4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夹,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振冲加密作业5天前,承建单位应按设计图纸现场测放建筑物主要轴线,并将测放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或复测检查。
3.2振冲加密施工前,承建单位应先做加密试验桩,在经监理部组织认证加密试验桩参数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准进行正式施工。
3.3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三级质检组织,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3.4振冲加密施工12h前,承建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造孔质量进行检验。 检验主要内容包括:
⑴孔位、孔斜、孔深记录资料。
⑵振冲加密,填料品种、质量、含泥量、粒径等。
3.5振冲加密作业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其他自然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向监理部报告,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为修改设计提供依据。
3.6施工作业中,当出现作业效果不符合或达不到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及时向监理部报告,并提出调整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3.7振冲加密施工作业中,如遇特殊情况,承建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原因、时间、处理方法、处理结果等详细资料报送监理部。
3.8振冲加密作业期间,承建单位应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并于次月10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有关作业资料。
施工记录应反映振冲加密全过程的实际情况,不允许重抄重写。原始记录应齐全、清晰、准确。施工中遇停电、停水、卡管,机械故障及其维修等间隔时间均应详细记录。
3.9监理工程师需查阅现场记录和有关原始资料时,承建单位不得拒绝,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将进行巡视或必要的跟踪,发现违反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时,有权采用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4 施工质量控制
4.1控制要求:
⑴吊车起吊振冲器对准桩位,对准误差应小于10㎝。 ⑵启动振冲器,造孔水压一般控制0.3~0.8MPa。
⑶启动振冲器,待振冲器运转正常后,应记录空载电流值。
⑷振冲器贯入速度一般控制1~2m/min,当贯入到设计浓度后上提振冲器30~50㎝。
⑸造孔结果,造孔过程中每贯入1~2m记录一次电流、水压和时间。 ⑹造孔过程中,应保持振冲器处于悬垂状态,否则应及时调整和纠偏。 ⑺造孔结束后,若振冲孔口小或孔内存在孔径窄小段,或返出泥浆稠等现象应进行清孔处理,清孔要求达到不影响填料加密效果为止。
4.2填料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采用间断填料,每次填料高度应与加密段长度相一致。
4.3加密控制要求:
⑴施工中加密电源、留振时间应采用自动控制系统,不宜采用人工控制。 ⑵加密必须从孔底开始,逐段向上,中间不得漏振,加密位置应达到基础设置标高1.0~1.5m以上。
⑶加密段长一般控制20~25㎝,振冲器导杆必须有明显浓度标志。
⑷每根桩的填料量应大于(等于)孔容或达设计要求,达不到要求应查明情况、研究原因及处理措施。
⑸加密过程,要求按1~2m分段记录加密水压、电流(或工作油压)、填料数量和加密时间。
4.4施工中宜用重型动力触探跟踪检测碎石桩体的密实度,随机抽检率1%~5%,密实桩标准平均每贯入10㎝的锤击数≥10。
达不到密实桩要求应暂停作业,改进工艺直至达到要求才能继续施工。 4.5质量检测按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并结合振冲法处理技术规范规定进行。
5 单元工程划分及质量评定
5.1单元工程划分:10~20个加密桩为一个单元工程。
5.2一般原则和要求。
⑴振冲加密工程系隐蔽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要求施工,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⑵加密桩体的密实度保证率应达到90%以上。
⑶对工程施工作业过程及施工质量要如实准确记录,文字简洁,数据清晰可靠。 ⑷资料要及时整理、分析,并为验收做好准备。 5.3质量检验
质量评定采取单桩评定法。 质量检查内容和质量标准见附表。
在每个桩体的主要检查(测)项目符合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凡其他检查项目基本上符合标准,其他检测项目有70%及其以上符合标准的,评为合格;凡其他检查项目符合上述标准,其他检测项目有90%及其以上符合标准的,评为优良。
6 其他
6.1工程合同支付计量与量测,按合同文件规定及有关监理工作规程或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6.2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认证,必须在承建单位三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6.3监理部及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检查、检验、批准与认证,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预制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实施细则编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⑴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设计文件及监理委托合同中监理大纲及监理规划;⑵《水闸施工规范(SL27-91)》;⑶《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⑷《水
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⑸《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96)》;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⑺《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⑻《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002)》等有关工程验收规程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混凝土预制小沉井、混凝土预制板桩、房屋建筑预制构件及其它混凝土预制构件等项目及其相应范围。
1.3施工单位应切实做到以工程质量求进度,以工程进度求效益,确保合同工期按期完成。
1.4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应报送文件 2.1.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前14天,提交一份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施工计划,报监理部批准,其内容包括预制混凝土材料的供应,主要设备和设施的配置、预制混凝土制作安装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施工进度安排等。
2.1.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承包人按监理部要求提供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
⑴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数量和混凝土工程量; ⑵各种原材料品质和质量检验成果; ⑶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数量和时间; ⑷预制混凝土试件的取样试验成果;
⑸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2.1.3完工验收资料
⑴承包人应为监理部进行预制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完工资料: ⑵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竣工图;
⑶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检查记录和原材料试验报告; ⑷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⑸监理工程师指示应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2.2原材料及混凝土配合比
⑴钢筋: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验收应符合本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规程要求;
⑵模板: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有关规定。
⑶混凝土:制作预制混凝土所需的原材料及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符合本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制作前,原材料必须经检验合格,混凝土配合比需经试验合格,并提出相关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才能采用于施工,不合格的原材料及混凝土配合比不得使用。
3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
3.1制作场地:制作预制混凝土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不因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引起沉陷变形。
3.2钢筋安装和绑扎,并应符合本工程合同第4.2.2条和相关规范要求。 3.3预制构件的预埋件:按施工图纸所示安装钢板、钢筋、吊耳及其它预埋件。 3.4模板安装和拆除: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模板的安装。模板安装和拆除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混凝土应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拆模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拆除侧面模板时,应保证构件不变形和棱角完整;
⑵拆除板、梁、柱屋架等构件的底模时,如构件跨度小于或等于2m,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50%,如构件跨度大于2m,小于8m,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75%;大于或等于8m,则应达100%设计强度。
⑶拆除空心板的心模时,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塌陷和裂缝,并应避免较大的振动或碰伤孔壁。
3.5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偏差:
⑴构件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其长度允许误差±10mm,横断面允许误差±5mm;
⑵局部不平(利用2m直尺检查)允许误差5mm;
⑶构件不连续裂缝小于0.1mm,边角无损伤。
4 养护及缺陷修补
4.1养护:混凝土应用水养护至少14天,并满足用水水质要求;
4.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的修整应符合合同条件4.3.9条混凝土的修整有关要求。
4.3成型偏差:预制混凝土浇筑的成型偏差应遵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有关条款的规定。
4.4合格标记: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有合格标志,并应标有构件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缺损的构件不得使用。
5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
5.1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以上,才可对构件进行装运,卸车时应注意轻放,防止碰损。
5.2堆放: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构件堆放不得引起混凝土构件的损坏。堆垛高度应考虑构件强度,地面耐压力、垫木强度及垛体的稳定性。
5.3吊运:吊运构件时,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施工图纸设计强度要求,吊点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设置,起吊绳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得小于45º;起吊大型构件和薄壁构件时,应注意避免构件变形,防止发生裂缝和损坏,在起吊前应做临时加固措施。
5.4构件安装:应按施工图纸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安装前,应使用仪器校核支承结构的尺寸和高程,并在支承结构上标出中心线和标高。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位置,须经校正无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尚未达到设计强度的预制构件,应继续养护,只有在构件达到设计强度后,才允许承受全部设计荷载。
6 质量检查和验收
6.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及混凝土配合比检测试验,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有关规定执行。预制混凝土施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对预制混凝土原材料及混凝土配合比进
行检测试验,合格后,资料上报监理部审核,不合格的原材料及配合比不得使用。
6.2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检查和验收。
⑴预制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质量控制检查及现场试块取样试验;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在预制现场检测混凝土坍落度,并取样作力学试验,监理部亦平行抽检按10~20%取样试验;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工序质量控制标准见下表。
⑵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成品质量,必须经“三检制”及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场运至施工现场安装。
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工序质量控制标准: 项次 1 检查项目 相邻两板面高差 模板局部不平(用2m靠安装 尺检查) 板面缝隙 允许偏项差(mm) 次 2 4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mm) 2 3 3 1 5 6 同一排受力钢筋间距的局部±0.1间距 钢筋偏差:板及墙 焊接同一排分布钢与安±0.1间距 筋间距的偏差 装 箍筋的间距偏±0.1箍筋差 距 1 2 钢筋焊接与安装 帮条对焊接头的纵向偏移 两根钢筋的纵向曲折 高度 0.5d 4° -0.05d 7 8 9 保护层厚度 钢筋起重点位移 钢筋骨架:高度、长度 ±1/4净保护层厚 20 ±5、 ±10 3 长度 -0.5d 宽度 -0.1d 焊咬边深度 -0.05d 缝 表面气孔夹渣:在2d长度不多于2 上气孔夹渣直个<3 径 6.3预制混凝土工程完工验收
预制混凝土工程全部完成后,按本细则2.1⑶条要求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7 计量和支付
7.1预制混凝土的计量与支付以施工图纸所示的结构尺寸,以每立方米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中应包括原材料的采购、运输、模板的制作、搬运和架设,混凝土的浇筑,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运输、安装、焊接和二期混凝土填筑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等一切费用。
7.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钢筋型号和尺寸进行计算,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钢筋用量,以每吨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每吨钢筋的单价中应包括钢筋单价中应包括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钢筋的制作、绑焊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金属结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编制依据:
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
⑵《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 ⑶《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381-2007)》。 ⑷《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 ⑸《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5017-93)》。
1.2本细则适用于水工金属结构的闸门与埋件、启闭机安装以及压力钢管安装的工程项目。
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2.1承建单位应在金结施工60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规范,结合地形、施工水平和施工条件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主要内容:
⑴安装现场布置及说明、主要临时建筑设施布置及说明。 ⑵劳动力、材料和设备(包括辅助工程设备设施)配置计划。 ⑶安装进度计划。
⑷闸门和启闭机的调试、试运转和试验工作计划。 ⑸设备的运输和吊装方案。
⑹金结构件的安装方法和安装质量控制措施。 ⑺焊接工艺及焊接变形的控制和矫正措施。 ⑻质量保证和检验措施。 ⑼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⑽安全措施。
2.2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4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1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3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按期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4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机构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金结构件安装前应具备以下资料:
⑴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设计图样包括总图、装配图、零件图、水工建筑物图及金结构件关系图)。
⑵金结构件出厂合格证。
⑶金结构件制造验收资料和质量证书。 ⑷发货清单。
⑸安装用控制点位置图。
3.2设备运至发包人指定交货地点,各有关方检查清点,并详细记录签字备案。安装承建单位正式接收各项设备后,制定运输保管计划,把设备安全运到工地。
3.3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和施工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3.4当承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并致使施工技术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时,承建单位应于此类修改措施计划实施的7天前,报监理机构批准。
3.5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测量和检验成果及时报送监理机构检查认证。必要时监理机构可抽测或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测。
3.6除非另行报经监理机构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建单位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3.7发生事故时,承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延伸和扩大,记录事故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立即报告监理机构。
3.8承建单位应每周、月定期召开生产会,检查本周、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和研究解决措施,并安排好下周、下月生产计划,确保工程施工按预定施工进度均衡进行。
3.9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例,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监理工程师有权分别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监理通报,直到指令返工、停工整顿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10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四员(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调度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并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4 施工质量控制
4.1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⑴从事现场安装焊缝焊工,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劳动人事部门签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证书。焊工中断焊接工作6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考试。焊工焊接的钢材种类、焊接方法和焊接位置等均应与本人考试合格的项目相符。
⑵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专业部门签发的资质证书。评定焊缝质量应由Ⅱ级或Ⅱ级以上的检测人员担任。
4.2焊接材料
⑴承建单位采购的每批焊接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监理机构的指示在使用前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报送监理机构。
⑵焊接材料的保管和烘焙就符合DL/T5018-9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第4.3.6条的规定。
4.3焊接工艺评定
⑴在进行本合同项目各构件的一、二类焊缝焊接前,必须根据母材的焊接性、结构特点、使用条件、设计要求、设备能力、施工环境和强制性条文要求拟定焊接工艺方案,并必须通过焊接工艺评定鉴定。经评定合格后,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参见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按DL/T5018-94第4.1节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承建单位
应将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监理机构审批。若承建单位需要改变原评定的焊接方法时,必须按监理机构指示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⑵承建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DL/T5018-94第4.3节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合格后,方可施焊。
4.4焊接质量控制
4.4.1焊缝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表5.2.1.1-1分三类。 4.4.2一、二类焊缝焊接宜采用手工焊和埋弧焊。首次采用气体保护焊,应在现场经过一段时间试用,证实其焊接设备和焊接材料性能优良、稳定,能满足焊接工艺要求,可以保证焊缝质量后,方可采用。
4.4.3焊接各类焊缝所选用的焊条、焊丝、焊剂应与所施焊的钢种匹配,详见DL/T5018-94表4.3.2。
4.4.4异种钢板焊接时,应采用强度高的钢板的焊接工艺施焊。焊接材料按图样规定,并应经焊接工艺试验评定。
4.4.5遇有穿堂风或风速超过8m/s的大风和雨天、雪天以及环境温度在-5℃以下、相对湿度在90%以上时,焊接处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保证焊接处有所需的足够温度、焊工技能不受影响,方可施焊。
4.4.6一、二类焊缝,应经检查合格,方准施焊。
4.4.7施焊前,应将坡口及其两侧10~20㎜范围内的铁锈、熔渣、油垢、水迹等清除干净。
4.4.8焊接材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烘焙和保管:
⑴焊条、焊剂应放置于通风、干燥和室温不低于5℃的专设库房内,设专人保管、烘焙和发放,并应及时作好实测温度和焊条发放记录。烘焙温度和时间应严格按厂家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⑵烘焙后的焊条应保存在100~150℃的恒温箱内,药皮应无脱落和明显的裂纹。 ⑶现场使用的焊条应装入保温筒,焊条在保温筒内的时间不宜超过4小时,超过后,应重新烘焙,重复烘焙次数不宜超过2次。
⑷埋弧焊接剂中如有杂物混入,应对焊剂行清理,或全部更换。 ⑸焊丝在使用前应清除铁锈和油污。
4.4.9焊缝(包括定位焊)焊接时,应在坡口上引弧、熄弧,严禁在母材上引弧,
熄弧时应将弧坑填满,多层焊的层间接头应错开。
4.4.10定位焊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一、二类焊缝的定位焊焊接工艺和对焊工要求与主缝(即一、二类焊缝隙,下同)相同。
⑵对需要预热焊接的钢板,焊定位焊时应以焊接处为中心,至少应在150㎜范围内进行预热,预热温度较主缝预热温度高出20~30℃。
⑶定位焊位置应距焊缝端部30㎜以上,其长度应在50㎜以上,间距为100~400㎜,厚度不宜超过正式焊缝高度的1/2,最厚不宜超过8㎜。
⑷施焊前应检查定位焊质量,如有裂纹、气孔、夹渣等缺陷均应清除。 4.4.11工卡具、内支撑、外支撑、吊耳及其他临时构件的焊接和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对需要预热焊接的钢板,焊接工卡具等构件时,应按《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6.3.10条中b的规定执行。
⑵工卡具等构件焊接时,严禁在母材上引弧和熄弧。
⑶工卡具等构件拆除应按《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5.1.5条规定执行。 4.4.12一、二类焊缝预热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预热温度可进行斜Y型焊接裂纹试验来确定。当板厚拘束度大时,还应增作窗形拘束裂纹试验,在试验中取裂纹率为零时的预热温度为斜Y型焊缝裂纹试验的防止裂纹预热温度。也可参照《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表6.3.12的规定。
⑵环境气温低于5℃时,应采取较高的预热温度;对不需要预热的焊缝,当环境气温低于0℃时,也应适当预热;手工焊应采用氢型焊条。预热时必须均匀加热。预热区的宽度应为焊缝中心线两侧各3倍板厚,且不小于100㎜。其温度测量应用表面测量计,在距焊缝中心线各50㎜处对称测量,每条焊缝测量点不应少于3对。
4.4.13在需要预热焊接的钢板上,焊接加劲环、止水环、入孔门等附属构件时,应按焊接工艺评定确定的预热温度或按和焊接主缝相同的预热温度进行预热。
4.4.14焊接层间温度和后热消氢处理温度应由焊接工艺评定确定,也可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⑴厚度大于32㎜的高强钢和低合金钢应作后热消氢处理。
⑵后热温度。低合金钢宜为250~350℃,高强钢宜为150℃,保温时间低合金钢
宜为0.5~1小时,高强钢宜为1小时。
⑶层间温度应不低于预热温度,且不高于230℃。
4.4.15高强钢和厚度大于38㎜的碳素钢,厚度大于25㎜的低合金钢焊接时应按焊接工艺试验评定的线能量范围进行测定和控制,并应作出记录。
4.4.16双面焊接时,单侧焊接后应碳弧气刨或砂轮进行背面清根,清根后应用砂轮修整刨槽,对高强钢应磨除渗碳层并认真检查,保证无缺陷。对需预热焊接的钢板,清根前应预热。
4.4.17焊缝组装局部间隙超过5㎜,但长度不大于该焊缝长的15%时,允许在坡口两侧或一侧作堆焊处理,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严禁在间隙内填入金属材料。 ⑵堆焊后应用砂轮修整。
⑶根据堆焊长度和间隙大小及焊缝所在部位,应酌情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4.4.18纵缝埋弧焊在焊缝两端设置引弧板和熄弧板,引弧板和熄弧板不得用锤击落,应用氧一乙炔火焰或碳弧气刨切除,并用砂轮修磨成原坡口型式。
4.4.19焊接完毕,焊工应进行自检。一、二类焊缝自检合格后,应在焊缝附近用钢印打上代号,作好记录。高强钢不打钢印,但应当场作好记录并由焊工签名。
4.4.20采取适当的焊接顺序,不得任意加大焊缝,避免焊缝立体交叉和在一处集中多条焊缝,闸门及埋件结构不得采用间断焊缝,承受主要荷载的结构不得采用塞焊连接。
4.5焊缝检验
⑴所有焊缝均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DL/5018-94第4.4.1条的规定。 ⑵焊缝内部缺陷探伤可选用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任选一种。表面裂纹检查可选用渗透或磁粉探伤。
⑶焊缝无损探伤长度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表8进行,但如图样和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则按图样和设计文件规定执行。
⑷无损探伤应在焊接完成24小时以后进行。
⑸射线探伤按《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87)》标准评定,一类焊缝Ⅱ级合格,二类焊缝Ⅲ级合格;超声波探伤按《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的分级(GB11345-89)》标准评定,一类焊缝BⅠ级为合格,二类焊
缝BⅡ级为合格。
⑹一、二类焊缝探伤发现有不允许缺陷时,应在缺陷方向或在可疑部位作补充探伤,如经补充探伤仍发现不允许缺陷,则应对该焊工在该条焊缝上所施焊的焊接部位或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⑺焊缝无损探伤的抽检率,除应符合DL/T5018-94第4.4.4条的规定外,还应按监理机构的指定,抽查容易发生缺陷的部位,并应抽查到每个焊工的施焊部位。
⑻单面焊且无垫板的对接焊缝,根部未焊透深度不应大于板厚的20%,最大不超过3㎜。
⑼板材的组合焊缝,如图样上无特殊要求,腹板与翼缘板的允许未焊透深度不应大于板厚的25%,最大不超过4㎜。
4.6缺陷的处理和焊补
⑴焊缝内部或表面发现有裂纹时,应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措施后,方可焊补。
⑵焊缝内部缺陷应用碳弧气刨或砂轮将缺陷清除并用砂轮修磨成便于焊接的凹槽,焊补前要认真检查。如缺陷为裂纹,则应用磁粉或渗透探伤,确认裂纹已经消除,方可焊补。
⑶当焊补的焊缝需要预热、后热时,则焊补前应按《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6.3.10条中b的规定进行预热,焊补后按《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6.3.14条的a和b的规定进行后热。
⑷返修后的焊缝,应用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复查,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2次,后焊补时,应制订可靠的技术措施,并经承建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焊补,并作出记录。
⑸管壁表面凹坑深度大于板厚薄10%或超过2㎜的,焊补前应用碳弧气刨或砂轮将凹坑刨成和修磨成便于焊接的凹槽,再行焊补。如需预热、后热,则按《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6.5.3条规定进行。焊补后应用砂轮将焊补处磨平,并认真检查,有无微裂纹。对高强钢还应用磁粉或渗透检查。
⑹在母材上严禁有电弧擦伤,焊接电缆接头不许裸露金属丝,如有擦伤应用砂轮将擦伤处作打磨处理,并认真检查有无微裂纹,对高强钢在施工初期和必要时应用磁粉或渗透检查。
4.7消除应力处理
承建单位必须按图样或设计文件对重要焊缝进行消除应力处理,并制定消除应力技术措施,实施前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4.8防腐
4.8.1承建单位应在防腐施工7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结合地形、施工水平和施工条件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4.8.2承建单位应在事先取得监理机构的批准并于实施的7天以前完成涂装试验,并于试验前编制涂装试验计划,报监理机构批准。
⑴试验的内容和目的。 ⑵试验组数。
⑶观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⑷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⑸其他必须报送的材料。
4.8.3施工中,承建单位要随施工进展及时进行测量和检验工作,其主要包括: ⑴气温、相对湿度、金属表面温度。 ⑵喷砂后金属表面的清洁度、粗糙度。 ⑶涂装后湿膜厚度。 ⑷附着力。
4.8.4涂装期间,承建单位应作好原始记录、成果资料和质量检查情况的整理,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监理机构。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测量和检验成果及时报送监理机构检查认证。必要时监理机构可抽测或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测。
4.8.5表面处理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⑴施工开始前两天,开始测气温、湿度、金属表面温度,每2小时测报一次,以对环境变化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随时掌握环境的变化情况。
⑵相对湿度低于85%,基体金属表面温度不低于露点以上3℃。
⑶在不利的气候条件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如遮盖采暖,或输入净化干燥的空气等措施,以满足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⑷仔细地清除焊渣、飞溅等附着物。
⑸清洗基体金属表面可见的油脂及其他污物,然后作干燥处理。 ⑹用金属薄板或硬木板对非喷砂部位进行遮蔽保护。 ⑺喷砂的安全防护
①压力式喷砂罐属压力容器,其生产厂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②喷砂工应穿戴防护用具,以保护身体不受飞溅磨料的伤害。 ③在露天或工作间进行作业时,呼吸用空气应进行净化处理。 ④露天在工作时应注意防尘和环境保护,并符合有关法规和条例。 ⑻喷砂处理
①如选用石英砂,所用的石英砂必须清洁、干燥。
②喷射处理所用的压缩空气必须经过冷却装置及油水分离器处理,以保证压缩空气的干燥、无油,油水分离器必须定期清理。
③距离。喷嘴到基体金属表面宜保持100~300㎜的距离。 ④角度。喷射方向与基体金属表面法线的夹角以15℃~30℃为宜。 ⑤喷嘴。由于磨损,孔口直径增大了25%时宜更换喷嘴。
⑥表面预处理后,应用吸尘器或干燥、无油的压缩空气清除浮尘和碎屑,清理后表面不得用手触摸。
⑦涂装前如发现基体金属表面被污染或返锈,应重新处理达到原要求的表面清洁度等级。
⑼金属表面必须彻底的喷射或抛射除锈,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任何残留的痕迹应该是点状或条纹状的轻微色斑。表面的粗糙度达到设计要求,并将旧漆膜等全部除净。
⑽仪器法:用表面粗糙度仪检测粗糙度时,每2㎡表面至少要有一个评定点,取评定长度为40㎜,在此长度范围内测五点,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此评定点的粗糙度值。
⑾应对表面预处理的质量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涂装。 4.8.6涂装施工,要注意以下事项:
⑴涂装宜在气温10℃以上进行。在空气相对湿度超过85%,钢材表面温度低于大气露点以上3℃时,不得进行涂装。
⑵涂装作业应在清洁环境中进行,避免未干的涂层被灰尘等污染。
⑶除锈处理与涂装之间的间隔应尽可能短,在潮湿条件下,底漆涂装应在4小时内完成。晴天或湿度不大的条件下,最长不超过12小时。
⑷涂装前对特殊部位的遮蔽。涂装前,应对不涂装或暂不涂装的部位如不锈钢导轨、楔槽、油孔子、轴孔、加工后的配合面和工地焊缝两侧等进行遮蔽,以免对装配、安装、工地焊接和运行等带来不利影响。
⑸涂层系统各层间的涂装间隔时间应按涂料制造厂的规定执行,如超过其最长间隔时间,则应将前一涂层用粗砂布打毛后再进行涂装,以保证涂层间的结合力。
⑹涂装过程中,应用湿膜测厚仪及时测定湿膜厚度。
⑺每层涂装时应对前一涂层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漏涂、流挂、皱纹等缺陷,应及时进行处理。涂装结束后,进行涂膜的外观检查,表面应均匀一致,无挂流、皱纹、鼓泡、针孔、裂纹等缺陷。
⑻涂料的附着力的检查(非热喷涂)。当涂膜厚度大于120μm时,在涂层上画两条夹角为60°的切割线,应划透涂层至基底,用布胶带粘牢划口部分,然后沿垂直方向快速撕起胶带,涂层应无剥落。当涂膜厚度小于或等于120μm时可用划格法检查,其方法及判断见GB9286《色漆和清漆划格试验》。本试验宜作带样试验,如在工地上进行检查,应选择非重要部位,测试后立即补涂。此方法也允许用于评价涂膜中各涂层间的抗分离能力。
⑼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按《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有关要求进行。
4.9埋件安装
⑴预埋在一期混凝土中的锚栓,应按设计图纸制造,由土建承建单位预埋;闸门槽锚栓由安装单位预埋,在混凝土开盘前自检合格并报经监理检查、核对。
⑵埋件安装前,门槽的模板等杂物必须除干净。一、二期混凝土的结合面应全部凿毛,二期混凝土的断面尺寸及预埋锚栓或锚板的位置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自检合格并报经监理检查、核对。
⑶平面闸门埋件安装的允许公差与偏差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表9.1.3的规定。
⑷平面闸门分节制造的主轨承压面连接处的错位应不大于0.20㎜,并打平磨光;孔口两侧主轨承压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平面度允许公差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钢闸
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表9.1.4的规定。
⑸护角及侧轨在安装时应保证与水平垂直,在孔口宽度方向允许偏差为±5㎜,顺水流方向允许偏差为±5㎜。为保证引水洞放水塔各闸门槽护角,拦污栅导向槽护角一次预埋在混凝土中不位移,可采用在每根护角后竖1根工字钢再用钢筋连接加固,使安装后的护角误差均在±5㎜之内。
⑹弧形闸门铰座的基础螺栓中心和设计中心的位置偏差应不大于1.0㎜。 ⑺除本技术条件规定者外,弧形闸门埋件安装的允许公差与偏差还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的规定。
⑻弧形闸门的侧止水座基面中心线至支铰中心的曲率半径允许偏差为±3㎜,其偏差应与门叶外弧的曲率半径偏差方向一致。
⑼弧形闸门支铰大梁单独安装时,钢梁中心的桩号、高程和对孔口中心线距离的允许偏差为±1.5㎜,支铰大梁的倾斜按其水平投影尺寸l的偏差值来控制,要求l的偏差应不大于l/1000。
⑽散埋件安装调整好后,应将调整螺栓与锚栓焊牢,确保埋件在浇筑二期混凝土过程中不发生变形移位。
⑾在浇筑弧门闸室侧墙至支铰大梁二期混凝土预留高程时,须将支铰大梁提前放置在预留位置空间内,调整支铰大梁位置直至符合设计要求后,再与锚筋相连,然后再与侧墙内辐射筋相连接。必要时,可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将辐射筋割断,施工后再搭焊,不允许折弯。
⑿在保证弧门底水封压缩量和安装于门叶顶端的第二道顶水封压缩量均达到设计预压量之后,再确定门楣埋设高程、桩号,使门楣水封与门叶面板紧贴,同时保证门楣第一道水封压缩量符合设计要求,经检测合格后,再浇筑二期混凝土。
⒀埋件工作面对接接头的错位均应进行缓坡处理,过流面及工作面的焊疤和焊缝余高应铲平磨光,凹坑应补焊平并磨光。
⒁埋件安装完成经检查合格后,应在5~7天内浇筑混凝土。混凝土一次浇筑高度不宜超过5.0m,浇筑时,应注意防止撞击,并采取措施捣实混凝土。避免轨道水封座板工作面碰伤或粘上混凝土。
⒂埋件的二期混凝土拆模后,应对埋件进行复测,并作好记录。同时检查混凝土尺寸,清除遗留的钢筋和杂物,以免影响闸门启闭。
⒃工程蓄水前,应对所有门槽进行试槽。 4.10平面闸门安装
⑴整体闸门在安装前,应对其各项尺寸进行复核,必须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有关规定的要求。
⑵对分节制造的闸门,在拼装时,应对焊缝两侧各50㎜的范围内进行除锈,除锈达到Sa2.5级,然后现场喷涂,喷涂厚度及涂漆厚度的要求及施工方法参见设计文件和《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败规定(SL105-95)》。
⑶分节闸门组装成整体后,除应按《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有关规定对各项尺寸进行复查外并应满足下述要求:节间如采用焊接,则应采用已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按《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在有关焊接的规定进行和检验,焊接时应采取措施控制变形。
⑷止水橡皮的螺孔位置应与门叶或止水板上的螺孔位置一致,孔径应比螺栓直径小1.0㎜,并严禁烫孔,当均匀拧紧螺栓后其端部至少应低于止水橡皮自由表面8.0㎜。
⑸止水橡皮表面应光滑平直,不得盘折存放,其厚度允许偏差为±1.0㎜,其余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为设计尺寸的2%。
⑹止水橡皮接头可采用生胶热压等方法胶合,胶合接头处不得有凹凸不平和疏松现象。
⑺止水橡皮安装后,两侧止水中心距离和顶止水中心至底止水底缘距离的允许偏差为±3.0㎜,止水表面的平面度为2.0㎜,闸门处于工作状态时,止水橡皮的压缩量就符合图纸规定,其允许偏差为-1.0~+2.0㎜。
⑻平面闸门应作静平衡试验,试验方法为:将闸门吊离地面100㎜,通过滑道的中心测上、下游与左、右方向的倾斜,一般单吊点平面闸门的倾斜不应超过门高的1/1000,且不应大于8.0㎜,当超过上述规定时,应予配重解决。
4.11弧形闸门安装
4.11.1圆柱铰的铰座安装的允许公差与偏差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表9.3.1的规定。
4.11.2弧形闸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分节弧门门叶组装成整体后,除应按规范有关规定对各县各项尺寸进行复查外,并应采用已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进行焊接和检验,并采取措施控制变形。
⑵潜孔式弧门支臂两端的连接板和铰链、主梁组合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变形,其组合面应接触良好。
⑶铰轴中心至面板外缘的曲率半径R的允许公差偏差为±4㎜,两侧相对差不应大于3.0㎜。
⑷顶侧止水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止水橡皮的质量要求符合规范及施工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4.12闸门试验
⑴闸门安装好后,应在无水情况下作全行程启闭试验。试验前应检查充水阀在行程范围内的升降是否自如,在最低位置时止水是否严密,同时还须除门叶上和门槽内所有杂物并检查吊杆的连接情况,启闭时,应在止水橡皮处浇水润滑,有条件时工作闸门应作动水启闭试验。
⑵闸门启闭过程中,应检查滚轮、支铰等转动部位运行情况,闸门升降或旋转过程有无卡阻,止水橡皮有无损伤。
⑶闸门全部处于工作部位后,应用灯光或其他方法检查止水橡皮的压缩程度,不应有透亮或有间隙。
⑷闸门在承受设计水头的压力时,通过任意1m长止水橡皮范围内漏水量不应超过0.1l/s。
4.13启闭机安装
4.13.1强制性条文要求及安装前应具备的资料:
⑴对用以泄洪及其他应急闸门的启闭机,必须设置备用电源。
⑵液压启闭机应设有行程控制装置,不得用溢流阀来代替行程控制装置。 ⑶走台、作业平台和斜梯都必须设置牢固的栏杆,栏杆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m,离铺板约4.5m处应有中间扶杆,底部有不低于0.7m的挡板。在桥机、门机小车平台上的栏杆,若条件限制,其高度可低于1m。
⑷钢丝绳应符合GB1102的有关规定,同时钢丝绳长度不够时,禁止接长。 ⑸卷筒和滑轮上有裂纹时,不许焊补,应报废。
⑹钢丝绳压板用的螺孔,必须完整,螺纹不允许出现破碎、断裂等缺陷。钢丝绳固定卷筒的绳槽,其过渡部分的顶峰应铲平磨光。
⑺所有零部件必须检验合格,外构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明文件,方可进行组装。 ⑻安装前应具备的资料:
①主要零件及结构件的材质证明文件、化验与试验报告。 ②焊接件的焊缝质量检验记录与无损探伤报告。 ③大型铸、锻件的探伤检验报告。 ④主要零件的热处理试验报告。 ⑤主要零件的装配检查记录。
⑥零部件的重大缺陷处理办法与返修后的检验报告。 ⑦零件材料的代用通知单。 ⑧主要设计问题的设计修改通知单。 ⑨产品的预装检查报告。 ⑩产品的出厂试验报告。
⑪制造竣工图样、安装图样及产品维护使用说明书。 ⑫外构件合格证。 ⑬产品合格证及发货清单。
4.13.2固定卷扬式启闭机安装技术要求:
4.13.2.1启闭机安装前,应按《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定(SL381-2007)》中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2.2减速器应进行清洗检查,减速器内润滑油的油位应与油标尺的刻度相符,其油位不得低于高速大齿轮最低齿的齿高,但亦不应高于两倍齿高,减速器应转动灵活,其油封和结合面不得漏油。
4.13.2.3检查基础螺栓埋设位置,螺栓埋入深度及露出部分长度是否准确。 4.13.2.4检查启闭机安装平台高程,其偏差不超过±5㎜。机座平台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0.5/1000。
4.13.2.5启闭机安装应根据起吊中心线找正,其纵、横向中心线偏差不应超过±3.0㎜。
4.13.2.6所选用的钢丝绳必须是同一根钢丝绳截成的两段。安装前按规范检测钢丝绳的直径和长度。
4.13.2.7承建单位制定放劲方案,上报监理机构。应包括:放劲措施、设备、场地和时间等。
4.13.2.8缠绕在卷筒上的钢丝绳长度,当吊点在下极限位置时,留在卷筒上的圈数一般不少于4圈,其中2圈作固定用,另外2圈为安全圈,当吊点在上极限位置时,
钢丝绳不得绕到卷筒光筒部分。
4.13.2.9卷筒上缠绕为三层钢丝绳,钢丝绳应有顺序地逐层缠绕在卷筒上,不得挤叠或乱槽,同时还应进行仔细调整,使卷筒的钢丝绳顺利进入第二层和第三层。
4.13.2.10检查操作控制柜和程控系统的控制功能、显示功能、保护及报警功能是否完善,能否反映实际工况,其设置是否合理。
4.13.2.11仪表或高度指示器的功能调试后,应达到下列要求: ⑴指标精度不低于1%。
⑵应具有可调节定值极限位置,自动切断主回路及报警功能。 ⑶高度检测元件应具有防潮,抗干扰功能。 ⑷具有纠正指示及调零功能。
4.13.2.12复合式负荷控制器内的功能调试后,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系统精度不低于2%,传感器精度不低于0.5%。
⑵当负荷达到110%额定启闭力时,应自动切断主回路并报警。 ⑶接收仪表的刻度或数码显示应与启闭力值相符。
⑷当监视两个以上吊点时,仪表应能分别显示各吊点启闭力。 ⑸传感器及其线路应具有防潮、抗干扰性能。
4.13.2.13减速器、开式齿轮、轴承、液压制动器等转动部件的润滑应根据使用工况和气温条件,选择合适的润滑油。
4.13.2.14卷扬机上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SL315-89《固定卷扬式启闭机选用技术条件》中有关规定。
4.13.2.15电气设备的试验要求。
⑴接电试验前应认真检查全部接线并符合图纸规定,整个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0.5mΩ方能开始接电试验,试验中各电动机和电气元件温升不能超过各自的允许值,试验应采用该机自身的电气设备,试验中若有触头等元件有烧灼者应予更换。
⑵无负荷试验
启闭机无负荷试验为上下全程往返3次,检查并调整下列电气和机械部分。 ①电动机运行平稳,三相电流不平度不超过±10%,并测出电流值。 ②电气设备应无异常发热现象。
③检查和调度限位开关(包括充水平压开度接点),使其动作准确可靠。 ④设计指示和荷重指示准确反映行程和荷载的数值,到达上下极限位置后,主令
开关能发出信号并自动切断电源,使启闭机停止转动。
⑤所有机械部件运转时,均不应有冲击声和其他异常声音,钢丝绳在任何部位,均不得与其他部件相磨擦。
⑥制动闸瓦松闸时应全部打开,间隙应符合要求,并测出松闸电流值。 ⑶负荷试验
启闭机的负荷试验,一般应在设计水头工况下进行,先将闸门在静水中全行程上下长降2次,再在动水中启闭2次,事故检修闸门应在设计水头工况下静启2次。负荷试运转时,应检查下列电气和机械部分。
①电气设备应无异常发热现象。
②电动机运行应平稳,三相电流不平度不超过±10%,并测出电流值。 ③所有保护装置和信号应准确可靠。
④所有机械部件在运转中不应有冲击声,开放式齿轮啮合工况符合要求。 ⑤制动器应无打滑,无焦味冒烟现象。
⑥荷重指示器与高度指示器的读数能准确反映闸门在不同开度下的启闭力值,误差不得超过±5%。
⑦电动机(或调速器)的最大转速一般不得超过电动机额定转速的2倍。在上述试验结束后,机构各部分不得有破裂、永久变形、连接松动或损坏,电气部分应无异常发热等影响启闭机安全和正常使用和现象存在。
4.13.3液压启闭机安装技术要求
4.13.3.1液压机启闭机机架的横向中心线与实际测得的起吊中心线的距离不应超过±2㎜,高程偏差不应超过±5㎜,调整机座水平度,使其误差应小于0.5㎜。
4.13.3.2机架钢梁与推力支座的组合面不应有大于0.05㎜的间隙,其局部间隙不应大于0.1㎜,深度不应超过组合面宽度的1/3,累计长度不应超过周长的20%,推力支座顶面的水平偏差不应大于0.2/1000
4.13.3.3安装前应检查活塞杆有无变形,在活塞杆竖直状态下,其垂直度不应大于0.5/1000,且全长不超过杆长的1/4000;并检查油缸内壁有无碰伤和拉毛现象。
4.13.3.4吊装液压缸时,应根据液压缸直径、长度和重量决定支点或吊点个数,以防止变形。
4.13.3.5活塞杆与吊杆吊耳连接时,当闸门下放到底坎位置,在活塞与油缸下盖之间应留有50㎜左右的间隙,已保证闸门能严密关闭。
4.13.3.6管道弯制、清洗和安装均应符合GB8564-88《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管道设置应尽量减少阻力,管道布置应清晰合理。
4.13.3.7初调高度指示器和主令开关的上下断开点及冲水接点。 4.13.3.8试验过滤精度:柱塞泵不低于20μm;叶塞泵不低于30μm。 4.13.3.9液压启闭机试运转 ⑴试运转前的检查:
①门槽内的一切杂物应清扫干净,保证闸门和拉杆不受卡阻。 ②机架固定应牢固,应检查螺帽是否松动。
③电气回路中的单个元件和设备均应进行调试并符合GB1497中有关规定。 ④启闭机安装好后,要有启闭机制造厂技术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调试,使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⑵油泵第一次启动时,应将油泵溢流阀全部全部打开,边疆空转30~40min,油泵不能有异常现象。
⑶油泵空转正常后,在监视压力表的同时,将溢流阀逐渐旋紧,使管路系统充油,充油时打开排气孔,油缸运行3~5次排出空气。管路充满油后,调整油泵溢流阀,使油泵在其设计压力25%、50%、75%和100%的情况下分别连续运转15分钟,应无震动、杂音和温度过高等现象。
⑷上述试验完毕后,调整油泵溢流阀,使其工作压力达到设计压力的1.1倍时动作排油,此时也应无剧烈震动和杂音。
⑸油泵阀组的启动阀一般应在油泵开始转动后3~5s内动作,使油泵带上负荷,否则应调整弹簧压力或节油孔的孔径。
⑹无水时,应先手动操作升降闸门一次,以检验缓冲装置减速情况和闸门有无卡阻现象,并记录闸门全开时间和油压值。
⑺调整高度指示器,使其指针能正常指出闸门所处位置。
⑻操作其控制柜和可编程控制系统,检查其控制功能、显示功能、保护功能是否合理。
⑼将闸门提起,在48h内,闸门因活塞油封和管路系统的漏油而产生的下沉量不应大于200㎜。
⑽手动操作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自动操作试验。提长关闭试验闸门时,记录闸门关闭时间和当时水库水位及油压值。
4.14压力钢管 4.14.1埋管安装
⑴钢管支墩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保证钢管在安装过程中不发生位移和变形。 ⑵埋管安装中心的极限偏差应符合《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表5.1.2的规定。始装节的里程偏差不应超过±5㎜。弯管起点的里程偏差不应超过±10㎜。始装节两端管口垂直度偏差不应超过±3㎜。
⑶钢管安装后,管口圆度(指相互垂直两直径之差的最大值)偏差不应大于5D/1000,最大不应大于40㎜。至少测量2对直径。
⑷环缝焊接除图样有规定者外,应逐条焊接,不得跳越,不得强行组装。管壁上不得随意焊接临时支撑或脚踏板等构件,不得在混凝土浇筑后再焊接环缝。
⑸拆除钢管上的工卡具、吊耳、内支撑和其他临时构件时,严禁使用锤击法,应用碳弧气刨或氧-乙炔火焰在其离管壁3㎜以上切除,严禁损伤母材。节除后钢管内壁(包括高强钢钢管外壁)上残留的痕迹和焊疤应再用砂轮磨平,并认真检查有无微裂纹。对高强钢在施工初期和必要时应用磁粉或渗透探伤检查。如发现裂纹应用砂轮磨去,并复验确认裂纹已消除为止。同时应改进工艺,使不再出现裂纹,否则应继续进行磁粉或渗透探伤。
⑹钢管安装后,必须与支墩和锚栓焊牢,防止浇筑混凝土时位移。
⑺钢管内、外壁的局部凹坑深度不超过板厚10%,且不大于2㎜,可用砂轮打磨,平滑过度,凹坑深度超过2㎜的应按《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6.5.5条规定进行焊补。
⑻灌浆孔应在钢管厂卷板后钻孔,并按预热和焊接等有关工艺焊接补强板。堵得灌浆孔前应将孔口周围积水、水泥浆、铁锈等清除干净,焊后不得有渗水现象。高强钢板上不宜钻灌浆孔,如确需钻孔则在堵焊高强灌浆孔前预热,堵焊后应用超声波和磁粉或渗透探伤按不少于5%个数的比例进行抽查,不允许出现裂纹。
⑼土建施工和机电安装时,未经允许不得在钢管管壁上焊接任何构件。 4.14.2明管安装
⑴鞍式支座的顶面弧度,用样板(样板长度见《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表4.1.5-1)检查其间隙不应大于2㎜。
⑵滚轮式和摇摆式支座支墩垫板的高程和纵、横向中心的偏差不应超过±5㎜,与钢管设计轴线的平行度不应大于2/1000。但垫板高程偏差如图样另有规定,则应
按图样规定执行。
⑶滚轮式和摇摆式支座安装后,应能灵活动作,不应有任何卡阻现象,各接触面应接触良好,局部间隙不应大于0.5㎜。
⑷明管安装中心极限偏差应符合《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表5.1.2的规定,明管安装后,管口圆度应符合《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5.1.3条规定。
⑸环缝的压缝、焊接和内支撑、工卡具、吊耳等的清除检查以及钢管内、外壁表面凹坑的处理、焊补应遵守节埋管安装中的有关规定。
4.14.3水压试验 4.14.3.1基本规定
⑴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值应按图样或设计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⑵明管或岔管试压时,应缓缓升压至工作压力,保持10min;对钢管进行检查,情况正常,继续升至试验压力,保持5min,再下降至工作压力,保持30min,并用0.5~1.0㎏小锤在焊缝两侧各15~20㎜处轻轻敲击,整个试验过程中应无渗水和其他异常情况。
4.14.3.2岔管水压试验 ⑴下列岔管应作水压试验: ①首次使用新种制造的岔管。 ②新型结构的岔管。 ③高水头岔管。 ④高强钢制造的岔管。
⑵一般常用岔管需否作水压试验按设计规定执行。 4.14.3.3明管水压试验
⑴明管应作水压试验,可作整条或分段水压试验。分段长度和试验压力由设计单位提供。
⑵明管安装后,作整体或分段水压试验确有困难,当采用的钢板性能优良、低温韧性高,施工时能严格按评定的焊接工艺施焊,纵、环缝按100%无损探伤,应焊后热处理的焊缝进行了热处理,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作水压试验。
⑶单节明管如符合《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9.3.2条规定也可不作水压试验。
⑷试压时水温应在5℃以上。
4.15保修期
按合同规定,承建单位应承担全部安装设备的施工安装期维护保养和合同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5 质量检验与评定
5.1水工金属结构金结安装检验按《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381-2007)》以及《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5017-93)》为标准。
5.2单元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承建单位及时申请(阶段)验收,以利合同支付及下序工程的顺利进行。申请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
⑴竣工图。
⑵设计修改通知单及有关会议纪要。 ⑶安装的最后测定记录和调试记录。 ⑷安装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记录。 ⑸安装的重大缺陷的处理记录。 ⑹试运行记录和报告。
⑺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质量等级评定。 5.3金结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下述资料: 5.3.1工程竣工报告。包括: ⑴工程概述。
⑵合同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与实际开工、完工日期。 ⑶合同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
⑷已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未完尾工程项目清单及后续完工计划。 5.3.2工程施工报告。包括: ⑴工程简况。 ⑵合同工期目标。
⑶施工条件的变更及处理方案。
⑷分部、分项工程实际施工时段、方法与过程。
⑸合同履行中违规、违约情况。
5.3.3设计技术要求及设计和工程的变更文件。 5.3.4竣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应包括:
⑴分部工程的合同报价工程量与合同报价、支付结算工程量、支付单价与支付总价。
⑵已结算的合同索赔支付。 5.3.5质量检验文件,应包括: ⑴工程开工文件。
⑵按分部、分项工程整理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监理签证、认证文件。 ⑶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现场指令和施工违规、违约文件。 5.3.6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应包括: ⑴记录资料目录。
⑵工程承建单位施工期质量检测和试验资料。 ⑶安装主要施工作业记录。 ⑷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记录。 ⑸其他重要活动与事项记录。 5.3.7工程施工大事记。
5.3.8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报送或提供的资料。
6 其他
6.1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应予以计量支付。
6.2其他增加工程量,应事先报监理工程师检查,并取得书面认可后,方为有效。 6.3工程支付计量与量测及价款结算申报,按合同文件规定和有关规程要求进行。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编制依据:
⑴《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8564-88)》。
⑵《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水轮发动机组安装工程(SDJ249.3-88)》。
1.2本细则运用于大、中型机级安装,小型机组安装可参照执行。
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2.1承建单位应在机组安装开始前,将机组安装用的X、Y基准线标点及高程点进行测量,并将测量资料上报监理机构。
2.2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结合工地的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机构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工程概况。 ⑵施工现场布置图。 ⑶施工进度计划。
⑷劳动力、材料和制备配置计划。 ⑸重点部位施工的技术方案及措施。 ⑹施工用电。 ⑺安全及文明施工。
⑻管理层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
2.3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4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4种。
2.4除非接到的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按期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5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机构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量
3.1承建单位应按照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作好作业过程资料的记录、收集与整理,并定期向监理机构报送。
3.2承建单位应对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在三检合格基础上填报单元工程验收评定表,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3重要部位的施工,承建单位应有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以及调度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和作业调度,同时监理人员必须现场跟踪监理。
3.4所有机组有关设备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开箱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同时必须具备合格证及一些出厂资料等。
3.5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必须按月向监理机构报送详细的施工记录或原始施工记录复印件。
3.6对于施工期间发生的质量事故,承建单位应立即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方可进行处理。
3.7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承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及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发生的违规作业行为,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违规警告、返工指令,直至停工整顿。
4 施工质量控制
4.1水轮机安装 4.1.1埋入部件安装 4.1.1.1吸出管里衬安装
⑴先将尾水肘管地脚螺栓按设计图要求埋好。
⑵将尾水肘管吊装放到预先埋好的地脚上,并进行调理固定。 ⑶再将吸出管里衬吊装到肘管法兰上。
⑷调整吸出管里衬管口直径、周长、中心、方位、高程,使偏差符合吸出管里衬安装允许偏差要求(SDJ294.3-88表1.2.1)。
⑸进行尾水管拉紧,加固后点焊工作。
⑹待座环安装位后,利用吸出管里衬法兰上的调整螺栓将里衬顶起来,并插到基
础环内点焊,待一期混凝土浇筑后再焊环缝,同时必须保证单侧间隙符合设计要求。
4.1.1.2底环安装
⑴将座环吊入已浇筑好的混凝土支墩上,用楔子板先调整标高,使之符合允许偏差要求(SDJ294.3-88表1.2.2)。
⑵采用挂钢琴线并加钢板尺检查中心及方位,使它符合允许偏差要求(SDJ294.3-88表1.2.2)。
⑶将待测座环上、下法半面周向等分8点,用0.22㎜/m方型水平仪和特制的平衡梁检查水平,使它符合允许偏差要求(SDJ249.3-88表1.2.2)。
⑷采用挂钢琴线及测杆检查轮室圆度,使上、下座环各点半径之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要求(SDJ249.3-88表1.2.2)。
⑸座环安装全部合格后,将楔子板、基础栓、螺帽点焊牢固后,再浇筑座环基础及吸出管里衬外边的混凝土。
⑹为防止蜗壳焊接和浇筑混凝土后座环变形,必须对座环进行支撑牢固,否则后果严重。
4.1.1.3蜗壳安装
⑴蜗壳拼装应符合允许偏差要求(SDJ294.3-88表1.2.3)。 ⑵蜗壳安装应符合允许偏差要求(SDJ294.3-88表1.2.3)。 ⑶蜗壳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参加焊接的焊工应经考试合格,严禁无证上岗。
②点焊焊条应与焊接焊条相同,焊接前应检查点焊焊缝,如有开裂、未焊透及气孔等缺陷,应彻底清除。
③各节间蝶形边对接焊接间隙一般为2~4㎜,过流面错牙应不超过板厚的10%,但纵缝最大错牙不应大于2㎜。
④坡口局部间隙超过5㎜,其长度不超过焊缝长度的10%,且一般应在坡口处作堆焊处理。
⑤凑合节焊缝焊接,应有减少焊接应力和防止座环变形的措施。 ⑥特殊钢材、特殊部件应按专门制定的程序及焊接工艺要求进行焊接。 ⑷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并符合规范(SDJ294.3-88表1.2.3)。 ⑸蜗壳工地水压试验,按设计要求进行。
⑹蜗壳安装全部完成后,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座环中心、高程、圆度、水平一定要符合设计规范要求(SDJ294.3-88表1.2.2),并组织设计单位、生产厂家、业主、监理、承建单位联合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⑺在蜗壳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时刻注意检查座环及蜗壳的相关变形,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校正处理。
4.1.1.4机坑里衬安装
⑴用钢板尺检查其中心,使之符合规范要求(SDJ294.3--88表1.2.4)。 ⑵将机坑进而衬上口等分8点,用钢卷尺检查上口直径,使之符合规范要求(SDJ294.3-88表1.2.4)。
4.1.2主轴、转轮安装 4.1.2.1转轮装配
⑴混流式水轮机分瓣式转轮应根据专门的焊接工艺规范进行焊接及热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转轮应无裂纹,转轮下环焊缝不允许有咬边现象。 ②上冠组合间隙应符合GB8564--88第2.0.6的质量要求。
③上冠法兰下凹值及上凸值应任命规范要求(SDJ294.3-88表1.2.5)。 ④下环焊缝处错牙不应大于0.5㎜。
⑤叶片填补块安装焊接后,叶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⑥抗磨、抗气蚀层的堆焊应按要求进行,打磨后厚度不应小于4㎜,粗糙度应与打磨部分一致。
⑵止漏环在工地装焊前,转轮安装止漏环处的圆度应符合转轮各部位同轴度及圆度的规范要求,装焊后止漏环应帖合严密,焊缝无裂纹。
⑶分瓣转轮止漏环磨圆时,测点不应少于32点,其圆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⑷分瓣转轮应在磨圆后,按规范要求作静平衡试验,试验时应带引水板,配重块应焊在引水板下面的上冠顶面上,焊接应牢固,试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静平衡工具应与转轮同心,支座水平偏差不大于0.02mm/m。 ②调整静平衡工具的灵敏度,应符合球面中心到转轮重心距离的要求。 ③残留不平衡力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⑸转浆式水轮机转轮耐压和动作试验,应尽量在转轮放平时进行,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①试验用油的油质合格,油温不应低于+5℃。 ②最大试验压力,一般为0.5MPa。 ③在最大试验压力下,保持16h。
④在试验过程中,每小时操作浆叶全行程开关2~3次。
⑤各组合缝不应有渗漏现象,每个桨叶密封装置在加与未加试验压力情况下的漏油量,不应超过拇个桨叶密封装置允许漏油量规定,不大于出厂试验时的漏油量。
⑥转轮接力器动作应平衡,开启和关闭的最低油压一般不超过工作压力的15%。 ⑦绘制转轮接力行程与桨叶转角的关系曲线。 4.1.2.2主轴与转轮连接
⑴法兰各组合缝应无间隙,用0.05㎜塞尺检查不能塞入,并按厂家提供的组合螺栓伸长值热把合螺栓。
⑵测定上、下止漏环圆度,其允许偏差为±10%设计间隙值。
⑶安装法兰保护罩,并点焊螺帽,同时将螺栓凹坑填平,当它作为检修密封的一部分时,应检查圆度,并符合规范要求。
⑷安装中心补气阀。
⑸安装泄水锥,并将螺帽点焊牢固,护罩焊接应采取防变形措施,焊缝应磨平。 4.1.3导水机构安装
4.1.3.1导水机安装前,先将座环清扫干净,并复测座环上、下法兰高程、水平、镗口圆度,并应符合座环安装允许偏差的要求(SDJ294.3-88表1.2.2)。
4.1.3.2分瓣底环、顶盖、支持环等组合面应涂铅油或密封胶,组合缝间隙应符合GB8564-88第2.0.6条要求。
4.1.3.3测量机组的基准中心线,一般混流式按下止漏环,轴流式按转轮室,斜流式按转轮上止漏环确定。
4.1.3.4导水机构安装 ⑴安装程序 ①底环吊放安装。 ②导水叶吊入安装。 ③顶盖吊放安装。
⑵按基准中心线检查各固定止漏环同心度、圆度及各半径与平均半径之差,为设计间隙的±10%。当止漏环工作面高度超过200㎜时,应检查上、下两圈。对轴流式机组,应按基准中心线检查下锥体的轴承座法兰止口的同轴度,其偏差应符合下锥体轴承座法兰止口与转轮室同轴度允许偏差要求(SDJ294.3-88表1.2.6)。
⑶顶盖、底环调整后,一般对称拧紧螺栓,检查导叶端部间隙,各导叶大头与小头两边应一致,不允许有规律性的倾斜,总的间隙最大不超过设计间隙值;对推力轴承装在顶盖上的机组,应考虑承载后的变形值。
⑷检查装有环形接力器的轴承支座,其中心偏差不应大于0.10㎜,水平偏差不应大于0.05㎜/m。
⑸保证导叶转动灵活,钻铰底环、顶盖销钉孔,并配制销钉。
4.1.3.5若导水机构在正式安装前需要进行预装,同样应符合导水机构正式安装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4.1.4转动部件就位安装
4.1.4.1主轴和转轮吊装的放置高程,一般应较设计高程略低,其顶盖与吊装后发电机轴法兰止口底面应有2~6㎜间隙。但对于推力头装在水轮机轴上的机组,则应较设计高程略高,使推力头套装后与镜板背面有2~5㎜的间隙,同时采用在转轮下环垫三对成等边三角形楔子板法调整主轴垂直度,使垂直度不大于0.05㎜/m。当水轮机或发电机按实物找正安装时,应调整转轮的中心及主轴垂直度,使其止漏环是隙符合规范要求,其主轴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02㎜/m。
4.1.4.2转轮安装的最终高程,与上、下固定止漏环高低错牙±1.5㎜,各止漏环间隙或桨叶与转轮室间隙的偏差应符合转轮安装高程及间隙允许偏差要求(SDJ294.3-88表1.2.8)。
4.1.4.3在上、下止漏环间隙处打入楔子板,用以固定转轮。
4.1.4.4机组联轴后,两法兰组合缝应无间隙,用0.05㎜塞尺检查不能塞入,同时将螺栓点焊牢固,将连接螺栓伸长值按厂家规定热把合螺栓。
4.1.4.5操作油管及受油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操作油管应严格清洗,连接可靠,不漏油,螺纹连接操作油管应有锁紧措施。 ⑵操作油管的摆度,对固定铜瓦结构一般不大于0.20㎜;对浮动铜瓦结构一般不大于0.30㎜。
⑶受油器水平偏差,在受油器座的平面上测量,不应大于0.05㎜/m。 ⑷旋转油盆与受油器座的挡油环间隙应均匀,且不小于设计值的70%。 ⑸受油器对地绝缘电阻在尾水管无水时测量,一般不小于0.5mΩ 4.1.5导叶及接力器安装调整
4.1.5.1导叶立面间隙,在钢丝绳捆紧的情况下,用0.05㎜塞尺检查不能通过,局部范围内最大间隙不超过导叶允许局部间隙要求(SDJ294.3-88表1.2.6),但总长度不应超过导叶高度的25%。
4.1.5.2导叶端部间隙,一般上部为实际间隙值的60%~70%,下部为实际总间隙值的30%~40%。工作水头在200m以上的机组,下部为0.05㎜,其余间隙留在上部。推力轴承装在顶盖上的机组,下部间隙应比上部大,具体要求由设计规定。导叶止推环轴向间际,不应大于该导叶上部间隙值的50%,导叶应转动灵活。
4.1.5.3导叶在最大开度时,导叶与挡块之间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规定时应留5~10㎜。
4.1.5.4连杆的连接应在导叶用钢丝绳捆紧及控制环在全关位置情况下,连杆应调水平,两端高低差不大于1㎜,测量并记录两轴孔间的距离。
4.1.5.5接力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需在工地分解的接器应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和装配后,各配合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活塞移动应平稳灵活。
⑵各组合缝间隙应按GB8564-88第2.0.6的要求。 ⑶节流装置的位置及开度大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⑷接力器应按GB8564-88第2.0.10的要求作严密性耐压试验,摇摆式接力器在试验时分油器套应来回移动3~5次;环形接力器内密封圈允许有少量滴油。
⑸接力器安装的水平偏差,当活塞处于中间位置时,测套筒和活塞杆水平不应大于0.10㎜/m。
⑹接力器活塞行程,应按接力器在紧行程值的要求确定(SDJ294.3-88表1.2.2)。 ⑺接力器活塞行程,应符合设计要求。直缸接力器两活塞行程偏差不应大于1㎜。摇摆式接器活塞行程余量,在导叶全关与全开位置,任一单边行程余量不应小于10㎜。
⑻摇摆式接力器分油器配管后,不得别劲。
⑼录制接力器行程与导叶开度关系曲线。 4.1.6水导轴承及主轴密封安装 4.1.6.1轴瓦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橡胶轴瓦表面应平整,无裂纹及脱壳等缺陷,巴氏合金轴瓦应无密集气孔、裂纹、硬点及脱壳等缺陷,瓦面粗糙度应优于0.8μm的要求。
⑵橡胶瓦和筒式瓦应与轴试装,总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每端最大与最小总间隙的差及同方位的上、下端总间隙之差,均不应大于实测平均值的10%。
⑶筒式瓦若符合a、b两点要求时,不再进行研刮。分块轴瓦除设计要求不研刮外,一般应研刮。轴瓦研刮后,瓦面接触应均匀,每平方厘米面积上至少有一个接触点,每块瓦的局部不接触面积每处不应大于5%,其总和不应超过轴瓦总面积的15%。
⑷轴瓦的抗重垫块与轴瓦背面垫块座,抗重螺母与螺母支座之间接触严密。 4.1.6.2轴瓦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轴瓦安装应在机组轴线与推力瓦受力调整合格后,水轮机上下止漏环间隙及发电机空气间隙符合要求的条件下进行,为便于复查主轴的中心位置,应在轴承固定部分的合适地方建立测点,测量并记录有关数据。
⑵轴瓦安装时,一般应根据主轴中心位置,并考虑盘车的摆度、方位及大小进行间隙调整(及摆度最大点处轴承间隙最小),安装总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但对于只有两部导轴承的机组,可不考虑摆度而调整间隙。
⑶分块式轴瓦间隙允许偏差不应超过±0.02㎜;筒式导轴瓦间隙允许偏差应在分配间隙值的±20%以内,瓦面应保持垂直。
4.1.6.3轴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稀油油盆不允许漏油、甩油,一般应按GB8564-88第2.0.11条要求作煤油渗透试验。
⑵轴承冷却器应按GB8564-88第2.0.10条要求作耐压试验。 ⑶油质应合格,油位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偏差一般不超过±10㎜。 4.1.6.4主轴检修密封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发电机转子吊入前,主轴密封装配件座板应先吊入顶盖中。
⑵空气围带在装配前,应先通入0.05MPa的压缩空气,在水中作漏气试验,应无漏气现象。
⑶安装后径向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偏差不应超过设计间隙值的±20%。 4.1.6.5主轴工作密封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⑴轴向端面密封安装,其转环密封面应与大轴垂直,主轴密封水正常进水压力为0.15~0.25MPa,流量及压力可采用管路中间阀调整,并保证供排水管道畅通。密封安装完毕后充压力水试验,检验密封块是否贴紧密封面,同时密封件应能上下自由移动。
⑵主轴工作密封,采用水压端面密封,密封原件为环状橡胶圈,在工地安装时剖开粘合;粘合后在0.05~0.20MPa水压作用下,能动作灵活,无严重漏水现象;在无水压时,用手轻推密封块能落下。
⑶平板橡胶密封安装的轴向、径向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不应超过实际平均间隙值的±20%。
4.1.7附件安装
真空破坏阀和补气阀应作动作试验和渗漏试验,其起始动作压力和最大开度值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⑴蜗壳及尾水管排水闸阀或盘形阀的接力器均应按GB8564-88第2.0.10条要求作严密性耐压试验。
⑵盘形阀的阀座安装,其水平偏差不应大于0.20㎜/m,安装后检查密封面应无间隙阀,阀组动作应灵活。
4.2水轮发电机安装 4.2.1机架组合
⑴机回组合后,检查组合缝间隙应符合GB8564-88第2.0.6条规定;随轴向荷重的支架,支臂组合缝顶部用0.05㎜塞尺检查,局部不接触长度不应超过顶端总长的10%。
⑵挡风板、消防灭火水管与定子线圈及转子风扇的距离,只允许比设计尺寸略大,但不应大于设计值的20%。消防灭火水管喷射孔方向应正确,一般可采用通压缩空气方式进行检查。
⑶分瓣式推力轴承支架组合后,检查轴承安装面的平面度,偏差不应超过0.2㎜,合缝面间隙及合缝处安装面的错牙应符合GB8564-88第2.0.6条要求。
4.2.2轴瓦研刮
4.2.2.1推力轴瓦应无裂纹、夹渣及密集气等缺陷,轴承合金局部脱壳面积总和不
超过瓦面的5%,必要时可用超声波检查。
4.2.2.2轴瓦温度计、高压油顶起软管接头及水冷瓦冷却水管接头应试装检查。 4.2.2.3镜板工作面应无伤痕和锈蚀,粗糙度和硬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应按图纸检查两平面的平等度和工作面的平面度。
4.2.2.4推力轴承研刮应下列要求: ⑴瓦面每平方厘米内应有1~3个接触点。
⑵瓦面局部不接触面积每处不应大于轴瓦面积的2%,但最大不超过16㎝2,其总和不应超过轴瓦面积的5%。
⑶进油边按设计要求刮削,无规定时可在10㎜范围内刮成深0.5㎜的倒圆斜坡。 ⑷支栓螺栓式推力轴承瓦面刮低,可在支栓螺栓周围约占总面积的1/3~1/2的部位先刮低约0.01~0.02㎜,然后再缩小范围,从另一个方向再刮低约0.01~0.02㎜。
说明:无支栓螺栓的轴瓦可不刮低。
⑸双层瓦结构的推力轴承,薄瓦与托瓦之间的接触应符合设计要求,轴瓦的研刮应采用盘车刮瓦方式,接触点与接触面积亦应满足本条a、b的要求。
⑹机组盘车后,应抽出推力瓦检查其接触情况,如发现连点现象应加以修刮。 4.2.2.5导轴瓦的研刮,应符合GB8564-88第3.6.1条有关要求。 4.2.2.6目前推力瓦有采用弹性金属塑料瓦,一般不需要研刮。 4.2.3定子装配
4.2.3.1分瓣定子组合后,机座组合缝间隙用0.05㎜塞尺检查,在螺栓周围不应通过。铁芯合缝应加绝缘垫,其厚度可比铁芯实际间隙大0.1~0.3㎜,加垫后的铁芯合缝不应有间隙,铁芯合缝处线槽底部的径向错牙不应大于0.5㎜,线槽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推荐采用涤纶毡适形垫的加垫工艺。定子机座与基础板的组合缝间隙,应符合GB8564-88第2.0.6条要求。
4.2.3.2测量定子圆度、各半径与平均半径之差不应大于设计空气间隙值的±5%,一般沿铁芯高度方向每隔1m距离选择一个测量断面,每个断面不少于12个测点,每瓣每个断面不少于3点,接缝处必须加测点(说明:整体定子铁芯的圆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4.2.3.3在工地叠片组装的定子,按制造厂规定进行。
4.2.3.4支持环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支持环的圆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⑵支持环接头焊接,应用非磁性材料。
⑶绝缘包扎必须紧密,原有绝缘与新绝缘搭接处应削成斜坡,搭接和长度一般不小于支持环绝缘包扎搭接长度的规定(SDJ249.3-88表5.2.10-1)。
⑷检查单个定子线圈在冷态下的直线段宽度及铁芯的槽宽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 ⑸现场保管期超过3个月的定子线圈,嵌装前应抽样检查单根线棒的表面电阻率和起晕电压,起晕电压不低于1.2倍的额定线电压,抽查量一般为总数的5%~10%。
⑹沥青云母绝缘的线圈,当采用通电方法加温嵌装时,绝缘外表温度不超过60℃;采用保温箱加温嵌装时,不超过85℃(说明:环氧粉云母绝缘的线圈,可不加温嵌装)。
⑺定子线圈的嵌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线圈与铁芯及支持环应同时靠实,上、下端部与已装线圈标高应一致,斜边间隙应符合设计规定,线圈固定可靠。
②上、下层线圈接点相互错位,不应大于5㎜,前后距离偏差应在连接套长度范围内。
③线圈直线部分嵌入线槽后,单侧间隙超过0.3㎜,长度大于100㎜时,可采用刷环氧半导体胶的绝缘材料包扎或用半导体垫条塞实,塞入深度应尽量与线圈嵌入深度相等。
④上、下层线圈嵌装后,应按GB8564-88第12.0.2条规定进行耐压试验。 ⑤线圈绝缘采用环氧粉云母,电压等级在10.5KV及以上机组,线圈嵌装后,一般应在额定电压下测定表面槽电位,最大值应尽量控制在10V以内。
⑻槽楔应与线圈及铁芯齿槽配合紧密,槽楔打入后,铁芯上、下端的一块槽楔应无空隙,其余每块槽楔有空隙的长度,不应超过槽楔长度的1/2,否则应加垫条塞实,槽楔不应凸出铁芯,槽楔的通风口应与铁芯通风沟一致,其伸出铁芯槽口的长度及绑扎,应符合设计要求。
⑼线圈接头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锡焊接头的铜线、并头套、铜楔等应搪锡,并头套、铜锲、铜线导电部分应结合严密,铜线与并头套之间的间隙,一般不大于0.3㎜,局部间隙允许0.5㎜。
②磷银铜焊头的填料间隙,应在0.05~0.2㎜之间。
③接头焊接时,焊料应充实,焊后表面应光滑、无棱角、气孔及空洞。 ④接头焊接后,应检查焊接质量,测量直流电阻,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超过1.2倍。
⑽线圈接头绝缘采用云母带包扎时,包扎前应将原绝缘削成斜坡,其搭接长度一般符合规范要求(SDJ249.3-88表5.2.10-1),绝缘包扎应密实,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⑾接头绝缘采用环氧树脂浇灌时,接头与绝缘盒间隙应均匀,线圈端头绝缘与盒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浇灌饱满,无贯穿性气孔和裂纹。
⑿汇流母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螺栓连接接头应搪锡,连接后用0.05㎜塞尺检查,塞入深度对母线宽度在60㎜以上者不应超过6㎜;对母线宽度在60㎜以下者不应超过4㎜。
②焊接接头应无孔、夹渣、表面应光滑,必要时测其直流电阻,其值一般不大于同长度母线的电阻值。
⒀定子绕组干燥时,温度应逐步上升,每小时不超过5~8℃,线圈最高温度:以酒精温度计测量时,不应超过70℃;以埋入式电阻温度计测量时,不应超过80℃。干燥时定子电流在额定值的25%~50%为宜。
⒁测量定子绕组对机壳和绕组间绝缘电阻,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停止干燥或不进行干燥,按GB8564-88表12.0.3条要求作交流耐压试验。
①定子绕组绝缘电阻值,在换算至100℃时,不得低于下式的计数数值(具体计算公式见SDJ249.3-88表5.2.11-2在1项)。
②在40℃以下时,测的绝缘电阻吸收比R60/R15:对沥青云母绝缘不小于1.3;对环氧粉云母绝缘不小于1.6。
③进行干燥的定子,其绝缘电阻稳定时间一般为4~8h.。 4.2.4转子装配
4.2.4.1烧嵌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轮毂膨胀量,除考虑实测过盈外,还应加上套装工艺要求的间隙值,以及套入过程中轮毂降温所引起的收缩值,前者以轴径1/1000计,后者视轴径的大小一般在0.5~1.0㎜之间选取。
⑵套装时应仔细检查加温后轮毂孔径的膨胀量,其值须满足上述设计要求。 ⑶轮毂烧嵌后,主轴凸台处应先行冷却,冷却过程中轮毂上、下温差一般不超过
40℃。
4.2.4.2轮臂组装前,转子中心体应调整水平,其偏差不应大于0.5mm/m。 4.2.4.3轮毂组合后进行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组合缝间隙,应符合GB8564-88第2.0.6条要求。 ⑵轮毂下端各挂钩高程差,不应大于1㎜。
⑶轮毂外圆圆度和锥度,各键槽上、下端弦长,键槽深度及宽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⑷键槽径向及切向倾斜度,不应大于0.3㎜/m。
4.2.4.4圆盘式结构的转子支架,其组合焊接制造厂规定进行,键槽立筋安装后,应符合⑷的3)在b、c、d的要求。
4.2.4.5磁轭冲片表面应平整,无锈蚀,无毛刺,并按规范要求过秤、分组,每组抽出3~5张测量厚度,堆放时正反面应一致。
4.2.4.6通风槽片的导风带与衬口环的高度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衬口环之间的相互高差,一般不大于0.2㎜。导风带、衬口环应与冲片贴合紧密,并点焊牢固,通风槽片需过秤。
4.2.4.7装配式制动闸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闸板按编号装配,无编号按重量对称布置,接缝处应有2㎜以上间隙。 ⑵闸板径向应水平,其偏差应在0.5㎜以内,沿整个圆周的波浪度不应大于2㎜,按机组放置方向检查闸板接缝,后一块不应凸出前一块。
⑶闸板部位的螺栓凹进摩擦面2㎜以上。
4.2.4.8根据冲片过秤、分组、厚度记录及磁轭装配图,计算并列出磁轭堆积配重表,风扇槽片也应参加配重。
4.2.4.9磁轭冲片的叠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冲片由磁轭键与销钉定位,无定位销结构的磁轭可穿入永久螺丁,每张冲片不小于3根,磁轭冲片由临时导向键作切向、径向定位的结构,导向键的安装按制造厂规定进行。
⑵叠装过程中,冲片与转子支架立筋外圆的间隙应均匀,正反面一般应一致,叠片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⑶磁轭压紧后,其叠压系数不应小于0.99,分段压紧高度一般不大于800㎜,压
紧螺杆应力或伸长值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⑷叠装过程中制动闸板径向水平及波浪度的调整,一般与每次压紧工作同时进行,并符合本节4.7⑷中7的要求。
⑸磁轭全部压紧后,其平均高度与设计高度偏差,一般不超过10㎜,沿圆度方向的高度偏差不应超过磁轭圆度方向高度允许偏差的规定,同一纵截面上的高度偏差不应大于5㎜。
⑹磁轭与轮臂挂钩间一般无间隙,个别的不应大于0.5㎜。 ⑺通风沟、鸠尾槽、弹簧槽等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⑻磁轭压片应对称,按重量对称布置。
⑼磁轭与磁极的接触面,用不短于1m的平尺检查应平直,个别高点应磨去。 ⑽磁轭装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和调整其圆度。
4.2.4.10磁轭键应先在冷状态下用大锤对称均匀地拧紧,使转子支臂与磁轭间开始产生0.05~0.10㎜左右的相对变形,磁轭键上部露出长度必须满足热打键的要求,磁轭热打键时加温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2小时,键的打入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下端按轮臂挂钩切割齐平,上端应多留一些,但应与上机架或挡风板保持足够的距离。无轴结构的伞式发电机,热打键后应检查转子中心体上、下止口的配合尺寸。
4.2.4.11测量并调整磁轭圆度、各半径与平均半径之差,不应大于设计空气间隙值的4%。
4.2.4.12磁轭线圈和垫板在压紧情况下与铁芯的高度差,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规定时不应超过1.0㎜。
4.2.4.13磁极挂装前面,应按GB8564-88第12.0.4条规定进行交流耐压试验;单个磁极的绝缘电阻,用500V或1000V兆欧表进行测量,不得小于5mΩ。
4.2.4.14磁极应按极性及配重装配,在任意22.5°~45°角度范围内,对称方向不平衡重量不应超过磁极挂装不平衡重量的要求,称重时还应计入引线及附件的重量。
4.2.4.15磁极中心挂装高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a.铁芯长度小于或等于1.5m磁极,不应大于±1.0㎜。铁芯长度大于1.5m的磁极,不应大于±2.0㎜。
b.额定转速在300r/min及以上的发电机转子,对称方向磁极挂装高程差不大于1.5㎜。
4.2.4.16磁极键打入前,应在斜面上涂润滑剂。打入后,用手摇不动为合格。 4.2.4.17磁极键挂装后,检查转子圆度、各半径与平均半径之差,不应大于设计空气间隙值的±5%。
4.2.4.18磁极接头联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接头错位不应超过接头宽度的10%,接触面电流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⑵锡锌焊焊接接头应饱满,外观光洁,并具有一定的弹性;螺栓连接接点,接触应紧密,用0.05㎜塞尺检查,塞入深度不应超过5㎜。
⑶接点绝缘包扎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与接地导体之间应有不小于10㎜的安全距离,绝缘卡板压紧后,两块卡板端头应有1~2㎜空隙。
4.2.4.19风箱应无裂纹等缺陷,安装应牢固,其金属部分与磁极接头及线圈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
4.2.4.20阻尼环接头的接触面,用0.05㎜塞尺检查,塞入深度不应超过5㎜。 4.2.4.21转子吊入机坑前,绝缘电阻合格后,按GB8564-88第12.0.5条要求作交流耐压试验。
4.2.5发电机总体安装
4.2.5.1机组安装的中心偏差不应大于1㎜;机架上的轴承座或油槽的水平偏差不应大于0.10㎜/m;高程偏差不应超过±1.5㎜;承重机架与基础板的组合缝间隙应符合GB8564-88第12.0.6条要求。
4.2.5.2机架径向千斤顶水平,安装高程一般不超过±5㎜,千斤顶受力应均匀一致。
4.2.5.3制动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制动器应按设计要求进行严密性耐压试验,持续30min,压力下降不超过3%。弹簧复位结构的制动器,压力拆消后活塞能自动复动。
⑵制动器顶面安装高程偏差不应超过±1㎜,与转子、制动闸板的间隙偏差应在设计值的±20%范围内。
⑶制动器最大行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在安装时要注意转子旋转方向和制动方向和制动器图纸要求一致,顶起转子高度不超过设计规定。
⑷制动器管路应按设计要求进行严密性耐压试验。 4.2.5.4定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定子按水轮机实际中心线找正好,测量上、中、下三个断面,每个断面8点,各半径与相应平均半径之差不应超过设计空气间隙值的±5%。
说明:定子按转子找正时,应符合⑸在4)的c的要求。
⑵按水轮机主轴法兰盘高程及各部件实测尺寸核对定子安装高程,应使定子铁芯平均中心线高于转子磁极中心,其高出值不应超过定子铁芯长度的0.4%,但最大不超过6㎜。
⑶当转子位于机组中心线时,检查转子与定子间上、下羰空气间隙,各间隙与平均间隙之差不应超过平均间隙值的±10%。
⑷对干燥后的定子作交、直流耐压试验。 4.2.5.5转子吊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检查转子圆度、各半径与平均半径之差,不应大于设计空气间隙值的±5%。 ⑵.转子吊入机坑前,绝缘试验合格后,按规程要求作交流耐压试验。
⑶转子吊装前,调整制动器顶面高程,使发电机转子吊入后推力头套装时,与镜板保持4~8㎜的间隙。推力头在水轮机主轴上的结构,制动器的顶面高程的调整只考虑水轮机与发电机的联轴间隙。
⑷转子吊装时,检查测量磁轭的下沉及恢复情况。
⑸对于无轴结构的伞式发电机,在转子落动制动器上之前应按标记找好方位,吊入后止口应入位,销钉螺栓孔或键槽应对正。
⑹发电机定子按转子找正时,发电机转子应按水轮机找正,两法兰中心线偏差应小于0.05㎜,法兰盘之间不平行值应小于0.02㎜;发电机定子中心若已按水轮机固定部分找正,则转子吊入后应按空气间隙调整中心。
4.2.5.6推力头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推力头套入前,镜板的高程和水平,在推力瓦面不涂润滑油的情况下测量,其水平偏差应在0.02㎜以内,高程应考虑在荷重下机架的挠度值和弹性油箱的压缩值。
⑵推力头垫套时,加温温度以不超过100℃为宜。
⑶卡环受力后,应检查其轴向间隙,用0.03㎜塞尺检查不能通过,间隙过大时,应抽出处理,绝对不允许加垫。
4.2.5.7有盘车方法检查调整机组轴线并符合下列要求: ⑴盘车前,机组转动部分处于中心位置,大轴应垂直。
⑵调整靠近推力头导轴瓦或临时导轴瓦的单侧间隙,一般为0.03~0.05㎜。 ⑶盘车前,推力瓦面应涂上无杂质猪油(室温高于25℃时可用牛羊油)或二硫化钼润滑剂。
⑷推力轴承刚性盘车前,各瓦受力应初调均匀,镜板水平偏差应在0.02㎜/m要示。机组调整完毕后,权组各部摆度值应不超过机组轴线的允许摆度值(双振幅)(SDJ249.2-88表5.2.8)。
⑸液压支栓式推力轴承的弹性盘车,应在弹性油箱受力调整合格后进行上、下导轴之间隙调整到0.03~0.05㎜,盘车时镜板边缘处的轴向摆度应不超过镜板允许的轴向摆度的要求(SDJ294.3-88表5.2.8),多段轴结构的机组在盘车时应测量各段轴线的折弯情况,偏差一般不大于0.04㎜/m。轴线检查调整合格后,应复查弹性油箱受力,并符合有关设计要求。
4.2.5.8推力油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推力油槽应按GB8564-88第2.0.11条要求作煤油渗漏试验。 ⑵油槽冷却器应按GB8564-88第2.0.10条要求作耐压试验。
⑶油槽内转动部分的轴向间隙,应满足顶转子的要求,其径向间隙应符合设计规定,油槽内密封毛毡装入槽内应有1㎜左右的压缩量。
⑷双层挡油管外圆应与机组同心,中心偏差不大于0.30~1.00㎜。
⑸油槽油面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偏差一般不大于±5㎜。润滑油的牌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注油前须检查油质,应符合(GB2537-81)《汽油机油》中的有关规定。
⑹水内冷推力轴承孔,安装后应按设计要求作水压试验,不得渗漏。
4.2.5.9悬吊式机组推力轴承各部绝缘电阻应不小于悬吊式机组推力轴承各部绝缘的规定(SDJ249.3-88表5.2.10-2).
4.2.5.10调整推力瓦受力应在大轴处于垂直,镜板水平,转子和转轮处于中心位置情况下进行调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⑴一般用测量轴瓦托盘变形的方法调整受力,起落转子,各托盘变形值与平均变形值之差,不应超过平均变形值的±10%。
⑵采用锤击抗重螺栓的方法调整受力时,相同锤击力下大轴倾斜的变化值与平均变化值之差,不超过平均变化值的±10%。
4.2.5.11无支柱螺栓的液压推力轴承,各弹性油箱的压缩量偏差应符合设计规定。
4.2.5.12推力轴瓦最终调整定位后,推力瓦压板、档板与瓦的轴向、切向间隙,铜套托盘与油箱盘的轴向间隙值,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2.5.13为便于运行中检查弹性油箱有无渗漏,当机组转动部分落于推力轴承上时,须按十字线方向测量推力轴承座的上表面至镜板之间的距离,并作出记录。
4.2.5.14推力轴承外循环冷却装置和管路,必须严格清扫干净,并按设计要求作耐压试验。
4.2.5.15推力轴承高压油顶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高压油顶起装置各元件应分解清扫。
⑵系统油管路必须严格清扫干净,向油系统连续打油,直至出油油质合格为止,并按设计要求作耐压试验。
⑶溢流阀的开启压力应符合设计规定。各单向阀应在反向压力状态下作压密性耐压试验,在0.5倍、0.75倍及1倍的反向工作压力各停留10min,均不得渗漏。
⑷在工作压力下,调整各瓦节流阀油量,使各瓦与镜板的间隙相互差不大于0.02㎜,此时转子顶起高度,应在0.03~0.06㎜范围内。
4.2.5.16导轴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机组轴线及推力瓦受力调整合格。
⑵水轮机止漏环间隙及发电机空气间隙合格。
⑶分块式导轴承的每块导轴瓦在最终安装时,绝缘电阻一般在50mΩ以上。 ⑷轴瓦安装,应根据主轴中心位置并考虑盘车的摆度方位和大小进行间隙调整,安装总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对采用弹性推力轴承的发电机,其中一部导轴瓦间隙的调整可不必考虑摆度值。
⑸分块式导轴瓦间隙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02㎜。 ⑹油槽安装应符合⑸在8)条的有关规定。
4.2.5.17空气冷却器在安装前,应按GB8564-88第2.0.10条要求作耐压试验;安装后应按设计提供的水压进行水压试验,60min不得渗漏;对于内部容易产生冷凝水的管路,应有防止结露的措施。
4.2.5.18发电机测温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测温装置的总绝缘电阻,一般不小于0.5mΩ,有绝缘要求的轴承,在每个温度计安装后,对瓦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规范要求。
⑵定子线圈测温装置的端子板,应有放电空气间隙,一般为0.3~0.5㎜。 ⑶轴承油槽封闭前,测温装置应进行检查,各电阻温度计无开路、短路、接地现象,信号温度计指示应接近当时轴承温度,测温引线应牢固可靠。
⑷温度计及测温开头标号应瓦号、冷却器号、线圈槽号一致。 4.2.5.19励磁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分瓣励磁机定子在工地组合时,铁芯合缝处不应加绝缘纸垫,机座组合缝间隙一般应符合GB8564-88第2.0.6条要求。
⑵检查主磁极及换向极铁芯的内圆,各半径与平均半径之差不应大于设计间隙的±2.5%,各磁极中心距(弦距)偏差不应大于2㎜。
⑶励磁机定子在机组及电枢中心线找正后再调整定位,主极和换向磁极的空气间隙与平均间隙之差不应超过平均空气间隙的±5%。
⑷电刷在刷握内滑动应灵活,无卡阻现象;同一组电刷应与相应整流子片对正,刷握距离整流子表面应在2~3㎜间隙,各组刷握间距离应小于1.5㎜。电刷与整流子接触面不应小于电刷截面的75%,弹簧压力应均匀。
⑸整流子各片间的绝缘垫,应低于整流子表面1~1.5㎜。
⑹励磁系统线路用螺栓连接的母线接头应用0.05㎜塞尺检查,塞入深度不应超过5㎜。
⑺不同极性的电枢引线及转子励磁引线应成对并列通过励磁机定子。 ⑻励磁机、集电环有关电气试验,应按GB8564-88第12.0.6条要求进行。 ⑼机组盘车时,整流子和集电环的摆度应符合⑸中7)条要求进行。
⑽集电环安装的水平偏差一般不超过2㎜/m,电刷的安装应参照⑸中19)条中d.的要求进行。
4.2.5.20永磁发电机应与机组同心,各空气间隙与平均间隙之差不应超过平均空气间隙的±5%。机座装配后,对地绝缘电阻的一般不小于0.3mΩ。
4.3调速系统安装
4.3.1压油装置的安装与调试
4.3.1.1集油槽、集油箱应进行注水渗漏试验,保持12h,无渗漏现象;压油缸应按GB8564-88第2.0.10条要求作严密性耐压试验;安全阀、逆止阀、截止阀应按
GB8564-88第2.0.11条要求作煤油渗漏试验,或按工作压力用实际使用介质进行
严密性试验,不应有渗漏现象。
4.3.1.2集油槽、压油罐安装,其允许偏差应符合集油槽、压油罐安装允许偏差的要求(SDJ249.3-88表4.2.1)。
4.3.1.3油泵、电动机弹性联轴器安装找正,其偏心和倾斜值,不应大于0.08㎜,在油泵轴向电动机侧轴向窜动量为零的情况下,两面背轮间应有1~3㎜轴向间隙。全部柱销装入后,两靠背轮应能稍许相对转动。
4.3.1.4调整系统使用油的牌号应符合设计规定,油质必须符合(GB2537-81)《汽轮机油》的要求,使用油温不得高于50℃
4.3.1.5油泵电动机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电动机的检查试验,应符合(GB5232-82)《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⑵油泵一般空载运行1h,并分别在25%、50%、75%、100%额定压力下各运行15min,应无异常现象。
⑶运行时,油泵外壳振动不应大于0.05㎜,轴承处外壳温度应不大于60℃。 ⑷在额定压力下,测量并记录油泵输油量(取三次平均值),不应小于设计值。 4.3.1.6压油装置各部件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安全阀、工作油泵压力信号器的动作偏差不超过整定值的±2%。 ⑵安全阀动作时,应无剧烈振动和噪音。
⑶油压降低到事故油压时,紧急停机的压力信号器应立即动作,其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动作偏差不得超过整定值的±2%。
⑷边续运转的油泵,其溢流阀的动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⑸压油罐自动补气装置及集油槽的油位发讯装置,应动作准确可靠。 ⑹压油泵及漏油泵的起动和停止动作,应正确可靠,不应有反转现象。
4.3.1.7压油装置在工作压力下,油位处于正常位置时,关闭各连通阀门,保持8h,油压下降值不应大于0.15MPa,并记录油位下降值。
4.3.2调速器安装
4.3.2.1调速器柜、回复机构及事故压阀安装偏差应符合调速器柜、回复机构、事故配压阀安装允许偏差要求(SDJ294.3-88表4.2.2)。
4.3.2.2凡需进行分解的调速器,其各部件清洗、组装、调整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飞摆电动机和离心飞摆连接应同心,转动应灵活,菱形离心飞摆弹簧底座相对于钢带上端支座的摆度、径向和轴向均不应大于0.04㎜。
⑵缓冲器活塞上下动作时,回复到中间位置最后1㎜所需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上下两回复之差,一般不大于整定时间值的10%。
⑶调速器柜内各指示器及杠杆,应按图纸尺寸进行调整,各机构位置误差一般不大于1㎜。
⑷当永态转差系数(残留不均衡度)指示为零时,回复机构动作全行程、转差机构的行程应为零,其最大偏差不应大于0.05㎜,并校核该行程与指示器的指示值一致。
⑸导叶和轮叶接力器处于中间位置时(相当于50%开度),回复机构各拐臂和连杆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垂直或水平偏差不应在于1㎜/m。
4.3.3调速器机械部分调整试验
⑴调速器系统第一次充油应缓慢进行,充油压力一般不超过额定油压的50%,接力器全行程动作数次,应无异常现象,同时压油装置各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⑵手动操作导叶接力器开度限制机构,指示器上红针与黑针指示应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2.0%,调速器柜上指示器的指示值应与导叶接力器行程一致,其偏差前者不应大于活塞全行程的1%,后者不应大于0.5%。
⑶导叶、轮叶紧急关闭时间及轮叶的开启时间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应超过设计值的±5%,但最终应满足调节保证计算的要求(说明:导叶的开启时间一般比关闭的时间短20%~30%,关闭与开启时间一般取开度75%~25%之间所需时间的2倍)。
⑷事故配压阀关闭导叶的时间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应超过设计的±5%,但最终应满足调节保证计算的要求。
⑸从开、关两方向测绘导叶接力器行程与导叶开度的关系曲线,每点应测4~8个导叶开度,取其平均值。在导叶全开时,应测量全部导叶的开度值,其偏差一般不超过设计值的±2%。
⑹从开、关两方向测绘在不同水头协联关系下的导叶接力器与轮叶接力器行程关系曲线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随动关系的不准确度,应小于全行程的1.5%。
⑺检查回复机构死行程,其值一般不大于接力器全行程的0.2%。
⑻在额定油压及无振荡电流情况下,检查电液转换器差动活塞应处于全行程的中间位置,其行程应符合设计要求。活塞上下动作后,回复到中间位置的偏差,一般不大0.02㎜。
⑼电液转换器在实际负载下,检查其受油压变化的影响,在正常使用油压变化范围内,不应引起接力器位移。
⑽在蜗壳无水时,测量导叶和轮叶操作机构的最低操作油压,一般不大于额定油压的16%。
4.3.4调速器电气部分检查与调整 4.3.4.1电气柜应进行下列检查:
⑴检查所有元件有无碰伤及损坏,固定螺丝及端子接线是否松动。 ⑵检查变压器、电感和电位器等可调元件的位置是否符合出厂标记。
4.3.4.2系统各回路接线应符合设计要求,其绝缘测定和耐压试验,应按(GBJ2322-82)《电气装置工程及验收规范》(第十七篇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篇)有关要求进行。
4.3.4.3检查稳压电源装置的输出电压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其输出电压变化不应超过设计值的±1%。
4.3.4.4调速器电气装置各单元回路特性,如制造厂有要求或在⑷中1)条检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则根据需要进行有关单元的试验调整,使其特性符合设计要求。
4.3.4.5检查电气调节器的输入频率与输出电流的关系曲线,其死区、放大系数、线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3.5调速系统整体调整和模拟试验
⑴接入振荡电流,检查电液转换器(包括电液伺服结构的)活塞的振荡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振幅不应小于0.005㎜。检查电液伺服阀的零偏,一般不应大于线圈额定电流的5%。
⑵录制电液转换器的静特性曲线,其死区和放大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⑶测定反馈送讯器的输出电压与接力器行程关系曲线,在接力器全行程范围内应有线性。
⑷按设计要求调整开度限制机构,频率给定、功率给定电位器的行程接点,并测量其电动机全行程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⑸调速器应进行手动、自动切换试验,其动作应正常。 ⑹校正永态转差系数和暂态转差系数的方向,应正确。
⑺缓冲装置特性应为指数衰减曲线,线性应平滑,时间常数偏差和两个方向输出值的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⑻录制调速器的静态特性曲线,其试验方法和特性要求(转速死区、非线性度、永态转差系数)应符合(GB9652-88)《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
⑼对有起动线圈的电液转换器,应调整起动电流,使之符合设计要求。 ⑽模拟调速器各种故障,保护装置应可靠动作。
⑾以手动、自动方式进行机组开机、停机、调相、紧急停机模拟试验,调速系统动作应正常。
4.4主阀系统安装 4.4.1蝴蝶阀安装
4.4.1.1轴承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4.4.1.2橡胶水封装入前,通0.05MPa的压缩空气在水中作漏气试验,应无漏气现象。
4.4.1.3阀壳各组合缝间隙,应符合GB8564-88第2.0.6条的要求。组合缝橡胶盘根的两端应露出阀壳上、下游法兰的盘根槽底面1~2㎜。
4.4.1.4阀壳与活门组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活门在关闭位置与阀壳间的间隙应均匀,偏差不应超过实际平均间隙值的±20%。
⑵在活门关闭位置,橡胶水封在未充气状态下,其水封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偏差不应超过设计间隙值的±20%;在工作气压下,橡胶水封应无间隙。
4.4.1.5蝴蝶阀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蝴蝶阀上、下游侧的压力钢管或蜗壳管口露出混凝土墙面的长度一般不小于500㎜。
⑵蝴蝶阀安装,沿水流方向的中心线应根据蜗壳及钢管的实际中心线确定,横向中心线(上、下游位置)与设计中心线偏差一般不大于15㎜。蝴蝶阀的水平和垂直度,在法兰焊接后测量,其偏差不应大于1㎜/m。
⑶为便于检修时蝴蝶阀能向伸缩节方向移动,基础螺栓和螺孔间应留有足够距离,其偏差不应小于法兰之间橡胶盘根的直径。
4.4.2球阀安装
4.4.2.1球阀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⑴中5)条的有关要求。 4.4.2.2需在现场分解、清扫和组装的球阀,组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轴承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⑵各组合缝间隙应符合GB8564-88第2.0.6条的要求。
⑶工作密封及检修密封的止水面接触应严密,用0.05㎜塞尺检查不能通过,否则应研磨处理。
⑷密封盖行程及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实际行程一般不小于设计值的80%,动作应灵活。
⑸作严密性耐压试验,在最大静水压力下,保持30min,其前后密封的漏水量不应超过设计允许值。
4.4.2.3球阀的活门转动应灵活,与固定部件应有足够间隙,一般不小于2㎜,密封盖与密封圈之间的最大间隙,应小于密封盖的实际行程。
4.4.3伸缩节安装
⑴伸缩节的内外套管间隙,应调整均匀,不应有卡阻现象,盘根槽宽度的偏差应符合盘根槽宽度允许偏差的要求(SDJ249.3-88表8.2.3)。
⑵伸缩节与内外套管的伸缩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一般不超过±6㎜,并应考虑凑合节焊接的收缩尺寸。
4.4.4液压操作阀、空气阀安装
⑴对液压操作阀应进行检查,其动作灵活,行程符合设计要求,且不漏油。 ⑵旁通阀安装的垂直偏差一般不大于2㎜/m。安装后连同旁通阀管一起,应按GB8564-88第2.0.10条作严密性耐压试验。
⑶空气阀的止水面,应按GB8564-88第2.0.11条作煤油渗漏试验。安装后动作应正确,当蜗壳无水时,空气阀在全开位置,充水关闭后不应漏水。
4.4.5操作机构安装
4.4.5.1操作系统压油装置安装,应符合有关要求。
4.4.5.2操作阀门的接力器安装除应符合水轮机部分中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摇摆式接力器的基础及底座安装,应根据活门在全关位置时,拐臂连接销孔的实际位置来确定,基础板位置偏差不应大于3㎜。接力器安装后水平或垂直偏差不大于1㎜/m,底座高程偏差不超过±1.5㎜,销轴连接处不别劲。
⑵环形接力器应调整其限位装置,使阀门全开、全关位置偏差小于1.5㎜。 4.4.5.3在压力钢管无水情况下,分别用工作油泵及备用油泵操作活门及通阀,其动作应平稳,开关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活门实际全开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1°,
并记录动作油压值。
4.4.5.4法兰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法兰密封面及密封垫不得有影响密封性能的缺陷存在,密封垫的材质应与工作介质及压力要求相符,垫片尺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符,内径允许大2~3㎜,外径允许小1.5~2.5㎜,垫片厚度除低压水管橡胶板可达4㎜外,其他管路一般为1~2㎜,垫片不准超过两层。
⑵法兰接合后应平等,偏差不大于法兰外径的1.5/1000,且不大于2㎜,螺栓紧力应均匀。
⑶管道与法兰焊接时,应采用内外焊接,内焊缝不得高出法兰工作面,所有法兰与管道焊接后应垂直,一般偏差不超过1%。
⑷压力管路弯头处,不应设置法兰。 4.4.5.5油系统管路,不宜采用焊接弯头。
4.4.5.6管螺纹接头的密封材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或密封膏,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材料挤入管内。
4.4.5.7管道、管件及阀门安装前内部应清扫干净。调速系统油管路必须严格清洗干净,用白布检查,不应有污垢。安装时,应保证不落入脏物。安装后如必要,应按(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有关规定进行吹扫和清洗。
4.4.6管道及附件试验
⑴工地自行加工的承压容器和工作压力在1MPa及以上的管件,应按GB8564-88第2.0.10条要求作强度耐压试验,工地自行加工的无压容器按调速系统部分作渗漏试验。
⑵工作压力在1MPa及以上的阀门和1MPa以下的重要部位的阀门应按GB8564-88第2.0.10条要求作严密性耐压试验。
⑶埋设的压力管路,在混凝土浇筑前应按GB8564-88第2.0.10条要求作严密性试验。
⑷风、水、油系统管路安装后,一般应先进行通水、通气、充油试验,试验时逐步升至工作压力,应无渗漏现象。
4.5管路系统安装 4.5.1管子弯制
4.5.1.1管子的弯曲半径,热煨管时一般不小于管径的3.5倍,冷弯管时一般不小于管径的4倍,采用弯管机弯管时一般不小于管径的1.5倍。
4.5.1.2管子加热时应均匀,加热温度一般应为750~1050℃,加热次数一般不超过3次。
4.5.1.3弯制有缝管时,其纵缝应置于水平与垂直之间的45°处。 4.5.1.4管子弯制后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无裂纹、分层、过烧等缺陷。
⑵管子截面的最大与最小外径差一般不超过管径的8%。 ⑶弯曲角度应与样板相符。
⑷弯管内侧波纹褶绉高度一般不大于管径的3%,波距不小于4倍波纹高度。 ⑸环形管弯制后,应进行预装,其半径偏差一般不大于设计值的2%,管子应在同一平面上,偏差不大于40㎜。
4.5.2管子附件制作
4.5.2.1管子切口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切口表面平整,局部凹凸一般不大于3㎜。
⑵管端切口平面与中心线的垂直偏差,一般不大于管子外径的2%,且不大于3㎜。
4.5.2.2 Ω形伸缩节,一般用一根管子煨成,并保持在同一平面。
4.5.2.3焊接弯头的曲率半径,一般不小于管径的1.5倍,90°弯头的分节数。焊后弯头轴线角度应与样板相等。
4.5.2.4焊制三通的支管垂直偏差一般不大于其高度的2%。
4.5.2.5锥形管制作,其长度一般不小于两管径差的3倍,两端直径及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偏差不超过设计直径的±2㎜。
4.5.2.6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800㎜的焊接管件应采用封底焊。 4.5.3管道焊接
⑴管道接头应根据管壁厚度选择适当的坡口形式和尺寸,一般壁厚不大于4㎜时,采用I形坡口,对口间隙1~2㎜;壁厚大于4㎜时应采用70°角的V形坡口,对口间隙及钝边均为0~2㎜。管子对口错牙应不超过壁厚的20%,但最大不超过2㎜。
⑵焊缝表面应有加强高,其值为1~2㎜;遮盖面宽度,I形坡口为5~6㎜,V形坡口要盖过每边坡口约2㎜。
⑶焊缝表面应无裂纹、夹渣、气孔等缺陷,咬边深度应小于0.5㎜,长度不超过缝长的10%,且小于100㎜。
⑷焊接的工艺要求及焊缝内部供质量应符合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4.5.4管道安装
4.5.4.1管道安装时,焊缝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直管段两环缝间距不小于100㎜。
⑵对接焊缝距弯管起弯点不得小于100㎜,且不小于管外径。
⑶焊缝距支、吊架净距不小于50㎜,穿过隔墙和楼板的管道在隔墙和楼板内不能有焊口。
⑷在管道焊缝上不得开孔,如必须开孔时,焊缝应经无损擦伤检查合格。 4.5.4.2管道对口时应检查平直度,在距接口中心200㎜处测量,允许偏差1㎜,但全长允许偏差最大不超过10㎜。
4.5.4.3管路的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管路的出口位置偏差一般不大于10㎜,管口伸出混凝土面一般不小于300㎜,管道距离混凝土一般不小于法兰的安装尺寸,管口应可靠封堵。
⑵管路不宜采用螺纹和法兰连接,测压管路应尽可能减少拐弯,曲率半径要大,并考虑排空,测压孔应符合设计要求。
⑶排油管路一般采用埋设套管的办法。
⑷管路过混凝土伸缩缝时,其过缝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4.5.4.4明管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管道安装位置(坐标及标高)的偏差,一般室外的不大于15㎜,室内的不大于10㎜。
⑵水平管弯曲和水平偏差,一般不超过0.15%,且最大不超过20㎜,立管垂直度偏差一般不超过0.2%,最大不超过15㎜。
⑶成排管应在同一平面上,偏差不大于5㎜,管间间距偏差应在0~5㎜范围内。 ⑷自流排水管和排油管的坡度与液流方向一致,坡度一般在0.2%~0.3%。 4.6条文补充说明
4.6.1机组安装用X、Y基准线标点及高程点,测量误差不应超过±1㎜,中心测量所使用的钢琴线直径为0.3~0.4㎜,其拉应力不应小于1200MPa。
4.6.2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全面清扫检查,对重要部件的主要尺寸及配合公差应进行校核。
4.6.3设备组合面应光洁无毛刺,合缝间隙用0.05㎜塞尺检查不能通过,允许有局部间隙,用0.10㎜塞尺检查,深度不应超过组合面总宽度的1/3,总长度不应超过周长的20%,组合螺栓及销钉周围不应有间隙,组合缝处安装面错牙一般不超过0.10㎜。
4.6.4设备基础板埋设,其高程偏差一般不超过0~5㎜,中心和分布位置偏差一般不超过10㎜,水平偏差一般不大于1㎜/m。
4.6.5埋设部件安装后应加固牢靠,基础螺栓、千斤顶、拉紧器、楔子板、基础板、垫板等均应点焊固定,埋设部件与混凝土结合面,应无油污和严重锈蚀。
4.6.6调整用的楔子板应成对使用,搭接长度在2/3以上。
4.6.7设备安装应在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值的70%后进行,基础板二期混凝土应浇筑密实,一般宜使用微膨胀水泥。
4.6.8设备用连接件进行严密性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25倍额定工作压力,保持30min,无渗漏现象。
4.6.9埋设的气、水、油承压管路,必须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额定工作压力,保持30min,无渗漏现象。
4.6.10单个冷却器按设计图纸要求的试验压力进行耐压试验。 4.6.11设备容器进行煤油渗漏试验时,至少保持4h,应无渗漏现象。
5 质量检查与评定
5.1每个单元工程完工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填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作为以后评定相应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资料。
5.2工程支付量及价款结算申报,按有关规定执行。
大坝安全监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DJ336-89)》以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水工建筑物永久工程以及水工洞室和高边坡开挖等工程中必须进行运行期与施工期安全监测的工程项目。
1.3工程监测仪器设备的埋设应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并随工程进展及时安排实施。
2 仪器及辅助装置的采购与保管
2.1为确保现场仪器埋设安装按合同规定及设计要求进行,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进度以及仪器供货所需的时间要求,编制仪器及辅助装置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项目简况(包括与仪埋相关工程项目施工计划进度,预期的仪埋计划进度,安全监测项目内容与技术要求)。
⑵供货厂家情况(包括厂名、厂址及其资信情况)。
⑶采购仪器件申报表(包括埋设部位、器件名称、规格型号、本批采购数量、计划进场日期、供货价格、承运方式与到货地点)。
⑷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部要求必须报送的其他内容。
2.2因工程需要订购的特殊型号和规格的仪器设备,承建单位应约请监理工程师参加与制造厂商进行的技术商谈。
2.3采购的仪器设备进场后,承建单位应认真检查各类仪器的型号、规格、数量和供货质量。所有的仪器都应附有相应的测试证明。
2.4进场仪器设施应按使用、保管说明书要求存放在安全、防潮的库存房内妥善保管。
3 仪器埋设准备
3.1仪埋施工作业前28天,承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安全监测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安全监测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施工计划编制完成监测仪器埋设安装措施计划,
一式四份报送监理部批准。
仪器埋设安装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监测项目及内容。
⑵工地现场配备的监测仪器设备,包括测量仪表和检验设备清单(附厂家、型号、规格、合格证、仪器检验资料、说明书等)。
⑶作业设备、材料与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及其资历。 ⑷仪埋设备布置及其设计编号。
⑸仪埋作业工序与措施(包括必须采用如钻孔等特殊埋设方法的作业工序与措施)。
⑹仪埋准备工作与已具备的作业条件。 ⑺作业进度计划。 ⑻质量保证措施。 ⑼安全防护措施。
3.2承建单位在监测仪器设备埋设安装之前,应完成对埋设仪器的率定和电缆联接检查,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合格认证。
3.3仪器的检查和率定。
⑴仪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⑵仪器的出厂合格证、出厂率定资料卡片、仪器使用说明等资料齐全。 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仪器的主要工作性能(如:力学性能、温度性能、防水绝缘性能等)进行率定。
⑷仪器的出厂资料和仪器埋设前的率定结果均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3.4电缆的检查和联接。
⑴仪器的联接电缆其耐久性和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防水绝缘检验合格。
⑵依据设计要求并结合现场情况,每支仪器联接的电缆长度要留有一定的裕度。电缆裁剪后应分别编号,并测量记录电缆的芯线电阻。
电缆应保持无接头的最大安装长度,以尽量减少电缆的接头数量。
⑶仪器与电缆的联接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联接后的接头应作防水性能试验。 ⑷仪器与电缆联接后,在电缆测量端应有清晰耐久的仪器编号标记。
3.5承建单位在仪器率定和电缆联接检验合格后,应填写仪器设备质量检查评定表,报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认证。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准使用。
3.6承建单位应结合工程进度和仪器设备埋设安装计划,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完成与仪器埋设配套的,如观测房、临时观测房、电缆管道等土建工程。
3.7监测仪器的埋设安装措施计划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或另行发文批复,原文件不返回。
批复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3.8除非收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3.9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仪器设备埋设安装措施计划,或未报经监理部批准擅自作业,或未能按报经批准的工序、措施与计划作业等,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4 仪器埋设安装
4.1承建单位应在仪器埋设测点放样24h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测点与工程部位有矛盾时,承建单位就提出处理措施,书面报告监理部,在未收到监理工程师正式答复以前,承建单位对有矛盾的部位应暂缓实施。
4.2开挖边坡和基础内部需用钻机钻孔进行仪器埋设安装的,承建单位应在钻孔完成、经承建单位自检合格、报经监理工程师对布孔与成孔质量检查认证后,方可进行仪器设备埋设安装。
4.3承建单位在进行建筑物内部监测仪器埋设安装2天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准备埋设的仪器进行埋设前的质量检查认证。
4.4承建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设计通知、设计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仪器设备的埋设安装。仪器埋设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并作好仪器埋设现场记录。
现场记录内容包括: ⑴仪器埋设位置。
⑵仪器的型号、规格和设计编号。 ⑶配件和预埋件的埋设安装情况。
⑷埋设安装过程和仪器埋设前后的观测读数。 ⑸电缆的牵引保护。
⑹仪器埋设时的现场环境记录。
⑺仪器埋设位置和电缆走向的现场埋设图。 ⑻埋设质量事故及其处理记录。
4.5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或在保管埋设过程中遭受损坏的仪器设备,承建单位应立即予以更换。对埋设安装中不符合操作程序和工艺要求的应及时予以补工或返工直达合格。由于承建单位保护、埋设、安装不当或因承建单位原因所引起或发生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4.6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对埋设单元工程进行质量检验与质量评定,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
4.7观测电缆全部集中到观测房或观测站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安装集线箱。合同文件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的,在完成电子计算机房建筑,敷设并连接完成全部观测电缆和传送电缆,埋设完接地网络,接通电源电缆后,方可安装调试。
4.8集线箱、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安装前,承建单位应报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5 观测与维护
5.1各类内部观测仪器埋设安装后,承建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要求和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测次按时进行观测,以保证观测成果的连续性。
5.2在观测或成果计算中,如发现观测结果异常时,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复测,以验证观测结果的准确性。监理工程师也应经常检查承建单位观测作业是否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观测结果,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进行复则检查。
5.3承建单位在每月10日前,应将上月各项工作进展和观测成果月报报送监理部和业主单位,并抄送设计单位。
承建单位还应根据施工时段和蓄水分期要求,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与资料提交
份数,按时向监理部报送观测成果与阶段分析报告。
5.4在观测期间若发现观测成果变化异常,承建单位应在发现后的24h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如果发现观测部位变形过大或渗流突增等现象时,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报警,以便监理工程师会同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处理。
5.5承建单位应经常巡视检查监测设施的保护情况,发现观测设施保护不良应及时改进。若发现观测设备遭受破坏,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对有条件恢复的观测仪器应限期进行恢复。如观测仪器损坏已无法恢复,承建单位应在发现后的3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分析事故原因、经过和责任,提出处理与补救措施,报监理部审批。
5.6承建单位对直读式仪表和量具应定期进行检验率定,不合格的仪表、量具应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更换。新仪表、量具的更换应事先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6 竣工验收
6.1当分部分项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并具备竣工条件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承建单位如未能按期申报而造成监测项目验收延误,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6.2工程竣工验收前28天,承建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报告提供下列验收文件:
⑴分部分项工程竣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工作量、实际完成工作量、仪器设备检验、埋设安装、观测工作情况、观测资料整编和分析等)。
⑵设计文件、设计通知、现场变更及其目录。 ⑶竣工图纸及图纸目录。
⑷需移交的各种原始资料和原始记录(仪器说明书、检验表、出厂卡片、工地现场仪器检验率定记录、电缆联接记录、埋设安装记录、观测记录等)。
⑸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各阶段验收意见和质量签证。
⑹各阶段资料整理分析报告、报警、事故分析、有关重大事件的经过和处理结论。 ⑺竣工支付结算报告。
⑻其他依据合同文件或技术远程规范要求必须报送的资料。
监理工程师在审议上述文件并进行现场核查时,承建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7 其他
7.1承建单位在整个监测工作实施过程中与监理工程师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随后补发书面文件。
7.2仪埋项目工程计量及支付签证按合同文件及相关监理实施细则与工作规程要求执行。
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的信息管理工作。 1.2本细则编写的依据:
⑴国家和部委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 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3工程建设监理信息管理工作,是指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中各信息源发出的工程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传递、使用及储存等的全部管理工作。
1.4信息管理是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监理工作的全过程。信息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有组织的信息交流,使有关人员能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应的信息,作为分析、判断、控制、决策的依据,也为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缺陷修复积累资料。
1.5监理信息的工程编目划分,按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编目大纲正式发布后执行,详细编目报业主审定。
2 施工期监理信息来源及分类
2.1业主信息
⑴由业主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报告、各类专题报告、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等。
⑵由业主单位下发的有关建设管理的各类“规定”、“办法”、“要求”,有关工程建设的各类计划、批示、通知、简报及其他文函,有关呈报事项的批复、批转、复函等。
2.2设计信息
包括施工详图、施工技术要求、技术标准、设计变更、设计(代)通知等文件。 2.3施工信息
主要由承建单位发出的工程项目施工信息。
⑴施工合同管理信息。包括工程项目开工申请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对设计图纸
和设计文件的反馈意见、合同变更及设计变更问题的函(报告)等。
⑵施工质量信息。包括承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报告;承建单位测量、试验机构资质资料;原材料合格证明、试验资料、中间产品检测试验资料;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三检”资料及验收申请、工程验收质量评定资料及验收施工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及施工记录;施工质量安全月报等。
2.4由监理单位收集、整理、加工、传递的信息
⑴综合管理类信息。包括监理合同、协议,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⑵组织协调类。包括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意见、开工申请报告的批复意见、设计变更签审单、设计交底会审纪要,专题及协调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作联系单等,有关通知及批复文件。
⑶质量控制类。包括合同项目划分,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监理检测试验资料,测量成果复核资料,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因施工质量而发生的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工程质量简报。
⑷综合记录报告类。包括监理月报、年报、监理日志、监理大事记、监理工作总结等。
⑸验收总结类。包括工序、单元工程及分部工程检查及开工、开仓签证及质量评定资料,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及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监理报告。
⑹其他有关合同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资料。
3 信息流通程序
监理工作的信息构成是多样的,包括有文字信息、声像、语言信息、新技术信息等。但主要和大量的多为文字信息。住处流通程序风图3-1。
设计单位 业主单位 承建单位 监理办公室 总监、副总监 审查决策反馈 项目施工监理组 技术部 图3-1 文字信息流通程序框图
4 信息收集和传递规则
4.1一切工程信息,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4.2凡送监理单位的文件,都必须经监理机构办公室签收,统一填写文件处理流程卡。填写项目包括:发文单位、文件名称、文号和签收日期。该处理单连同文件交总(副总)监理工程师审阅后,批转至监理机构有前部门予以处理。文件的收、发应录入计算机存档。
4.3监理机构向有关参建单位发送的文件(除月报、周报等外),按文件去向分成: ⑴送往业主有关部门的文件。 ⑵送往施工承建单位的文件。
⑶监理工作联系单为送往业主、设计单位或施工承建单位的非正式文件,用于对某些局部、具体事项进行协调,提请注意或要求了解、配合等用途。
所有正式文件在总(副总)监审查批准后,由监理机构办公室印制、登记和发送。 4.4各单位不负有信息管理职能的个人或业务部门之间传递的信息,不能视为代表单位的正式传输信息。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由个人或各单位业务部门间
直接传输信息时,事后应尽快按正常程序正式补传该信息。
4.5除合同文件有专门规定或业主另有指示外,业主各部门对承建单位有关质量的指示、规定和要求等,都应经由监理机构转发至承建单位。
4.6除合同文件有专门规定或业主另有指示外,承建单位向业主报送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表报和要求,都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并转发,一般情况不得跨越。
4.7监理机构在收到业主转发的设计文件后,应尽快指派监理工程师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后,并将审核意见上报业主单位。
4.8对于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承建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和监理机构的四方中,不管谁先发现,都不得隐瞒,应尽快通告其他各方。不管何种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承建单位应尽快报这事故情况报告或缺陷表报,为事故类型、原因的分析判断,处理措施研究提供信息。
4.9为确保信息质量,承建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种报告、文函及各种报表等,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及监理细则以及业主单位的规定、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整理、编制。若文件编制粗糙、资料不全,信息不准或重要内容欠缺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补充、增加住处数量,直至将其退回,重新报送。
4.10监理工程师应准确、及时做好监理日记、现场值班记录,全面收集现场环境条件、承建单位资源投入(注意各级责任人员在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施工中存在的总是以及可能影响施工质量、进度的其他事项等信息,并做好必要的分析、加工、交流和存储工作。
4.11凡需要存储的信息,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按工程信息编码建档存储。已存储的信息,应管理有序,便于检索。
5 工程信息计算机辅助管理
5.1根据施工任务,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和计算机管理员、保证计算机辅助系统能发挥正常效能。
5.2按业主有关文件、通知的要求,信息员应在规定的日期、时间以前,把从施工现场收集到的规定信息、内容,输入建设单位计算机网络,为领导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和决策判断提供参考资料。
6 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6.1监理信息的整理、立卷和归档,是在总(副总)监领导下,由监理机构办公室主任负责、各业务部门协助执行,并接受业主单位的归口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6.2归档住处的范围、内容和分类整理、立卷,以及签字、盖章等手续,应严格按照业主单位有关规定和监理细则执行。
6.3监理信息是工程建设的重要资料,它的收集、积累、整理、立卷是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必须严格防止损毁、涂改、泄密等,不允许有虚假现象发生。
6.4凡需要立卷、归档的各种监理信息,都应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图像清晰、信息载体能够长期保存。
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 总 则
1.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无人身死亡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重大火灾、洪灾事故;杜绝重伤事故;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1.2本细则编制依据
⑴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 ⑵建设公司制订的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及制度; ⑶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施工质量监理合同文件。
1.3本细则适用于围涂工程、水闸与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4本监理部对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所承担的职责为:
协助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度汛措施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当承建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建议建设单位下令进行停工整改;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2 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2.1 总监理工程师参加乐清乐海围涂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这是安全管理的高层机构,由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
2.2在监理部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各标段负责人分管一块、专职、兼职监理工程师参加的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3.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承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3.2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3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3.4督促承建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3.5检查并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3.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工作;
3.7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3.8发现违章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要责令其停工整顿。
3.9工程保险费缴纳。由发包人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承包人应向监理部报送保险合同(工程险、施工设备险、第三者责任险)附保险费付款凭证原件。其中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自理。
4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4.1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上报以下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⑴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含分包单位) ⑵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专业人员配备
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⑸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安全操作规程
⑹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⑺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⑻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4.2根据承建单位上报的有关文件,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审查,经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才能开工:
⑴承建单位(含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⑵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⑶编制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护措施;
⑷检查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是否到达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已经到位,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上岗证;
⑹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
⑺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⑻在施工开始之前,应了解现场的施工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以便掌握有关资料,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⑼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
5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5.1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建设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过程文件。
5.2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3 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
5.4 本工程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颜色: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黄色,现场作业人员白色,业主单位红色,监理单位蓝色。并配戴相应身份的胸牌)。
5.5 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专职安全员应每天进行巡视检查,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和验收。
5.6 接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
5.7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及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5.8 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月25 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安全月报的形式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5.9 按要求及时提交各阶段工程安全检查报告。
5.10组织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1总则
⑴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⑵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⑶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⑷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6.2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6.2.1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 台及5 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 及50kW 以上者,应编制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 用电设备在5 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 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⑴现场勘察;
⑵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⑶进行负荷计算;
⑷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⑸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⑹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6.2.2专业人员
● 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序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⑴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⑵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电工作业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
⑶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⑷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⑸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6.2.3安全技术档案
⑴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 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 ● 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 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 ● 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 定期检(复)查表;
● 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 有关的电工作业票。
⑵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电工的现场用电安全巡检每月一次。但每年不同季节来临前作有针对性的检查,例如:霉雨季节前、雷雨季节前、高温、严冬等季节前。检查情况记录要保持完好。
⑷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作业面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验手续。
6.2.4用电安全的基本规定
⑴现场施工用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IV-S 接零保护系统。
⑵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⑶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⑷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⑸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
⑹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⑺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 米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⑻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
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⑼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⑽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6.3事故报告
⑴施工用电发生事故时,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⑵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用电设备事故由承建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触电事故导致人员因工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⑶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承建单位、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尤其是对伤者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⑷事故单位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安装、维修等部门时应请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承担责任。事故原因涉及到运行管理方面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7 设备及物资存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1 总则
⑴为加强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制定本规定。
⑵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设备及物资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7.2 物资存放安全保卫监督管理要点
⑴保管员每日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库区、场区周围是否有不安全的因素存在,门窗、锁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保卫部门反映。
⑵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地段和库区内,应严禁明火吸烟,仓库禁止携入火种。保管员对入库人员有进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的义务。
⑶对危险品物资要专放,对易燃易爆物品要采取隔离措施,单独存放。消灭不安
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⑷保管员应保持本库区内的消防设备、器具的完整、清洁,不许他人随意挪用;对他人在库区内进行不安全作业的行为,有权监督和制止。
⑸保管员对自己所管物资,对外有保密的责任。领料人员和其它人没不得随意进出库房,如确需领料人员进库搬运的物资,要在库内点交清楚,不得在搬运中点交,以防出现差错和丢失。
⑹保管员休假或较长时间外出时,不得把仓库钥匙带出去;工作时间不得将钥匙乱扔乱放;人离库时应即锁门,不得擅离职守。
⑺保管员在发完料后,应在发料凭证上签字,同时也要请领料人员签认,并给领料人员办理出库手续。
⑻仓库是存放公共物资的场所,任何人不随意将私人物品存入库内。
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等规程规范和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监理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1.3本细则所指的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实施直至竣工验收和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中,根据设计、施工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对各单项(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各个部位逐项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和测试。
工程质量检测分两种类型:
⑴外观检测项目,以目测检查为主要手段。 ⑵实测项目,应用专门的设备检测。 1.4工程质量检测体系分三级: ⑴承包人检测试验室。
⑵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⑶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
2 承包人应报送的报告与各级检测方的检测任务
2.1承包人检测试验室必须具备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并满足合同文件和检测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它可以是承建单位自身的试验室,也可以是承建单位委托并报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具有相应工程检测手段和资质的专业机构。
2.2承建单位检测试验根据工程检测和试验业务需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和施工实践经验,熟悉设计、施工、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认真的专业检测工程师。
2.3所有从事质检工作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
2.4所有质检人员要讲究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正确履行职责,以确
保工程质量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
2.5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之14天内,承建单位应将其检测试验室详情报送监理单位审核,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⑴检测试验室设置情况,包括首批开工工程项目工地检测试验室的设置情况和其它工程项目工地检测试验室的设置计划。
⑵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包括资格证书、承担业务范围等的复印件)。 ⑶检测试验室(包括工地检测试验室)人员配备情况(姓名、性别、岗位工龄、学历、职务、职称、专业或工种)。
⑷检测试验室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完好情况及其主要职能),仪器、仪表的率定检验合格证;对于检测中所使用的特殊设备还应同时附送其操作说明书复印件。
⑸各种类型的检测、试验记录表和报表的样表。 ⑹检测试验人员守则及试验室工作规程。
⑺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
2.6由于新的工程项目开工,检测试验室新建、重大调整、变更、扩充时,承建单位应于上述情况实施的14天以前,将检测试验室变化的详情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如利用其它试验室而不需另外设置的,也应加以说明。
2.7承包人检测试验室的任务:
⑴开工前对原材料质量的预控制工作。对建筑材料(包括库存材料、新购材料、建筑成品与半成品)和土石料场等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提出的检验报告报送到监理工程师审核,以避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⑵工程开工前的材料级配、配合比试验、作业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通过试验提出实施措施与计划报给监理工程师审批。
⑶对各单项(单元)工程隐蔽工程按有关技术要求、质量评定标准和检测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标准,对所有单元工程逐项取样检验,对不合格部位应经施工处理或返工后补检。
⑷收集各项检查和测试原始记录,提供单项(单元)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所必须的有关资料。
⑸配合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对照检测、试验或抽检工作,并为此项工作提供各项
各种方便。
⑹将经过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指定负责人)签署的试验成果、检验报告、质检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2.8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机构的任务:
⑴检查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测与评定标准的要求。
⑵抽检和复检、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资料和成果。
⑶检查承建单位的试验与质检工作,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试验报告、检验报告和质检资料。
⑷不定期检查承建单位的检测试验室,核查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仪器、仪表的率定和计量检验证明。
⑸参与研究决定承建单位提出的对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在检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⑹参与受监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单项工程、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并提供抽查和复验的资料成果并据此提出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⑺业主单位授权的其它监理检测工作。
3 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1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工程师依据业主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运用检测技术和技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⑴行使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权,并接受国家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⑵审查和批准承建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
⑶制止承建单位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和试验中的不规范操作,除非承建单位能够提出详实的对比资料,说明其测试成果质量在容许误差范围之内,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认可。
⑷有权立即停止违反试验规程的工程质检人员进行检测和试验操作,直至向承建单位提出撤换此类作业人员的要求。
⑸质检监理人员有权凭监理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检监理,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抽样检查,调阅承建单位质检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
⑹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建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承建单位做出补充、解释、甚至返工。
⑺制止违反施工规程规范、技术质量要求的违章、违规作业,直到发布停(返)工指令。
⑻业主单位授予的其它职责与权限。
4 施工过程质检和报验程序
施工过程的质检和报验程序如下:
4.1各个分部、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分段分层)完工后,承建单位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和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自检,承建单位终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抽查检验并申请下一工序开工签证。
4.2承建单位报请监理检验和签证,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送有关资料,应报的内容包括:分项工程部位名称、起始桩号、主要工程量、施工情况、质量问题及处理、技术质量标准、自检结果及其它说明,承建单位的报验报表须经其项目经理(或指定负责人)签署后报送。
4.3监理单位在接到承建单位报验报表后,将尽快前往现场进行检验,如果超过24小时监理工程师仍未到达现场,或未提出任何异议,承建单位可认为监理工程师认可报检结果。
4.4监理工程师经审核检验报表和有关资料,或经现场检查,确认不合格的部位,由承建单位进行处理或返工,然后重新履行上述程序,直至得到合格签证。
5 其它
5.1各工程项目的检测内容、技术要求及检查频率,包括工序开工前的质量预控制(包括料场复查和原材料检验),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或质量等级评定、检测标准执行。
5.2施工承包单位应估计到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测、审核的合理与必须的时间,如果因施工承包单位报验不合格造成相应工程项目开工的延误,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施工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5.3承建单位所有报验报表(报告),均一式四份。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完成所有签认手续后及时返回承建单位两份,由承建单位质检部门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
分类整理归档,作为基本资料和验收依据,供以后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验收时备查。
5.4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实施抽查和复验,以及对承建单位检测、试验成果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的义务。
5.5承建单位对检测监理工程师复检结果,或签证意见有异议,可于收到书面意见后的10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确认或要求变更的申请。如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意见有异议,可于收到总监签认的确认意见后的10天内向业主单位申请复查,或复检,并为此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5.6除非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或监理部另有指示,否则承建单位为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质量检验与试验工作及其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中,业主单位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与验收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以及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等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永久工程项目及其它所有按合同文件规定必须列入工程验收的施工项目。场地平整等附属、临时、临建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监理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并适当予以简化。
1.3工程验收工作根据业主单位安排,一般由业主单位组织、主持,邀请政府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或单位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负责进行。监理单位协助业主单位组织和进行工程验收工作。
1.4工程验收工作分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交工)验收3个阶段进行。
⑴单元、分部工程验收及质量等级评定监理,仍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及其工作规定执行。
⑵分部和单元工程验收均应在相应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既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也不予支付费用。
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交)工验收,一般均以前阶段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不重复进行。对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要求的进行抽样复验外,一般也不再复验。
⑷除非业主单位另有指示,否则竣(交)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进行。如在1个月内进行确有困难,由工程承包单位申报,经业主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
⑸承包人应提前14天至21天申请验收,并作好已完成工程的单元工程验收签证、工程资料搜集整理和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1.5工程验收工作的依据是:
⑴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包括其技术规范等)。
⑵经业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技术要求和设计变更文件等)。
⑶国家或部颁的现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规程、规范;工程质量验收和等级评定标准,以及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1.6建筑物竣工后未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单位以前,应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通过单位工程和阶段验收的工程,承建单位仍然具有维护、保养及其它一切合同责任,直到竣工(交工)验收和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1.7工程承包单位未能按合同文件或本工程规程规定申报工程验收,因此造成工程验收的延误,或由此所发生以及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
2 阶段(中间)验收
2.1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基础处理完成,或具备导流、通水等条件,均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当业主(监理)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组织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2.2阶段(中间)验收,不论是按细则应该进行的,或由业主(监理)单位提出要求进行的,均由工程承包单位进行事先准备。对已完工工程重点检查其质量,对待建工程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最后对阶段验收工程能否具备交工或投入运行做出结论。
2.3进行阶段(中间)验收的21天前,工程承包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阶段(中间)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并随同报告报送或准备下述主要资料:
⑴单元、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签证。 ⑵待验收工程的施工报告(包括施工大事记)。
⑶待验收工程的主要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图纸的文号、图号及监理签发号。
⑷已完、未完建的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等)。 ⑸质量事故及重大缺陷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⑹建筑物运行或运用方案。
⑺建筑物运行或运用前属于工程承包单位应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签证、协议
等文件。
⑻业主指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资料必须一式两份报送监理部外,其它均由工程承包单位准备,供验收时备查。
2.4监理部在接受工程承包单位报送的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后,14天内完成对报告的审核,并即时报告业主单位,限期完成阶段(中间)验收工作。
2.5阶段(中间)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依据业主单位的安排进行。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⑴听取工程承包单位、设计、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工作汇报。 ⑵审查验收文件、资料。
⑶检查或抽查已完成重要、分部(单位)工程项目的工程形象面貌、工程质量和设备安装质量。
⑷审定建筑物的运行、运用方案。
⑸检查运行、运用的内、外部条件落实情况。
⑹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工程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工程承包单位限期处理。
⑺根据检查和验收结果,签署阶段(中间)验收签证书。 ⑻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并限期办理交接手续。
2.6阶段(中间)验收成果是验收签证书。正本一式六份,除送交业主和监理各一份外,其余四份暂存工程承包单位,作为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副本若干份,由业主单位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3 单位工程验收
3.1当某一单位工程在整个工程竣工前已经完工,可独立发挥效益时,或业主单位要求提前启用时,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要求或继续由工程承包单位维护,或办理提前启用和资产移交手续。
3.2单位工程验收的至少21天前,工程承包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⑴竣工图纸(包括基础竣工地形图)及图纸说明。
⑵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变更的说明和施工技术要求。 ⑶试验、质量检验及施工期测量成果。
⑷隐蔽工程、基础工程或重要单元工程的检查记录、照片,以及必须的工程录像资料,对于基础工程还应包括所取的岩芯及土样。
⑸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表。 ⑹基础处理及竣工地质报告资料。
⑺施工概况说明(包括开工日期、完工日期、设计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违规、停、返工记录等)。
⑻已完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⑼质量事故记录、分析资料及其处理结果。 ⑽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
⑾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内容中,除1、2、6、7、8、9、11项必须随同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报送监理部,其它文件由工程承包单位准备,在验收过程中,供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备查。
3.3监理部接受工程承包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于14天内完成对验收申请报告的审核,并即时报告业主单位,限期完成单位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确认签证。若已经具备合同文件规定的交接条件,同时由业主单位办理单位工程交接手续。
3.4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签证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单位工程通过验收后,由验收委员会(小组)签署单位工程验收签证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正本一式6份,除送交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各1份外,其余4份暂存工程承包单位,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副本若干份,由业主单位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4 竣工验收
4.1当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工程承包单位应及时向监理部申报竣工验收。
4.2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⑴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经审核签发的设计文件要求完工。
⑵分部、单位及阶段(中间)验收合格,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并符合合同文件和设计的规定。
⑶各项独立运行或运用的工程已具备运行或运用条件,能正常运行或运用,并已通过设计条件的考验。
⑷竣工验收要求的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预验收通过。
4.3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28天前,工程承包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⑴工程竣工报告。其中包括工程概述,工程开、完工日期、设计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已完工程项目清单等。
⑵工程施工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验收规程的规定,其中包括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处理方案。
⑶各个阶段(中间),单位工程验收签证书与签证文件。 ⑷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竣工地形测绘资料。 ⑸竣工图纸(其中包括图纸、目录及其说明)。 ⑹竣工支付结算报告。
⑺必须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目录(包括检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它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记录)。
⑻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报告,其中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商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等事项。
⑼工程施工大事记。
⑽业主指示和监理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文件中,除1、2、4、6、8、10项必须随同验收申请报告送监理部外,其它文件由工程承包单位整理就绪,供验收委员会(小组)查阅。
4.4监理单位接受工程承包单位报送的申请验收报告后的28天内完成审核,并即时上报业主单位限时组织和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交接手续。
4.5竣工验收一般不再复验原始资料,竣工验收小组的工作主要包括: ⑴听取工程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的汇报。 ⑵对工程是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要做出全面的评价。
⑶对合同工程质量等级做出评定。
⑷确定工程能否正式移交、投产、运用和运行。 ⑸确定尾工清单,合同完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 ⑹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签证书。
4.6工程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签证书和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证书。通过竣工验收后,由验收委员会(小组)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和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证书。正本一式5份,除送监理部1份外,其余4份连同历次阶段、单位工程验收签证书和工程质量评定签证正本一并移交业主单位。
4.7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承包单位还应根据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工程管理法规和验收规程的规定,及时整理其它各项必须报送的工程施工记录和施工原始资料,并按业主单位的指示和监理的要求,及时一并向业主单位移交。
5 其它
5.1竣工图纸、资料的编制要求,可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规定执行。
5.2各个阶段(中间)及单位工程验收签证书格式,也可参照上述工程验收规程,由工程承包单位制定并报到监理部和业主单位审查核定。
5.3其它未尽事项,参照上述部颁工程验收规程和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施工质量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有利于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编制本实施细则。
1.2岩石地基施工质量检验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经监理部审签的设计文件,《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SDJ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和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规程、标准有关规定进行。
1.3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水工建筑物和重要临时建筑物的岩质过坡、岸坡和岩石地基开挖工程。
辅助工程岩石地基开挖施工质量验收可参照本细则适当简化进行。
1.4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开挖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分承建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初检(包括由监理部或监理处主持的联合检验与预检)和由业主单位组织的终验三个阶段进行。
2 开挖过程检验
2.1岩石地基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地质工程师应注意地质条件的检查,当开挖至保护层时,发现存在设计图中未标注或存在差异的软弱层、断层破碎带、沿断层岩脉加剧风化区域或其他不良地质情况,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以便于设计单位及时进行设计修改或变更。
2.2基础面开挖到保护层上限时和保护层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为建基面弹性波检测单位提供工作环境,检测基础面以下2~3m范围内弹性波波速,以检验建基面岩体的质量。
2.3建筑物岩石基础按设计要求开挖(包括必须进行的地质缺陷处理)并经基础清理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后向监理部申报进行岩石地基开
挖质量联合检验。
2.4承建单位应按联合检验要求,对揭露的施工缺陷和地质缺陷进行处理与建基面整修,并在联合检验确认质量合格后安排进行基础建基面竣工地形测绘和报请监理部安排进行地质编录。
3 监理单位预验
3.1基础建基面竣工地形测绘、地质编录完成和报验资料准备就绪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部报送《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申报表》,申请对已开挖完成建筑物岩石基础进行验收。
3.2监理部在收到承建单位报送《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申报表》后的24h内进行并完成对申报单元或扩大单元工程建筑物岩石基础的预验。
3.3监理部在完成对承建单位申报项目预验合格认证后,返回《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通知承建单位准备《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证书》,同时报请基础验收工作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岩石基础进行验收。
4 岩石基础验收
4.1岩石基础验收由基础验收工作小组组织进行。其工作是对已完工的重要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进行施工质量检验。
4.2基础验收工作小组在收到监理部认证的《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申报表》后,组织进行和完成对申报工程项目基础的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发《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证书》。
5 其他
5.1根据承建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规定,岩石基础施工质量检验与混凝土结构物浇筑开仓前基础面检查,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作业工序检查。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或由监理部授权项目监理处批准,否则这两种检验和检查应分别进行。
5.2岩石地基开挖开工申请程序、施工过程管理、施工质量控制、单元工程划分、基础验收过程中应完成的竣工资料、合同支付计量,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有关监理文件要求进行。
5.3由于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基础质量检验申报不当,造成基础验收或后序工程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5.4工程承建单位未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申报进行基础验收,或未按规定在完成建基面地质编录与竣工地形测绘并经报验合格以前,擅自进行下序的覆盖作业,由此造成返工、施工延误与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5.5由于监理部或业主单位责任,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的时限组织进行并完成基础验收工作,致使工程承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建单位可列入合同支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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