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和生态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有关的监督检查、技术服务等机构。
第三条 化学危险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性、腐蚀、放射性或其他危险性质,可能对人民群众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和物体。
第四条 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加强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化学危险品事故处置能力。
第二章 生产与储存
第六条 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和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七条 化学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应当对生产和储存过程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化学危险品的安全。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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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和组织。
第十条 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和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使用与运输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品的性质和用途,制定使用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安全培训,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装载、运输和卸载化学危险品。
第十三条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单位应当购买相应的运输保险,确保事故损失的赔偿。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制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提高运输安全意识。
第四章 处置与处罚
第十六条 化学危险品的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化学危险品的处置。
第十七条 化学危险品的处置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管理,确保处置过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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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化学危险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将优先从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中收取。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学危险品安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加强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加强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事故救援的能力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过去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的分类、标记、包装、运输和处置等,应当按照国家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2023年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共计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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