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对本镇出生性别比状况的统计监测与统计分析。利用每季度报表数据,及时深入地分析研究本镇出生性别比的状况与变化趋势。锁定重点村,加强具体推动、指导,搞好调研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主要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2、建立执法人员、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强化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技术服务机构一律设置相关内容的警示牌。
3、建立中期引产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无故和私自终止妊娠的,坚决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4、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查技术的使用管理制度。 (1)行政许可和资格认定制度。超声波诊断仪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得到计划生育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2)超声波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对孕妇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施行检查的医务人员应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表》。
(3)医学需要的婴儿性别鉴定审批制度。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具备资格的医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5、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
(1)施术单位、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审批制度。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依法获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区卫生局的许可和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2)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审批制度。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妇女拟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须由县人口计生妇幼保健院开具不能继续妊娠的证明,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3)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登记制度。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医生在术前查验受术者的身份证和医学诊断证明或审批证明,并填写《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登记表》。
(4)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技术规范制度。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应保障受术者的安全。施术机构及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制发的《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
(5)实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统计、报告制度。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将施术情况汇总报区卫生局,同时抄送区人口计生委。
6、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经销销售制度。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生产、批发、销售的企业、机构不得违反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2)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制度。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终止妊娠药物实行专人保管,并严格进行登记。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并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7、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制度。
(1)孕情跟踪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指导村级基层服务网络,结合经常性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和随访服务活动,及时掌握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给予咨询服务和指导。对已领取生育服务证尤其是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应及时登记造册,对其进行跟踪管理与服务。
(2)信息通报制度。基层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在开展围产期保健服务工作时,发现孕妇有意向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及时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或镇计生办报告。
(3)个案审查制度。未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擅自施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安排生育。
8、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
(1)获准施行产妇分娩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立分娩手术档案。施术医生按要求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
(2)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出具死亡证明,每季度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所在村、社区应督促其父母或家人在48小时内向镇计生办报告。
9、检查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 (1)定期上报制度
区卫生局定期将医疗、妇幼保健机构施行分娩手术、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使用超声波诊断仪或染色体检查的有关情况登记结果汇总,通报镇计生办,再由镇计生办逐级上报。
(2)定期检查制度。
镇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专项联合检查;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检查在本系统内的落实情况。
(3)群众监督制度。
①采取适当措施,鼓励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实行保密性保护。②对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4)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制度。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凡人口计生、卫生和药品管理监督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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