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精神,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豫财科〔2017〕6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所科研经费管理,推动我所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规划服务、技术转让或成果推广等科研项目的经费。
(一)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经费。
(二)纵向科研经费。通过承担国家、省直机关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三)横向科研经费。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各类规划、方案和咨询等项目,政府部门委托的规划类、咨询类等非计划类项目(或课题),以及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的项目(或课题)。
-2-(四)其它科研经费。研究所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第三条以研究所名义申报和获得的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研究所基本存款账户,由所财务部门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研究所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三级责任制,所长负法人领导责任,主管副所长负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办公室、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并审核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决算及结题验收。
(二)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要定期查询经费到账、使用情况,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要求及预算,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说明,提出项目绩效支出分配方案,并提交所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3-(四)项目负责人为科室主任及以上、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并根据年度承担工作量或年度工作绩效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承担委内没有经费的课题、规划和工作任务是考核课题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的重要内容。
(五)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一般要设置科研财务助理,报办公室同意后备案。项目组编制过程中,增加或减少成员均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并报办公室同意后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印刷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税费等。
1、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相关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差旅费:研究所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会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4、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5、印刷出版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成果出版费等。
-4-6、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费用等。
7、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支出,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提交所财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组聘用的研究人员应为经济师(规划师)及以上职称。项目组聘用研究人员劳务费按天计算,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相应职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参与项目(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的劳务费,可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8、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应根据当地同行业邀请专家平均费用水平执行。
9、税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国家规定应该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发票应纳税额、专家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应纳税额等。由单位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的费用,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和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研究所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项
-5-目合同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
(三)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间接费用分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
1、管理费。研究所按照间接费用实际到账总额的25%提取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科研项目培育等补助支出及研究所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如水、电、气、暖等消耗费用)。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办项目、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免收管理费。
2、绩效支出。绩效主要用于参与本项目的科研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激励。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可以突破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开支范围需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或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支出进度安排,项目执行过程中按照预定方案执行(具体见附件)。
第四章
绩效工资发放
第八条绩效工资包括省财政拨付的绩效工资和所增发的绩效工资。
第九条省财政拨付的绩效工资。70%为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随工资发放;30%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根据个人年度考核情况一次性发放。
凡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人员,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6-考核不合格人员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申请免考及其他特殊情况人员,暂缓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待下年度根据考核情况再行确定发放标准。
第十条所增发的绩效工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者,根据管理及工勤岗位人员、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应职务,参照我省规定的绩效工资标准,视单位收支情况,可每月按增发比例发放。
第五章
预算和决算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一)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自筹经费来源证明、配套经费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自有资金、科研发展基金、合同约定的配套经费等。
(二)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间接费用原则上按国家有关政策上限编制。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劳务费平均水平,根据其在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
-7-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项目合同和进度督促项目委托方将横向科研经费及时拨付到单位,并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所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调整。
第十二条纵向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最后一笔款项到账后10日内填写《科研项目(课题)结账通知单》,经审核通过后提交所财务部门,完成项目结项结账手续。对于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确定的结余资金全部留归单位使用,统筹用于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未用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应按时结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最后一笔款项到账后15日内填写《科研项目(课题)结账通知单》,经审核通过后提交所财务部门,完成项目结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后续研究的需要自主使用。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在结项后,应将项目成果(纸质版、电子版各一套)报办公室(资料室)进行存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所办公室、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
-8-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内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除涉密信息外,对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预决算、资金使用(间接费用和结余费用等)、研究成果等情况以适当形式在所内部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包括附件)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包括附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9-附件1:《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所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承担社会委托科研项目,参考部分省市科研院所的做法,结合我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我所预算统一规范管理。经费到账后,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根据相关合同发放,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课题结项后15日内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所里按每次实到项目经费总额不超过25%的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但不包括发票应纳税费,发票应纳税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扣除缴纳。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的开支范围,需在签订合同时明确项目资金的预算和开支范围,或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支出进度安排。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预定方案自主安排经费支出,开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科目:业务费、设备费、劳务费、税费、绩效支出、管理费等。
-10-(一)业务费。主要包括资料购置费、差旅费、车辆维持费、办公用品费、会议费、通讯费、咨询费、印刷出版费、技术交流费、外协费及其他业务费用等。
1、资料购置费。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翻拍、翻译等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比例不超过项目剩余经费(项目总金额扣减税费、管理费后的金额,下同)的5%。资料费原始单据单张金额超2000元的发票须附清单。
2、差旅费。完成课题研究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按研究所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以实际有效票据为准。
3、办公用品费。围绕课题研究而购置的必需的办公用品,比例不超过项目剩余经费的10%。原始单据单张金额超过2000元的须附清单。
4、会议费。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原始单据必须包括会议通知。
5、通讯费。课题组研究人员因开展课题研究的需要而发生的通讯费用,比例不超过项目剩余经费的5%。
6、咨询费。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专家咨询、课题结项和成果鉴定而支付有关专家的劳务费用等。
7、印刷出版费。因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成果出版费等,比例不超过项目剩余经费的20%。印刷费原始单据单张金额超2000元的发票需附清单成果出版费等。
8、车辆运行维护费。为开展课题研究而发生的车辆使
-11-用及维护费用,包括油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保险费、维修费、停车费、车辆租赁费等。其中自驾车油费比例不超过项目剩余经费的10%。
9、技术交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按标准支付的业务招待、工作餐费等费用。技术交流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剩余经费的5%。
10、外协费。指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因项目委托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项目任务或部分研究工作而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外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剩余经费的10%。
11、其他业务费。因项目实施而发生的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费用,包括标书购置费、中介服务费、业务培训费、邮寄费等。其他业务费用比例不超过项目剩余经费的10%。
(二)设备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及“五险一金”补助费用,由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支出劳务费。劳务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提交所财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组聘用的研究人员应为经济师(规划师)及以上职称。项目组聘用研究人员劳务费按天
-12-计算,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相应职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参与项目(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劳务费,可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四)税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国家规定应该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发票应纳税额、专家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应纳税额等。由单位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五)绩效支出。绩效支出需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参与人员的工作实绩提出绩效支出分配方案,并报所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由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项目工作进度及工作实绩情况进行预支。若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不合格或不能按要求结题,且对研究所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所办公会研究后,可要求项目负责人负责退回领取的该项目(课题)所有绩效。
(六)管理费。横向课题经费到账后,所里按每次实际到账金额的25%提取管理费。横向课题管理费由研究所统筹使用,所办公室、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开支,可用于以下方面:
1、研究所科研工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青年人才培养、所内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研究所工作人员申请的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公开出版的专著、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文章、省级及省级以上奖项获得者等方面的奖励,经所长办
-13-公会研究确定的优秀科研成果完成人的奖励等。
2、开展项目(课题)研究前期工作经费的预支或垫支,该项支出将在项目(课题)经费到账后予以扣除。其中,项目(课题)因故无法继续的(不是自身原因),且不能抵扣预支或垫支费用的,该项支出将在项目(课题)负责人的下一个课题中予以扣除。
3、上级主管部门重大课题或规划的编制,且该课题或规划没有经费的,对参与编制科研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给予交通、加班等补贴。
4、研究所日常办公、社保等经费缺口方面的补贴,科研辅助人员工作绩效的补贴,相关资质申办、年检等费用。
5、在国家政策规定绩效工资比例范围内,根据发展情况对研究所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给予补贴。
第五条项目团队(课题组)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技术合同约定处理。
第六条横向课题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并报所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横向课题题经费报销流程。经办人粘好原始票据
课题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会计审核签字
出纳核销。
办公室
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所长签字
第八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
-14-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河南省发改委产业研究所办公室2017年6月19日印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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