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地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基础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设施设备费、能耗费等多个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2.1 基础管理费
第三条 基础管理费由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每月10元。
2.2 维修基金
第四条 维修基金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标准为每月5元,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的日常维修与设备更新。
2.3 公共设施设备费
第五条 公共设施设备费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标准为每月3元,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2.4 能耗费
第六条 能耗费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按照各自的实际能耗情况缴纳,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代表共同商定,并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明细及计算方式。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月统计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第九条 业主有权对收费进行监督,并提出质疑和意见。 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妥善使用收费资金,用于小区的运行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指将住宅小区等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交由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进行运营、维护、管理等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基础管理费: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的低价务必费用,用于维持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及基本服务。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指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缴纳的费用,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的维修与设备更新。
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设备费:指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缴纳的费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能耗费:指业主按照各自实际能耗情况缴纳的费用,用于小区的能耗支出。
附件:无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各层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和阁楼、挑屋及外挑构件按比例确定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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