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有关单位:
现将《娄底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娄底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娄底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管理,维护被征地拆迁安置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底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娄底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娄底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承担主体责任。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相应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宣传与发动,负责优化征地拆迁安置及建设施工环境。
(二)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被征土地、房屋、附属物等进行放线、调查摸底、丈量、登记、核算和签订协议。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对违章违法建(构)筑物和拒不拆除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四)协助有关部门送达有关征地拆迁安置及腾地公告和文件,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向建设用地单位交付被征用土地。
(五)处理征地拆迁安置及建设施工中的争议、矛盾和群众来信来访等问题,维
护社会稳定。
(六)拟订房屋拆除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安置户地基的抽签定位、张榜公布、审批报建等具体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以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
(一)起草征(转)用地公告及腾地公告,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二)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被征土地、房屋等丈量登记与补偿核算。
(三)起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公告,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四)对被征土地(房屋)补偿费用及时支付到位进行监督。
(五)核定各被拆迁安置户的安置面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六条 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按有关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七条 市规划局履行以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
(一)会同国土等部门对被征土地上违章违法建(构)筑物的合法性作出鉴定,并提供书面结论。
(二)认真做好安置小区基地的规划设计,及时办理被拆迁安置户规划报建审批手续。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章违法建(构)筑物予以拆除。
第九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处履行以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
(一)负责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依法依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许可的审批。
(三)承担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具体业务与技术性工作。
(四)负责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的统规新建安置工作,承担安置小区的建设。
第十条 用地建设单位履行以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
(一)用地单位将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征地拆迁通知报送娄星区人民政府或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征地拆迁安置职能的相应机构,并由其组织实施;征地拆迁通知应同时报送市直有关单位。
(二)提供征地拆迁安置有关审批文件、资料。
(三)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包干工作经费。
(四)协助开展相关征地拆迁安置具体事务。成立了工程建设项目部的,可由项目部具体予以协助。
(五)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经与娄星区人民政府或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征地拆迁安置职能的相应机构协商后提出书面建议意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征地拆迁安置职能的相应机构包干工作经费的计算标准与用途:
(一)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包干工作经费按被征土地、房屋、附属设施、附属物等补偿费用总额的3%取值包干(不包括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以市征地拆迁事务处核算的征地协定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为计算依据。
(二)包干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加班费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工作协调费用;交通、工作用餐、通讯补助费用;村、组村民的误工费用;个别特殊问题的处理费用;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用;强制腾地、强制拆除费用(由人民法院收取的费用除外);信访与维稳费用等。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包干工作经费的支付:
(一)用地建设单位凭征地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审定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金额支付至相关单位。如有异议,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包干工作经费分期支付。建设用地单位凭征地拆迁通知单预付适当工作经费,至征地(房屋)协议全部签订后支付工作经费总额的30%;被征用土地全部腾地后,再支付30%;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扫尾时全部结清。
第十三条 坚持办事公开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所有被征用土地、青苗、附属物、房屋等补偿明细、安置面积及其有关调查结果等一律公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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