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的保证。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包括自首时间、原因及动机、交待罪行情况和主动表现。根据中国刑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对受贿罪的处理也考虑退赃情况。受贿人退还财物给行贿人是否属于“积极退赃”需进一步审查。
法律分析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几点: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那么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于“积极退赃”。
拓展延伸
自首立功和积极退赃对贪污受贿罪量刑的影响及相关判例分析
自首立功和积极退赃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自首立功和积极退赃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可作为量刑的减轻因素。自首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前自动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是指主动将非法所得或赃款赃物返还给被害人或国家。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量刑时予以适当减轻。相关判例表明,自首立功和积极退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但具体的减轻幅度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量。
结语
自首是刑法中的从宽制度,其量刑原则应综合考虑自首的时间、原因及动机、交待罪行的情况以及犯罪分子是否有主动表现等因素。对于受贿罪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如有悔改表现和积极退赃,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受贿人若将财物退还行贿人,可视为积极退赃。自首立功和积极退赃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有重要影响,但具体减轻幅度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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