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单位走私要符合的条件:
(1)单位走私的单位的范围只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成立单位走私必须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3)单位走私必须是在单位的同意、授权或默许下实施的。
(4)个人为进行走私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已实施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走私论。
(5)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构成犯罪,偷逃税额必须达到25万元人民币以上,这与个人走私的立案标准不同,个人的走私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当立案。
处理走私罪要注意:
(1)走私罪的共犯。
(2)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3)对于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又构成妨害执行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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