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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满6个月后会不会收监?

2020-01-29 来源:好兔宠物网

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和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六个月,期间不得中断侦查、起诉和审理。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满,应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是否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分析

可以接着第二次监视居住,或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实施原则: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被逮捕者离开指定区域并进行监视的手段。在确定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时,应根据被逮捕者的身体状况、怀孕或哺乳情况、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以及案件特殊情况等进行决定。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人,也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监视居住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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