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
需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农作物
种类
品种名称
种子
类别
产地
生产
年月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单价(元)
纯度
净度
发芽率
水份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一)对上表所列各批次种子,双方应共同扦封样品,分别保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二)其他: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的检验、检疫及标签
供方应严格按国家和省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执行gb/t3543《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一)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由双方约定标准。
(二)供方必须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种子标签、《植物检疫证书》。
(三)需方收货后复检,净度、发芽率、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天视为种子合格。
(四)对种子质量等提出异议要求检验和鉴定的,由双方共同指定检验、鉴定单位,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
(单位)负担。
第三条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第四条包装要求及包装费负担
第五条交(提)货时间、地点
第六条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第七条交付定金数额、时间及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
在执行政府指导价时,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种子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种子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八条本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由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违约责任
供方应保证所供种子的类别、品种、数量、质量、产地、生产年月符合合同约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需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接收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并保证按时支付货款;一方违约,应承担另一方实际损失责任。
供方违约责任:
(一)供方迟延交货,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交货部分货物价款的
%付给需方违约金;交货超过约定时间日,按延误农时不能交货处理。
(二)供方所供种子的种类、类别、品种、数量、质量、产地、生产年月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农作物种植收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需方经济损失;及时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未造成农作物种植收成损失,应赔偿需方购种子的货款、利息、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供方不能按时交货或交货数量不足,应按照未交货部分货物价款的%付给需方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他:。
需方违约责任
(一)需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结算货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付款部分的%付给供方违约金。
(二)需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三)需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的,承担解除合同责任,并相应赔偿供方的经济损失。
其他:。
第十条本合同附件
种子标签、《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调运)检疫证书》及合同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证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种子质量发生纠纷,需要进行技术质量鉴定的,由(法定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检验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当地行政主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供方(章):需方(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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