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协商原则主要有: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3、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
调解步骤如下:
1、对争议事项展开细致调查,了解事实真相;
2、调委会主任召集双方主持调解会议,简易争议可由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应听取双方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4、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自觉履行;达不成协议,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过程应制作笔录。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协商原则有自愿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民主说服原则。这是由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了劳动争议的话,此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我国法律规定,调解需要在30日内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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