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假原则上是有九十八天的,但还要依据其生育的婴儿数量以及是否难产等决定的,在原有的98天基础之上,有特殊情况的,还可以依法增加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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