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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适用于哪些动产?

2021-10-20 来源:好兔宠物网

留置权是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债务人的动产进行占有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债权与动产有关、债权已届清偿期等。然而,如果留置权违反交付指示、违反公序良俗或与留置权人的义务相冲突,或者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禁止留置的动产,留置权将不成立。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留置权作出了规定,并废止了与之相冲突的条例。

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具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动产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等要件时,债权人即可成立对标的物的留置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立留置权:

(1)行使留置权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为的指示相抵触的。

(2)行使留置权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

(3)行使留置权与留置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失效。

拓展延伸

留置权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范围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基于债权的担保目的,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依法暂时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履行后将其归还或者变价以偿还债权的一种担保权利。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留置权适用于特定的动产,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机械设备、车辆等。适用留置权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权益的合法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下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适用。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是一种担保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暂时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债权人具备债权的发生与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等。然而,留置权也有一些限制,如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不得与债务人的指示相抵触等。根据具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某些动产是不能被留置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可能因不同的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因此,在行使留置权时,债权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权益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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