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多久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在3日以内不宜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在实践中,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的;
(2)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
(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这样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相一致,有利于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侦查职能,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对于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但没有继续作案的,不能算作流窜作案。所谓多次作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三次以上,但犯罪嫌疑人因作案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不能包括在三次以内。所谓结伙作案是指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作案。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涉及面广、调查取证困难、工作量大,对于这几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很仓促,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因此,对这种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这样规定既符合办案实际,也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有了客观依据,有利于公安机关正确行使侦查职权,保证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办理刑事拘留案件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时制作的,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这主要是考虑到需要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一定的阅卷时间,使其能够对是否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作出决定。对于没有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羁押的,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属于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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