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程结算审计有监理单位审计不合理,工程结算审计一般有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审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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