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你的看法是对的。被判无期或死缓无所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计算问题,因为它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只能是终身的,计算也就没多少意义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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