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经登记而公示。
《担保法》规定,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抵押权亦同。
若上述合并计算的金额超过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并无优先受偿之权。
一、主债权
主债权指基于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如金钱债权、交付标的物债权或提供劳务的债权等。
二、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担保法》规定,利息无须登记,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也有人认为,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担保债权范围。但是,未经登记的约定利息,其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部分,因没有办理登记,欠缺公示效果,不得对抗其他债权人。
三、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因主债权派生的从债权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当然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无需登记,即属于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四、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这些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当然由债务人负担。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
但是,也有人认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应列入最高限额,而应在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扣除。因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基于抵押关系发生,如将此费用列入最高限额,将增加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而一旦债权额超过最高限额,就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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