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聘任书原件和影印件;个体、私营业主的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2.从业人员总数和具有清真饮食习俗少数民族从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原件。3.符合本条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规定的其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聘任书原件和影印件;个体、私营业主的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二)从业人员总数和具有清真饮食习俗少数民族从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原件。 (三)符合本条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规定的其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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