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减资本身对这些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减资本质上是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结果,公司减资的受益人是股东本人。因此,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不能免除其减资。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的具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在实践审判中类比适用,责令公司股东在减免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变更答案:一方面,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减资本身对这些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减资本质上是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结果,公司减资的受益人是股东本人。因此,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不能免除其减资。当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的具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和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在实践审判中类比适用,责令公司股东在减免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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