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2020到2025年新农村建设政策一:提升农产品加工业。2020-2025年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园和技术集成基地,统筹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支持农产品加工向产地下沉;
2、2020到2025年新农村建设政策二:拓展乡村特色产业。2020-2025年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建设“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培育知名品牌,深入拓展二三产业为重点发展全产业链;
3、2020到2025年新农村建设政策三:优化乡村休闲旅游业。2020-2025年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建设休闲农业重点县、美丽休闲乡村和休闲农业园区,突出特色化、差异化和多样化发展,不断丰富精品工程;
4、2020到2025年新农村建设政策四:发展乡村新型服务业。2020-2025年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丰富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生活性服务业内容,扩大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创新服务方式;
5、2020到2025年新农村建设政策五:推进农村创新创业。2020-2025年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建设休闲农业重点县、美丽休闲乡村和休闲农业园区,突出特色化、差异化和多样化发展,不断丰富精品工程;
6、2020到2025年新农村建设政策六:优化乡村休闲旅游业。2020-2025年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建设农村创新创业典型县、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实训基地等平台,培育返乡、入乡、在乡创业主体企业家队伍;
7、2020到2025年新农村建设政策七:计划三类村庄实施搬迁。2020-2025年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生活条件极其恶劣的村庄考虑改造房屋质量,或者直接搬迁,如果极度危险将考虑直接全村搬离,人口流失严重的村庄及由同一经济发展或者战略性目标规划,而需要搬迁的情况进行迁移。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种粮比较效益低,主要原因就是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小。受制于小规模经营,无论是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还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难。因此,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态安全保障体系,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 一、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批复,并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备案。国家农发办不再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审核和文件核准。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告知相关省级农发机构补正有关材料。
从2016年起,各省不再编制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二、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的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均可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取消企业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三不欠”、固定资产净值等的规定。
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
三、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申请额度下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各类资金投入比例,具体包括财政补助与贷款贴息的比例、财政补助中用于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两类试点项目与一般项目的比例、贷款贴息中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比例等,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鼓励各省实行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项目,应坚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要求,项目立项批复后先实施、后报账,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报账凭证的日期可以追溯到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正式行文上报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拟实行财政资金“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省份,须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六、有条件的省份,可积极探索采取财政股权投资基金等投入方式,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拟实行财政股权投资基金扶持方式的省份,须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后实施。
七、鼓励部分财政资金的投入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股。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有的股份,其持股、分红和退出方式等具体政策,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八、鼓励各省实行产业化经营项目县级竞争选项制度。取消对上市公司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限制,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
九、关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招标政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3号令)的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金投资不控股或不占主导地位的,可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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