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X萍,女,汉族,197X年2月X日生,住信州区XXX41号X单元XX1室,身份证号码36230197X02XX1XX3.
被告:姚X,男,汉族,197X年X月6日生,住信州区箭X巷41号XX单元XX室,身份证号码362301197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依法判令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一次性支付;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1月双方的婚生女儿姚X出生。
结婚以后,被告对家庭很不负责任,好吃懒做,十几年来没有出去工作,长期迷恋赌博,输了很多钱财。
2013年,被告在外面认识第三者,同年八月左右离家与第三者在外同居,其已经彻底的背叛了原告。
这么多年,家里的开支都是原告一人在外工作争取的,生活十分的艰难。
家庭为被告做出了这么大的牺牲,但是被告还是我行我素,仍然在外赌博。
多年来,双方就因为被告的不负责任产生了很多的矛盾,双方经常协商离婚事宜。最后原告还是想到女儿年幼,实在不忍心,就再三忍让。想想现在,原告后悔当初,还是当年离婚的好,自己的一辈子几乎被被告毁掉。
这些年,家庭接连发生了很多事情,但是每次都是原告面对解决,被告要么躲得远远的要么是麻烦的制造者。原告这么多年心里很累,对被告已经彻底的丧失了信心。作为女人,原告这辈子已经被被告彻底的毁掉了,余生只想与女儿相依为命。
女儿与原告感情非常好,女儿由原告抚养教育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原告恳请人民法院从子女成长的环境及健康角度考虑,依法判令由原告抚养子女为盼。
被告这么多年沉迷赌博,屡教不改,及出现对婚姻不忠的行为,这些行为给原告及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对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告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综上,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所以,恳请贵院能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此致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备注:此诉转为江西省上饶市蔡明红律师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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