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实存在错误,确有抗诉的必要性;第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一)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二)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三)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
法律分析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 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实存在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第二审程序抗诉中,有权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只能是同级地方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还是撤回抗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有提请复议权,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要按照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条件与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基本上相同,但应当比照第二审抗诉程序案件的标准从严掌握。
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经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时,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拓展延伸
刑事抗诉标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如何定罪量刑进行审查的标准。在第二审程序中,抗诉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抗诉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理程序的启动。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应当自收到抗诉书副本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副本后15日内立案,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20日内进行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三、审理方式。第二审程序可以采用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等方式。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同时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后15日内作出判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
总之,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抗诉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结语
结语: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条件与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基本上相同,但应当比照第二审抗诉程序案件的标准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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