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视为同居,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解除同居无需办理离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可协商子女抚养事宜,协商不成的,可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抚养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