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包括:首先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而产生的争议;
其次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而产生的争议;
再次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而产生的争议;
最后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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