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特定场所的限制自由,以进一步调查相关问题。留置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延长三个月。留置的情况包括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串供、伪造证据等。留置结束后,监察机关将被调查人移交给检察机关。留置期间,如涉嫌犯罪被判刑,留置时间可折抵刑期。留置措施的采取需经监察机关批准,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看具体情况定。一般留置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采取留置措施后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在检察机关决定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后,监查部门解除留置措施,将留置人员交给检察机关。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综上所述,监察机关办案的时候,经常会采取留置手段。经过询问调查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会移送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留置结束到检察院时效在三个月以内,如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留置手段。如果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并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存在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时,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采取留置措施时,监察机关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的配合和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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