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房毁约的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统一规律,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没有统一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的违约金标准,但是违约金标准如果过分高于造成实际损失的30%,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少,买房人无故毁约的,交的定金买家也是可以不退还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二、买方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3、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6、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1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9、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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