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作了专门的规定,即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具体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其中第(一)、(二)项就是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的规定,具体为:
1、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法律文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之后,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手段处置财产的,或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价格出卖财产、放弃到期的债权以及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使得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当事人用隐藏、转移或是毁损的手段,又或是没有得到法院的允许的情况下对已经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的财产进行处分的。
在法律规定的这两种行为,均属于是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一般在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作了判决的,但当事人却恶意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这种行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是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或者罚金刑;犯罪情节如果是属于特别严重的情况的,可能被判处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不仅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直接的负责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前述的规定处罚。
如果债务已届清偿期间,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两年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拥有胜诉权,但是如果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才起诉的,法院会受理债权人的起诉,但是债务人一方拥有时效抗辩权。
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要如何界定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