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贷款购车时如果签订的不是贷款合同,而是融资租赁合同,那通常只能证明客户与汽车消费金融公司之间是租赁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客户拥有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汽车所有权。按照《民法典》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一、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租赁物
一是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作为物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和支配性,权利人凭借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支配标的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凭借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对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租金债权起到担保和保障作用。
二是租赁物一般为固定资产。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从而将租赁物限定于固定资产。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以作为租赁财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按照上述规定,虽然条文部分认同了无形资产作为特殊的租赁物,但是否定了无形资产单独作为租赁物的合法性。作为固定资产的动产是被广泛接受的融资租赁物,而商业地产、厂房、尤其是道路及桥梁等不动产融资租赁虽然存在一定争议,但在融资租赁实践中也和动产融资租赁一样是普遍存在的。
二、租赁合同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有两种情况1.因继承而发生的出租人当然变更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死亡的,则其地位一般由其继承人继承。虽然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这种变更不需要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因为继承的后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有合理的理由。2.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导致出租人的变更这种情况下,原出租人出让的已经不仅仅是债权债务,而是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债权债务是附属于所有权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行使后未能竞得的,则应当视为其已经同意原出租人转让的行为,因此,已经无须再特别征求其意见。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导致产生新的租赁合同的,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事实上,所有权的变更还包括赠与、互易等形式。审判实践中,新旧法律关系交替的时间点掌握很重要。由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的新的租赁关系,该时间点就掌握在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也就是房屋权利变更登记的时间。
三、车贷怎么要签租赁合同
车贷不是签租赁合同的。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车贷合同和租赁合同不是同一种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把物品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过程中承租人应有物品的使用权但是并无所有权。
据相关政策规定,贷款购车的首付一般不得低于三成,所谓的“一成首付买新车”,背后所指的很可能就是“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买车,即通过“以租代购、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目前融资租赁买车通常采用“1+3”的模式。消费者以低首付的方式租满1年,其间汽车所有权归汽车销售平台方,1年之后用户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或申请最长36期分期,或退还汽车,或继续租赁。
融资租赁买车与贷款买车有所区别,融资租赁买车的最大好处就是低首付,其业务本身是合法合规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较常发生的是经销商未向消费者说明业务实质,甚至在有些情况下,把“融资租赁”说成“贷款买车”,这样一来,对消费者存在一定误导,也是争议和矛盾发生的源头。
如果消费者在不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了融资租赁业务,且消费者对该业务不认可,是可以主张权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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