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是偷到而没有使用、消费的,不构成犯罪很显然,盗窃他人银行卡,目的肯定是为了窃取其中的钱财采取盗窃他人的银行卡的行为,构成盗窃,但案值应当以银行卡内的金额为准,而且如果对方并未使用卡内金额,只能构成盗窃,但只是一次盗窃是达不到刑法-盗窃罪的起刑标准,故不构成盗窃罪至于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按照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通过盗窃窃取他人信用卡并进行取现或消费的,属于盗窃罪的延续,不能认定为是单独的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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