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纠纷一般认为是合同纠纷,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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