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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补救欠条是否构成诈骗?

2023-09-06 来源:好兔宠物网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即使欠条补齐也属于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算诈骗。诈骗手段多种多样,即便事后补了欠条最多算犯罪中止,依然构成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诈骗补救欠条的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

诈骗补救欠条是指被诈骗者与诈骗犯达成的一种补救协议,旨在追回被骗财物或获得其他形式的补偿。其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诈骗补救欠条的法律效力受到合同法的规范。双方自愿达成补救协议,并明确约定了补偿事项、方式和期限等关键条款,该补救欠条具备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然而,若补救欠条违反法律法规,涉及非法目的或违背公序良俗,其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或无效。

其次,诈骗补救欠条的适用条件包括被诈骗者的自愿与诈骗犯的同意。被诈骗者应当充分了解补救欠条的内容和后果,并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或欺骗的情况下做出决策。此外,补救欠条的适用还需考虑到诈骗行为的性质、涉及的财物价值以及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等因素。

综上所述,诈骗补救欠条的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双方在达成补救欠条前应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诈骗补救欠条的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需谨慎评估。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补救协议并明确约定关键条款,补救欠条具备一定法律约束力。然而,若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及非法目的,其效力可能受限或无效。被诈骗者需自愿并充分了解补救欠条内容和后果,无受威胁或欺骗情况下做出决策。综合考虑诈骗行为性质、财物价值及法律要求等因素,确保补救欠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达成补救欠条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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