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
2、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不同点有哪些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区别如下: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原合同的债务人仍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第三人代为清偿由第三人代为债务人清偿;
2、债权主体不同。债权转让时,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
3、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债权全部转让的,第三人完全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即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会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而且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履行的助手,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4、履行不力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应当向第三人即新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能清偿的,由债务人承担不能履行的责任。
二、合同债权转让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合同债权转让程序是这样的:
1、确定该合同债权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
2、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通知到达债务人后非经受让人同意不能撤销;
3、通知到达债务后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三、债务担保人有哪些?债务担保人的责任
1、按约定承担保证份额。不管担保人是一个还是多个,只要有约定,就必须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2、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范围。债务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主要依靠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约定,没有约定的默认为法律规定的范围。
4、债权转移后的担保责任。债权转移就意味着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对象发生变化,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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