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全部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3、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全部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4、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全部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6、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1)总登记;
(2)初始登记;
(3)转移登记;
(4)变更登记;
(5)他项权利登记;
(6)注销登记。
7、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1)受理登记申请;
(2)权属审核;
(3)公告;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条第
(3)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8、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全部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为了避免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也是规定了房屋需要进行房屋登记手续,在确定一房多卖是否构成诈骗行为也是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上来考察,如果房屋销售方是为了非法占有两笔房屋销售款的情况则会构成诈骗行为,如果房屋的销售方只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时,则不属于合同诈骗行为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