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着相关材料去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申请证件,有关人员会让填写一个表格,只要按照真实情况进行填写即可。2、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审核,只要审核通过再报给土地管理局审批,如果符合土地建设的规划要求,就会发放这两个证件。3、房屋建造完成之后带着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和建房证以及个人的相关证件去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对所建的房子进行测量。4、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5、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向乡建办提出申请;6、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勘,同意建房,则可以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7、填写完毕经乡建办签字同意,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8、审批完成后建房户领取产权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举措,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章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