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探亲假,目前国家规定仅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81)36号文件第二条对享受探亲待遇的范围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劳动制度改革过程中,一些省市对适用单位进行了拓展,个别省市如广东括了所有企业。如果你所在的单位属于实行探亲假范围,配偶是军人的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符合请探亲假条件;配偶是军人但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符合请探亲假条件。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另按路程给予路程假,夫妻双方每年只能一方请探亲假。但对于配偶是军官的,按原《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81)12号)第八条和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64中劳薪字第296号)文件规定,军官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工人、职员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探亲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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