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具有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九级。具有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十级。
【法律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9.2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5.10.2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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