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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滑倒骨折的责任划分

2024-02-05 来源:好兔宠物网

消费者因商场场面湿滑而摔倒的,如果商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向商场的管理人主张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那么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哪些呢?1.医疗费,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赔偿;

4.护理费,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的除外;

6.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在遇到自身权益受侵害时,一定要积极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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