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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归女方男方不出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2020-10-28 来源:好兔宠物网

离婚后,如果孩子归女方,男方不出抚养费,女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双方可协商确定费用,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孩子在必要时可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数额的要求。起诉抚养费需以孩子的名义写起诉状,交给法院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抚养费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给付。支付方式一般按月支付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孩子归女方男方不出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孩子归女方男方不出抚养费可以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如何起诉孩子的抚养费

1、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2、交到孩子父亲居住地法院,缴纳立案费20元左右

3、然后等待开庭审理

4、开庭前准备好证据,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5、如果您准备请律师,最好在一开始就去找律师咨询。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离婚之后,不直接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用的,如果没有按照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时候协商一致的内容来支付孩子抚养费用,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的话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然后要求支付抚养费用的,这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民法典》规定的。

结语

离婚后,如果孩子归女方,而男方不出抚养费,女方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或由法院判决。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起诉孩子的抚养费可通过以孩子名义写起诉状,交给孩子父亲居住地法院,并缴纳立案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给付,可根据子女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支付方式一般按月支付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离婚后,不直接与孩子生活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用,如未达成协议,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符合《民法典》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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