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担保制度的现代化要求鼓励担保应当借助登记制度公开透明、便于查询,同时也要求交易当事人负有查询义务,如此才能共同为维护交易安全和营商环境的改善提供保障。但是在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情况下,法律突破了对上述制度目的的要求,为了实现对正常经营买受人和消费者的保护,豁免了其查询登记的义务。即便其没有查询,且其购买的商品之上已经存在有担保权利,法律仍然规定买受人面授该抵押权的追及。由此可见,该规则在整个担保制度之中应当属于一项例外的规则。作为一项例外规则,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也相应地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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