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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处走私普通货物罪?

2023-08-07 来源:好兔宠物网

走私货物的刑罚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三种,涉及偷逃税额较大者可处三年以下刑期和罚金,偷逃税额巨大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和罚金,偷逃税额特别巨大者可处十年以上刑期和罚金或没收财产。对单位犯罪者可处罚金,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不同刑期。对多次走私者将累计偷逃税额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拓展延伸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行为,法律界和司法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准则进行定罪和量刑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走私行为的性质、目的和手段等因素。而量刑准则则涉及到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方面的考虑。根据具体情况,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保定罪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走私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刑罚和罚金处罚。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标准主要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走私行为的性质、目的和手段等因素。量刑准则则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定罪量刑的公正和合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五十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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