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应承担的对外民事责任包括:
一、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虚假出资导致实缴出资额未达法定最低限额,引起公司法人资格的否认的,各股东之间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三、其他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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