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本县户籍的乡村医生,或以前由省内其他县(市、区)迁入我县村医(由原工作单位所在县级卫计局出具工作证明)。
(二)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我县村卫生所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0周年以上且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未领取企事业养老金的离岗乡村医生。
(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我县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注册在岗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含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及以上)的乡村医生。
时限与补助标准:
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在岗或离岗乡村医生,按从业年限长短给予不同金额的养老生活补助。今后,在岗在册乡村医生达到补助年龄要求的每年申报一次,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时间。
(一)连续从业年限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20周年以下(不含20周年),且年龄达到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二)连续从业年限满20周年以上(含20周年)30周年以下(不含30周年),且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三)连续从业年限满30周年以上(含30周年),且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四)现注册在岗的连续从业年限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20周年以下(不含20周年)、20周年以上(含20周年)30周年以下(不含30周年)、30周年以上(含30周年),且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申请离岗的,在办理离岗手续后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300元、4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五)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离岗乡村医生,不再享受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和其他政府财政补助(经批准延聘的除外)。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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