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如果合同双方未就结算期限作出明确约定,结算期限计算如下:
(一)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二)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2000万元,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三)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2000万元-5000万元,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四)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0万元以上,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也就是说,在上述期限届满,发包方未能作出答复的,同样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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