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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诋毁商业信誉的案件中,法院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2023-10-27 来源:好兔宠物网

法院对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并导致重大损失,可处以刑罚和罚金。单位犯罪者及其负责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认定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需满足经营者身份、故意行为和捏造虚假事实等条件。这种行为对竞争对手的商誉造成损害后果,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分析

一、法院对诋毁商业信誉既遂怎么处罚

1、如果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致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认定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

1、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

2、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3、其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结语

诋毁商业信誉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如果造成重大损失或有严重情节,可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单位犯罪的,还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诋毁商业信誉行为的认定要求行为主体具有经营者身份,且行为必须是故意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这些规定为维护商业信誉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提醒我们要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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