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这三种裁判结果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中均存在,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标志着原告败诉,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享有对裁判不服的上诉权。正因为他们的这些相同之处,才使得许多当事人搞不清这三者之间的区别,甚至混为一谈。应该说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很大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受理后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就算符合起诉条件但是丧失了实体胜诉权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下面将这三种处理方式进行了对比性总结,一、适用阶段 不予受理:审查起诉阶段;驳回起诉:受理案件以后;驳回诉讼请求:受理案件以后。二、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三、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适用;四、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判决形式;适用的文书五、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期限前者为10日,后者为15日;六、决定机构不同 ,不予受理由立案庭决定,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均由业务庭(审判庭)七、案件受理费不同,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诉讼费,已收取应全额退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由起诉方承担。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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