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一般需要经过如下阶段:
一、原告起诉阶段。
1、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被告答辩阶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可以不答辩,被告需要延长答辩期的应向法院进行申请。
三、开庭审理阶段。
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调解、双方总结,调解成功的发调解书,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判决离婚。
第一次离婚诉讼没有判离的,可在判决书生效满六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不满六个月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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