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屋首付由婚前支付者协议分割或法院判决,未偿还的贷款为登记方个人债务,离婚时应分割共同财产,登记方需补偿对方,共同偿还贷款及财产增值部分。
法律分析
房屋首付由一方婚前支付。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分割。若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判决归登记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由登记方补偿对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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